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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罗江县被拆迁户李宇关于赔偿被毁损的财物及被偷拆房子的上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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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抢劫,公安法院保驾护航
关于赔偿被毁损的财物及被偷拆房屋的上访材料
上访人:李宇     出生日期 196578     民族  汉族
住所地  四川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
身份证
上访诉求:
1     赔偿因政府强拆公租房上访人被损毁的价值上百万的财物;
2    赔偿被政府偷拆的上访人位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并恢复原状。
事实与理由:
一、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的房管所,在201548日上午,带人拆除上访人母亲位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公租房时,在没有对上访人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将上访人价值上百万的财物甩在外面的空地上,当天遭遇暴雨洗劫后全部毁损。上访人强烈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5年4月8日上午,上访人与两个朋友正在万安派出所咨询被地痞殴打事件的处理情况,县房管所谢姓人员(后得知叫谢容)带着一大帮人,冲进上访人母亲在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公租房里,将上访人价值上百万的古床、古董电器、字画等物品甩在外面,当上访人赶回家中一再说明这些物品都是本人的私人物品,那些人仍不罢手,仅几十分钟时间,强行将上访人价值上百万的物品被七零八落的甩在外面的空地上。上访人试图阻拦,被一大帮人强行拖走。上访人当即报警,在万安派出所民警彭翔在场的情况下,房管所一伙人仍然强行甩出上访人的财物并马上拆毁房屋!上访人的两个朋友因为用摄像机摄录他们强行甩物品的镜头,还被他们殴打。到了晚上,甩在空地上的物品又遭遇大雨的洗劫。第二天一大早,上访人用摄像机进行摄像后再次报警,万安派出所彭翔等警察到现场后,也对物品进行了摄像。到中午,万安派出所的彭翔警官告知上访人说是房管所的人来拆迁的,要上访人向法院起诉。随后,甩在空地上的财物又无数次的遭遇小偷的光顾。
上访人母亲居住的公房,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上访人的外婆作为军属,由政府租给外婆的。外婆去世后,一直照顾外婆的母亲继承了公租房。上访人在租住房里结婚生子。在1993年,上访人的母亲鉴于上访人的儿子出生,住房狭小,把隔壁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私房转让给上访人,上访人在母亲的授意下拆除原土木结构的私房建起了一楼一底的砖混楼房。一楼作为营业房,用来开网吧、收售、维修旧电脑等经营业务。至此,上访人的母亲一直居住在现在的公租房直到去世。上访人的母亲去世后,上访人的父亲就一直租住在那里,到2015年春节前上访人的父亲因病住院后住进养老院,上访人管理并住进了租住房里。
公租房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下的产物,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合同法》《物权法》,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的上访人对母亲承租的公租房有继承权和收益权,房管所在没有张贴任何公告并告知承租人,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损失的情况下,强行将上访人的物品甩出来,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甩在空地上价值上百万的物品遭遇大雨的洗劫,大部分被损坏,就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更匪夷所思的是,隔壁邻居李宜秀也是承租的公房,长期无人居住,只不过房屋中放了一些衣柜等家具,在4月8日的强拆中,对李宜秀的承租房却秋毫无犯。第二天(9号),上访人专门以房管所只针对上访人的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再次报警,万安派出所彭翔警官出警后找来房管所谢姓职员解释,在上访人不满意的情况下答应找房管所领导做答复而了无音讯。过了几天,隔壁邻居李宜秀的儿子将承租房里的家具全部搬走才进行了拆除。显而易见,4月8日的强拆,是房管所专门针对上访人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上访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条,上访人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拆除上访人母亲上世纪50年代初租住的公租房陕西馆巷31号附4号,以及将上访人价值上百万的古董电器字画等物品甩在空地上造成毁损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2015年11月17日,罗江县法院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刘应文、李青秀组成的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既没有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任何证据。
2016年2月16日,罗江县法院在被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状的情况下,作出(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李宇自称搬进其父承租的罗江县万安镇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公租房,原告既没有举证是否经过其父亲同意,也没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李宇也未举证证明拆迁时所搬迁的物品系李宇个人所有,依据相关法律,原告李宇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访人不服裁定,上诉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川06行终23号,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访人的诉讼请求。
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06行终23号《行政裁定书》是枉法裁判,强奸法律。(判决书附后)
上访人于20169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取了上访人的再审申请书并作了登记后,就泥牛入海无消息。
二、赔偿被政府偷拆的上访人位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并恢复原状。
1、罗江县政府在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程序,违法拆迁,一直未与上访人达成拆迁协议。2015104日,有人以下三滥的手段将上访人骗离罗江后对上访人的房子实施了偷拆!上访人当天及时赶回后报警,受案登记表文号为罗公(刑)受案字【2015879号。罗江县公安局在2015121号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是房子是上访人的父亲“委托”一位叫李学富的挖机手拆除的!(事后证实,政府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对上访人88岁的父亲无数次的骚扰、恐吓,以“要判上访人十年刑,是保儿子还是保在北大读书的孙子”的胁迫下在所谓的“委托”书上按的指印。“有录音”附后)同时,上访人上访到县政法委,要求给一个说法,征收办的负责人在政法委书记办公室,当着副书记饶明亮说:房子被拆跟他们无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王知平也信誓旦旦的对上访人说:“不是政府拆的。”(“有视频”附后)上访人找到社区书记薛蓉,薛蓉赌咒发誓的说:“政府咋个会干这种法盲才干的事嘛,哪个干的哪个不得好死,”【在罗江县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行初13号判决书中,为了驳回上访人申请公开廉租房验收报告信息的诉讼请求,终于承认是政府拆除了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判决书附后】至此,被拆房屋的建筑物废墟就一直堆在原告还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2016年11月19号,上访人照例到房屋废墟现场查看情况,发现建筑物废墟已不知所踪,(后压路机在该地块上反复碾压)遂通知有同样命运的邻居谭邦成相约20号到现场查看。20号,在上访人与谭邦成一起查看了现场后,在10点左右拨打了110,以有人侵占私人财产权为由向警方报警,并作了笔录。两天后,罗江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故意混淆概念,以“财物被损毁”为由作出罗公(万)行终止决定字【2016】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李宇于2016年12月26日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在2017年2月10日的庭审中,被告罗江县公安局仅有姚坤一人代理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既没有出庭,也没有说明理由。姚坤在答辩中说:土地使用权被侵占不属于公安局职责范围。【在2015年上访人的财物被损毁,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却不予制止,上访人诉讼公安局不作为,公安局在庭审的答辩中说:财物被损毁不属于公安局职责范围,应该告房管所。(人民警察拿了纳税人的钱,既不管财物被损毁,也不管土地使用权被侵占,难道只管抓嫖娼?)】
2、上访人拥有对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所属的罗江县国有(98)字第F059号土地使用权。
上访人的母亲及父亲一直居住在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公租房内,【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判决书附后】1993年上访人结婚生子后,鉴于上访人的住房狭小,上访人的母亲将其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私房转让给上访人,上访人拆除了原来的平房,重新修建了一楼一底的楼房。一楼作为商铺,经营网吧、收售旧书、修理电器等业务,二楼作为住房。至此上访人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陕西馆巷31号附3号。2008年上访人与前妻离婚,前妻才带着儿子搬离了陕西馆巷31号附3号。2009年12月25日,上访人前妻办理了户口的迁出手续。上访人继续居住在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直到2015年10月4日,房子被偷拆,被迫住进了安澜园廉租房内。上访人的父亲既不是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实际居住者,也不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上访人的父亲用一直居住在公租房的行为,认可了上访人母亲将其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私房转让给上访人的事实。(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访人在庭审中,出具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户号:901004528   户主:李宇  住址: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以及前妻及儿子户口迁出的证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张。使用证号:罗江县国有(98)字第F一059号。(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产证,原告在1998年到房管所办理手续,与房管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将房产证 甩在房管所)】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上访人虽然没有提交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但上访人与母亲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上访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改造、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且实际居住了23年,上访人母亲也将拆除平房的木料打了一口棺材,买卖合同早就生效。上访人的父亲后来一直居住在公租房,没有对上访人母亲将其私人房产转让给上访人表示任何异议,上访人的哥哥姐姐都没有表示异议,直到母亲在2001年去世,也没有表示任何异议。这些都证明上访人的父亲以及哥哥姐姐对母亲将私房转让给上访人的认可。也就是说,上访人虽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况且,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责任在房管所。
终上所述,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物权法》《宪法》《民法通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罗江县政府在没有与上访人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用下三滥的手段,将上访人骗出罗江后,对上访人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进行偷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上访人强烈要求赔偿上访人被政府偷拆的房子并恢复原状。
附件:
1、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2、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
3、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4、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行终23号《行政裁定书》
5、关于请求撤销(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2016)川06行终23号《行政裁定书》的《再审申请书》
620169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时的截图。
7、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
8\  http://www.ximalaya.com/manage_album/6730211李宇与88岁老父亲对话,2015nian 104日,李宇位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被偷拆,李宇找到父亲,证实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政府到医院、敬老院不停的骚扰、恐吓、威胁88岁的老父亲,以要判李宇十年刑  是保儿子还是保孙子的胁迫下,在所谓的委托书上按了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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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居住的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4号房产是原告母亲在1993年转让给原告的,原告拥有对此房的所有权及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原告的母亲在1993年原告结婚生子后,鉴于原告的住房狭小,将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私房转让给原告,原告拆除了原来的平房,重新修建了一楼一底的楼房。一楼作为商铺,经营网吧、收售旧书、修理电器等业务,二楼作为住房。至此原告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陕西馆巷31号附3号。2008年原告与前妻离婚,前妻才带着儿子搬离了陕西馆巷31号附3号。2009年12月25日,原告前妻与儿子办理了户口的迁出手续。原告继续居住在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直到2015年10月4日,房子被偷拆,被迫住进了安澜园廉租房内。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提交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但原告与母亲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改造、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且实际居住了23年,原告母亲也将拆除平房的木料打了一口棺材,买卖合同早就生效。原告的父亲后来一直居住在公租房,没有对原告母亲将其私人房产转让给原告表示任何异议,原告的哥哥李其贵、姐姐李秀琼、李其容都没有表示异议,直到母亲在2000年去世,也没有表示任何异议。这些都证明原告的父亲以及哥哥姐姐对母亲将其私房转让给原告的认可。也就是说,原告虽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况且,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责任在房管所。
 楼主| 发表于 2017-2-2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2-2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住所地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在2014年被划定为棚户区改造范围,但政府却用违反程序的违法的方式进行拆迁。1、对房屋的评估机构没有与户主的原告进行协商,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2、没有向原告公布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信息。违反了征收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3、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前,没有对原告的房屋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反了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4、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就是对危房进行改造,但政府没有出示任何鉴定陕西馆巷棚户区内房屋为危房的法律鉴定文书。
 楼主| 发表于 2017-2-2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2-23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10月4日,罗江县政府偷拆了李宇位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罗江县住建局副局长王知平信誓旦旦的说:不是政府干的。社区书记薛蓉赌咒发誓的说:政府咋个会干法盲才干的事嘛,哪个干的哪个不得好死。  罗江法院为了驳回李宇申请公开廉租房验收报告信息的诉讼请求,终于在2016年12月30日的判决书中,承认是政府偷拆了房子。
罗江政府偷拆房子不认账 台上君子 台下梁上君子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12056910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蒹葭苍苍2012 发表于 2017-2-23 15:40
2015年10月4日,罗江县政府偷拆了李宇位于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房子,罗江县住建局副局长王知平信誓旦 ...

俗话说,盗亦有道。罗江政府既然敢抢劫,就要敢做敢当,用这种偷鸡摸狗的办法,掉价!
 楼主| 发表于 2017-4-16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江政府抢劫了房产,毁损了财物,还要装逼,要被抢劫者上访要经过他们同意,罗江政府又创造一个奇论,土匪抢劫要受害人先跟土匪讲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4-1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匪抢劫还强迫受害人跟土匪讲道理

发表于 2017-5-5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抗爭!法律基本立意就是保護個人財產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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