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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给广安市市纪检委的举报现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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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17年5月3号给“广安市市纪检委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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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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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信
   申诉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6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申请行政复查。﹝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至今未回复!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九)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的法律规定…
被诉人严重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突出重违党纪,政治纪律,公开超越宪法特权之上,突出行为,违背党的十八大精神国务院严肃指责令。…
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级部门互相推诿,卸责,久拖不决,故意扯皮。
事至几年,…
并请查明以下是否属实:
1:2009年因未兑付他们所谓(5万元人民币)上下关系费之闹事、停止我的职业资格审、申报、注册…,但未注销注册…
2: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办发(2014)309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
3:2015年3月9日下午在广安区卫计三楼会议室正式对我之事件解决首次、没有作解决陈词、也没有录像、录音,但上呈则与此相!只不过到广罗乡卫生院及村相好之卫生站作了明而不实之言词陈述…
4:我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邮件(2015年4月7日莶字﹞广安区卫计局极度谎塘丶谎谬之处理通知书快递,不服、首先给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市卫局长亲口承诺给我决定…,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是局长在电话中亲口说再给他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快递了),
5: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
6:广安市市卫计局、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与我妹妹二人参加在该市卫计局三楼(301)办公室,(该办公室刚装修、还没有来得及摆布)临时用的,有两名(一男—女﹞询问人员,用手机录像、录音、两人均作了笔记、查询我之事件始、续经过…,我也签字的
7:第二天上午,2015年9月16日)上午8点多,我参加了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局党委主办对我事件又一次查询会议,会议设定在该局三楼会议室里。参加人员由该局相关人员亲自请了同隶属所有相关人员,也请了广罗乡白乡长丶广罗乡鱼关村刘老书记,他方还请了一位录像、录音师到了会场…
我方独我一人参与,全会共11个,气氛很好。
   大会开始,一位相关人发言,要我先提出陈词…,我在没有准备陈词情况下,随便提出他们对我过去处理过的几个疑点:
疑点一:请问,我的执业资格在何年、何月、何时被注销注册的?又在何年、何月、何时给我了书面执业注销注册通知书的?当时大家很奇怪。…这也是您们执法部门最基本法律程序,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人员,仅说出极度谎谬之言,说是自动注销执业注册,不须要给我书面注销执业注册通知书…请问各级领、各界有志之士,他们之回答我是合法?……
疑问二:请求您们把2015年3月9,也是在该会议室当天我与您们相互交谈之原始记录,拿出来当作大家看看,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人员,仅拿出后补上的谎报记录,……因为当天(2015年3月9日下午),我与他们车轮试交谈,争辩整整—个午,根本没有写一个字(抱括我与其人剧烈争辩之言辞)…,在原形必露之下,又有一相关人员说:3月9日下午,大家是在交谈意见,不是作为法律依据,没有作记录也不奇怪…那么又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士,他这样回复又是合法???……
疑问三:请问2014年川卫发《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通知》精神,注销执业注册2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是否可以申请重新执业注,他们都否认我没有资格重新注册……以上我提的三个疑点,我流泪与他们车轮试争辩持续整整一个午,终无果,大家东西各自离开会议室,我白白受了几天活罪,高兴而回家,含泪离家,又回到了贵阳…。
8:为了迎接中共四川省巡视组快临四川广安市…,于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9:于10月9日复议申请书(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察组领导(18482080537@163.com  )电子邮件)
发件人:
游思华<y404148146@163.com> +
收件人:
18482080537<18482080537@163.com> +
10:于2015年12月3日专程至广安市卫计局査询此事’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该卫计局609找魏某某、魏叫我到303找周某某、周再叫我到404找刘某某、…皆说沒有此邮件转来,我的邮件飞至无影无踪…
     下楼打计程车又至广安巿纪委查询,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广安市纪委信访查询,来到巿纪委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打以下电话∶2335844  2331930  2222805  2221977¨¨都说沒有收到巡视组转来之电子邮件’我的电子邮件却飞至无影无踪灬
11:然而,这个电话2335844的主人、叫我再次把邮件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内容,上呈给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
12: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
13:昨日(2016年12月9日、下午3点过许)下午,我准时赴四川广安市卫计委传唤至该卫计委301办公室、讯问工作人员为两男一女、全监控、录音、等高科技设施,我与该工作人员之质问、进行辨答之陈述言词、他们各自作了笔记、也拍摄了原式证据等…
离开该讯问室,有一位工作人员说:等待电话联系,我渴盼佳音,一个电话没有,…难道又续作局…
我之事件: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仅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敬请广安市市纪检委领导查明事实真相,还给一个公平、公平之职业!
此致,
崇高敬礼!



                               申请人:游思华  
                                        2017年5月3号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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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14:57
疯狂动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16:01
我佩服你的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如此、无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17:05
坚持不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21:45
哎!孜孜不倦有毛用,凹卵匠
发表于 2017-6-1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何必哦,这么久了,政府能帮你解决就给你解决了,只能说明你不符合噻。要听劝。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之劝慰“你是何必哦,这么久了,政府能帮你解决就给你解决了”是否有理?
不过“一个小小芝麻官广罗乡乡卫生院李华兰之为…,似《行政许可法》明之规定、亲自上访、信访至相关部门…结果皆不作为、乱作为极其之荒唐、荒谬等等,把其主要责任凌驾于政策之上…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9号),妥
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既严格掌握好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又注意方式,让涉及人员应晓尽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园满完成化解我区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矛盾,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却说我所有证件过期无用、耍我参加全国乡村医生考试…,为此据《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上访、信访、至广安区卫计局、此局不但不似《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为民解决、反而似移花接木狡计之伎俩、作出极度荒唐、荒谬处理通知书、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广安区卫计委(2015年4月7日发签)处理通知书、不服、第一时间就给上层卫系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发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无回音、在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导致了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2015年9月21日,签出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电子邮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2:52
咬卵匠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事件…,在广安境内似“法治”或是“人治”??????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文件也有规定:认定执业医师法老人老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人发[2000]117号,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两个文件执业。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卫人发〔2000〕第117号第三条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卫人函〔2009〕219号文件针对〔2000〕第117号第三条表述解释为:“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是指按照职改字〔1986〕第20号有关规定组建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申请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二部作出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3-2款规定,具有申请资格。卫生部一部作出的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效力低于上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医发[1999]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和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对我的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钟{星期1),说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医村医生证、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才有资格享受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你们认定她这样传达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对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6-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7-6-1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四川省第七巡视组领导﹕您们好!
我之事件这么多年终石沉大海、实属无奈、才给领导诉求,盼望领导解决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流浪执业问题。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7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市卫计局。

复查请求:取消四川广安市卫计局行政对我不合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恢复和解决我的行医资格等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事实和理由: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催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此致

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组领导。

申请人:游思华。



                           2015年10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6-1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相关…的什么、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7-6-1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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