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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冯元帅

[呼声回应] 绵阳锦旗哥冯勇军求三台县公安局就不作为锦旗事件提请逮捕书辟谣(三台县公安局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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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4月20日,冯勇军在三台县法制办复议股查询三台县公安局提交的冯勇军送不作为锦旗行政处罚案证据材料,看到了三公(潼)提捕字[2016]181号,该法律文书大致内容如下: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冯勇军以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多次向镇政府、环保局、县政府、市长热线反映该问题,在各级部门处理该问题过程中,冯勇军造谣、诽谤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煽动,2016年10日8时,村民抬上对三台县环保局造谣、诽谤的锦旗标语,行为严重影响城区交通秩序,造成北泉路路口段交通堵塞,百顷镇党委政府等多个工作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不实的标语宣传,煽动不明群众对政府不满情绪,使百顷镇党委政府和三台县环保局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

  冯勇军送不作为锦旗经媒体报道后的,三台县政府主要领导通过媒体知悉了黄龙水库的污染情况,非常重视,启动了调查追责程序,促进了污染问题的解决,冯勇军送不作为锦旗有功!
该提请批准逮捕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属捏造事实,隐瞒实情。请绵阳市公安局依法追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起表达诉求的种种激烈手段,送“不作为锦旗”反而更加温和冷静,作为地方执政者理当掂量出其中利害。值得称道的是,不少单位不仅接下这份尴尬的“礼物”,而且痛定思痛,倒逼痛点变成亮点,最终皆大欢喜。从这个意义上讲,碰到群众维权、谏言的“另类表达”,与其“拘起来”,不如“坐下来”听听群众的诉求,认真对待这种方式背后的焦急、等待和无奈。这不仅是让群众体验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的契机,更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题中之义。

 楼主| 发表于 2017-4-26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21日,星期天,智豪律师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车程来到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带着重现案件事实的目的,立刻与冯某的家属了解冯某等9人在8月10日当天行进的具体情况,以初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据家属说:
1.案发前几天,冯某曾咨询过三台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送锦旗是否违法;
2.冯某多年来与三台县政府、公安局有多起行政诉讼,其中有两起案件将于近期开庭;
3.此次送锦旗的主要原因是县环保局对黄龙水库被他人污染的问题长期不解决,属于行政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7-4-27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县公安局网络发言人   请针对我的疑问进行回复,同时接受公众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7-4-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多猛料,后续抛出,敬请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7-4-29 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落西山你不陪,东山再起你是谁?同甘共苦你不在,荣华富贵你不配! 真正的强者是,夜深人静了就把心掏出来自己缝缝补补,完事了再塞回去,睡一觉醒来又是信心百倍。 活着就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 生活,你给我压力,我还你奇迹!

发表于 2019-11-18 1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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