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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法院的公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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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具有强制性,但绝不能养哼哧法律的黑蛇。请省高院审查(2015)宜高民初字第1670号、审判员:黄凌,(2016)川15民终947号、审判长:何夕强、审判员:越太强。黑心的法官叶姗娜贪脏枉法作荒唐判决,见(2016)川1525民初1006号,(2017)川15民终909号、审判长:邱柱华、审判员:邹利华、赵宗秉。这一小撮失去良知的法官哼哧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省高院:
一、申诉理由: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更不能违背法理。
去年7月25日,我向高县法院诉四川恒华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十一、十五条,按消法属强制消费;整体现浇楼板顶棚突鼓面积六万多平方厘米(有交房人签名)违反合同十六条。此诉讼3.15国际消费日,被高县法院驳回(主审法官叶姗娜小姐)。理由是诉讼过。作为原告.我不知那天提出过,更不知道是怎样判的?我想问法院、问问叶小姐:判决在那里?判决结果是咋的?仅有一句十分奇葩的判决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恒华房地产公司所建的房屋,经房屋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墙体不合格的问题。”请问:合格证明是那个“房屋主管部门”出据的?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分户验收表》有房屋管主管部门的印章吗?这充分证明了高县法院虚拟了所谓“合格证明”,其实质是:否定商品三包原则;否定合同(双方验收的约定)、《合同法》;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二十四条,充当奸商帮凶剥夺我对商品的知情权、验收权、诉讼权。强迫我接受不合格商品。又与诉讼的事实、内容完全不符。事实是浇楼板不合格、墙体经过维修,又未告知。难道真的是衙门朝南开有钱就进来?如此奇葩而又荒唐的判决书只有贪赃枉法黑心法官才作得出来。高县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一审毫无事实依据,剥夺我的知情、验收商品等法律附予我的合法权利,属于无事实依据的违法判决,应予以撤销。
二、事实、依据
(一)、事实:被告至今尚未提供合同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法定要件,房屋、土地公摊面积、位置相关结算资料等等法定要件。证据:原告至今没有接到被告任何通知,被告违反了合同十五条约定。民法四条、消法八、十条规定,被告行为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属强制消费
(二)、整体现浇楼板突鼓面积6万多平方厘米、共7处,有被告交房人签名(见4月18日、23日收房记录,附后)。被告违反合同十六条约定。
1、事实:整体现浇楼板突鼓面积6万多平方厘米、共7处。证据是:面积等相关数据是经双方共同确认,有被告交房人签名(见4月18日、23日收房记录,附后)。验收房屋时,我不仅发现:整体现浇楼板不合格,违反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浇楼板顶棚合格:“(套)不应有爆灰、裂缝,表面光滑、洁净,空鼓面积不得大于400平方厘米,且不多于2处。”;还发现:整体现浇楼板有打磨过的痕迹,墙有挖补过的痕,证据:照片6张(附后),被告未告知,再次剥夺了我的知情权
2、被告再次侵害了我的知情权。整体现浇楼板不合格、整体现浇楼板有打磨过的痕迹、墙有挖补过的痕迹。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至今都没有承认。
3、被告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当庭虚假答辩,严重干扰施法公证。被告习惯性的造假、说假话。事实:上次诉讼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供:①整现浇楼板顶棚合格;②燃气表合格;③我于4月18日至23日期间多次去验收房。证据:①双方共同确认的整现浇楼板顶棚不合格记录;②燃气表必须更换诉的是:将,由右边进气左出气的表,换成由左边进气右边出气的表,照片(附后);③4月18至23日验收房屋期间,吸取去年6月30日验收房屋的教训作了记录,并有被告交房人在记录上的签名;同时照相作进一步取证。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习惯性的造假、说假话,向法庭提供伪证、当庭虚假答辩、偷换概念、混淆视听的事实。严重干扰了施法公证。
特别要说明的是:被告出示的燃气表伪证。幼儿园的孩童都能分清左右,难道作为法官的越太强、黄凌还分不清左右吗?现浇楼板顶棚不合格是今年4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有被告交房人签名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四条、消法八、十六条二款、三,二十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多次剥夺我的知情权,至今尚未提供房屋交付的法定要件;房屋、土地公摊面积、位置等等相关结算资料;主体结构-整体现浇楼板不合格。目的是为了隐瞒事实、掩盖真相,将不合格房屋强制推销给我。违反了相关法律,被告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
三、被告违反的法律、法规
被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第十条、第十六条二款、三,第二十,等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二十四条、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二款)、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一条规。恳请法庭依法判令被告:1、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合同,退房、全额退还原告购房款;三倍赔偿,金额柒拾五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此 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严亚强联系电话1899094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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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小撮失去良知的法官哼哧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表于 2017-6-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无法更改,楼主可以申请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6-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多算增加面积,一户0.48平方米,价值1600元,整栋楼350多户,非法刮取消费者几十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17-6-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崇科 发表于 2017-6-8 09:35
法院的判决无法更改,楼主可以申请上诉。

这是公开上述,难道不叫上述?

 楼主| 发表于 2017-6-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目无法纪难道就没人管管?合同法、消法写给老百姓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6-9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开发商的商业欺诈行为是对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10:43
法律规定在中国没有用
发表于 2017-6-1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好像不应该在这里,应该到省高院,更高的是最高院。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具有强制性,但绝不能养哼哧法律的黑蛇。请省高院审查(2015)宜高民初字第1670号、审判员:黄凌,(2016)川15民终947号、审判长:何夕强、审判员:越太强。黑心的法官叶姗娜贪脏枉法作荒唐判决,见(2016)川1525民初1006号,(2017)川15民终909号、审判长:邱柱华、审判员:邹利华、赵宗秉。这一小撮失去良知的法官哼哧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具有强制性,但绝不能养哼哧法律的黑蛇。请省高院审查(2015)宜高民初字第1670号、审判员:黄凌,(2016)川15民终947号、审判长:何夕强、审判员:越太强。黑心的法官叶姗娜贪脏枉法作荒唐判决,见(2016)川1525民初1006号,(2017)川15民终909号、审判长:邱柱华、审判员:邹利华、赵宗秉。这一小撮失去良知的法官哼哧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13:38
请朋友们关注西昌论坛麻辣社区关于交警、关于交通事故的跟帖。好人一生平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0 13:39
看来已是常态。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7-6-1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具有强制性,但绝不能养哼哧法律的黑蛇。请省高院审查(2015)宜高民初字第1670号、审判员:黄凌,(2016)川15民终947号、审判长:何夕强、审判员:越太强。黑心的法官叶姗娜贪脏枉法作荒唐判决,见(2016)川1525民初1006号,(2017)川15民终909号、审判长:邱柱华、审判员:邹利华、赵宗秉。这一小撮失去良知的法官哼哧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看看《以下照片是四川恒华房地产公司的请各位网友评议质量》墙面抹灰符合质量要求吗?
发表于 2017-6-1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小撮失去良知的法官哼哧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yuantcom14.duapp.com/ksa/1.jpg

发表于 2017-6-12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良知丢失啊··

发表于 2017-6-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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