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锦市政府制造系列冤案海杰被摧残患癌
实名发帖人:海杰 身份证:239004196310121910,关注电话:13456073777。
面对法律发誓:我是实名发帖人海杰,我的控诉如有虚假或伪造,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法律任何处罚。
一、天降横祸,富锦市政府指挥公安局等部门滥用职权,越界越权,仅五天将海杰等五户农民搞的家破人散。
为兴办和发展畜牧业,2002年3月,海杰、程海霞、居淑华等人合伙在桦川县畜牧局承包了475公顷草原和耕地,承包期为15年。
2003年6月在没有任何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海杰等五户农民家,突然,莫名其妙的发生了非法粗暴行为:
1、6月18日,公安局无端强行查封了海杰距桦川县承包地约10公里在渔场村祖辈已居住四十多年的三间住房5个月,当场将海杰年迈的老母和妻儿撵出,连个人生活用品也不允许携带。
2、6月19日,公安局副局长孙延峰、治安大队长冯晓光带领民警于金波等人,在一无任何法律文书,二未取得海杰同意的情况下,用镐钯强行砸开海杰的仓库,两次强行拉走两汽车计478袋大豆,公安局只承认248袋。
3、刑拘阻止公安干警抢大豆的程海霞13天。
4、刑拘阻止公安干警抢大豆的居淑华97天。
5、6月19日,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冯晓光带领人到海杰等人承包桦川县草原和耕地的机耕点处,强行将一辆四轮车、三组镇压器、一个喷药罐、一个大犁等农机具拖走,扣押两年。
6、6月20日,公安局原西安派出所所长刘英杰(现警务督察)喝醉酒,用手枪无端将海杰在桦川县承包地机耕点处铁链拴养的牧羊犬两枪打死。
7、6月21日,公安局等部门在既无任何法律手续,又未告知海杰或家人的情况下,粗暴地动用铲车把海杰等人在桦川县辖区承包草原和耕地上,机耕点的两栋房屋,一处羊圈强行拆除,随之又将此处养羊用的塑料棚房点燃焚烧。
8、6月23日,公安局等部门对海杰承包的桦川县草原和耕地采取封地看管,此期间不允许海杰等人经营管理,严重剥夺了海杰等人合法生产经营权,因而给海杰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9、刑拘流转土地的受让方董建成4天。
10、刑拘流转土地的受让方李清林5天。
11、2003年6月27日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显示:海杰非法向外发包、转让、倒卖土地,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罪,呈请其刑事拘留。2004年3月28日刑拘海杰173天。
二、市政府为什么指挥公安局、环保局这样做?
2002年,我是畜牧局聘用连三泡保护区草原监理员,在对外发包草原时,得罪了环保局长张家繁,张家繁多次向市主要领导打小报告,市领导不明真相,采取了错误的行动。
为什么说此次行动是错误的?
①2003年6月,富锦市环保局在立界碑时,没有包括海杰等人的承包地。
②2003年7月6日,环保局对连三泡土地进行了详查、登记、制图,海杰等人的承包地不在详查、登记范围内,也没落在图上。
③上街基镇政府土地站原站长对该地域清楚,明确向公安局、环保局告知,该地不属于富锦市管辖。
④距离海杰地西边100米的房屋没拆,距离海杰地东边1000米的房屋没拆,只把海杰的房屋强行拆除。
综上所述,公安局、环保局明知越位越权, 故意乱用公权,采取官报私仇的报复行为。
三、四处伸冤,实名状告公安局主管领导,再度引火烧身。
2003年6月29日,公安局以向外发包、转让、倒卖土地罪名,发出追缉海杰的通报。对此,海杰先后到佳木斯纪委、黑龙江省人大等多个政府部门状告公安局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查处结果 。
2004年3月28日,公安局以非法开垦草原将海杰刑事拘留。拘留173天后取保候审。2005年9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明知海杰没有犯法,而故意拘留173天。
2005年10月开始上访,2007年2月公安局承认拘留173天错误,承认查封房屋抢走大豆等行为错误,作出10.1499万元的赔偿决定。
海杰对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2007年5月佳木斯公安局作出维持原《赔偿决定书》的决定。
2007年6月,海杰依法向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赔偿案,同时,向富锦市检察院控告错办案件的主管局长孙延峰、治安大队长冯晓光、民警于金波职务犯罪。
公安局孙延峰和冯晓光在海杰实名控告的情况下,狗急跳墙,无视法律,再次滥用手中权力,不择手段,强迫改变证人证词,于2007年11月1日以非法开垦草原将海杰刑事拘留。
2007年11月13日,富锦市公安局撤消了赔偿10.1499万元的决定.
2008年3月21日,富锦市法院不顾海杰提供的证据及辩护意见,不顾及认定案件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严重违反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执意将海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其实该非法开垦草原罪是不成立的。(1)2002年检察院办理海杰滥用职权案(环保局张家繁举报),经侦察海杰构不成滥用职权。环保局张家繁又举报海杰非法开垦草原(2001年10月开垦),法院经过审理,因为海杰是帮表哥租了一台车开垦种草,法院裁定因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准许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此案件已终结。(2)2004年3月,公安局以非法开垦草原(还是2001年10月开垦)案,刑拘173天,2007年2月因构不成犯罪, 拘留错误,作出了赔偿决定。(3) 2007年11月1日以非法开垦草原(还是2001年10月开垦上述同一地块),种植大豆,将海杰再次刑事拘留, 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件共侦察三次,第一次有实地勘测笔录,有勘测平面图,开垦草原没种大豆,种植稗草,结论是不构成犯。第二次有实地勘测笔录,有勘测平面图, 勘测笔录、勘测平面图证明2001年开垦的草原2004年海杰种植大豆了,荒唐的是此时海杰被刑拘怎么出去种植的,结论是不构成犯罪。第三次没有实地勘测笔录,没有勘测平面图,只有假证言(因为这些证言都是海杰举报的警察冯晓光,于金波取的)证明开垦的草原2001年种大豆了,副检察长沙俊锋也证明种植大豆了,法院最终认定海杰没有种植大豆,每天都有卫星拍照永久不没的大地,没有犯法显而易见,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身患胃癌,2008年5月服刑期间就开始申诉无罪,佳木斯中级法院2008年8月驳回申诉,继续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年省院内部函转佳木斯中院复查,2009年9月佳木斯中级法院再次驳回申诉,继续向省法院申诉,2009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再次立案复查,2010年6月再次内部函转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审理,2015年6月佳木斯中级法院第三次驳回申诉。继续向省法院申诉,2016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第三次立案复查,2016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第三次函转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复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第四次复查,至今天无结论,如此无限次函转,可谓怪事一庄。
海杰胃癌经过手术治疗,略有好转,申请财产损失赔偿,2009年9月,富锦市公安局再次作出除刑事以外部分的赔偿决定,决定赔偿38240元,海杰不服,2009年12月申请佳木斯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2015年8月才立案,2015年10月举行了听证,直到现在没有结论,违反法律规定。
十多年来,海杰为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吃进万苦,妻离子散,种种打击使海杰不幸患上胃癌,虽经手术但仍需治疗。然而,最令人痛心的是,富锦市公安局对生命残存的海杰仍不放过,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公安局心里有鬼,怕上访,于2012年11月10日将在北京肿瘤医院治病的海杰,用胶带捆绑手25个小时押回富锦市,30多个小时没让吃饭送进拘留所,行政拘留10日,期间以防范“自杀”为由,竟给强带手铐脚镣五个昼夜,四马攒蹄式锁在板铺上,对一个身患癌症的患者,采取这些残忍的做法,失去了人性。
法院2016年判决此行政拘留错误,赔偿2806.2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拘留期间的伙食费1800元及证人作证的旅差费等10多万元损失没有赔偿,从北京押回富锦33个小时没有赔偿,相关违法人员没有追责。
富锦市公检法等部门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践踏国家法律,越位越权,知错再错,错捕错判,想抓就抓,想放就放,制造系列冤案,严重侵害了海杰及家人的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坏了公民合法财产,给海杰等人造成无法弥补的身心损害。
这些年来一直到市政府讨说法,而政法委书记侯绍波接访告诉,错也不能纠正。
希望各界人士出谋献策,帮我呼唤正义,冤得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