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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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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四川北部偏远小县梓潼的被拆迁户。我们祖传的街面房被开发商拆除重建后,至今近10年还没有拿到还建房,等来的却是绵阳中院一纸枉法判决书,将一审法院判我们给开发商找差价72218元,改判为293803元,使我们陷入了痛苦的深渊。无奈之下,我们只好上网求助,恭请看到这篇帖子的领导和网友,一起来评判一下绵阳中院的判决是不是枉法判案?


   一、案情简介


     2000年,梓潼县的旧城改造在县委李书记的领导下掀起高潮。由于县拆迁办替开发商代办拆迁,在其强大压力下,我们被迫接受李书记亲自“引进”的开发商邹正武的违法条件,与之签了《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将祖传位于商业黄金地段的四间砖木结构生产营业房,就地产权调换为砖混结构的六层大楼底层一号和四号两间门面以及二楼一套住房(位置由我们优先选择);我们另给开发商补差价款361138元,于二楼盖板时、主体完工初验时和竣工验收交钥匙时,分三次付清。协议第六条双方约定违约责任: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②甲方还建房屋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计算,工期为12个月,若超出工期每天按银行贷款利息处罚。


     但是,按照当时解决拆迁问题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78号令)和绵阳市1号令以及梓潼县[93]20号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我们只应给开发商差价款7万多元。


     对于如此掠夺性行为,我们当然不服,于2000年11月起诉开发商违法拆迁,请求法院确认补偿标准违法,协议部份无效。但是,由于行政干予,梓潼县凡起诉的被拆迁户统统败诉。我们也不例外,于
2002年6月判决协议全部有效,驳回诉求。之后,我们又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均被驳回,只好到省市甚至中央信访,以求得到公正解决。


     由于开发商自恃财大气粗,后台强大,便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擅自违反协议约定,将应修成4.2m×10.5m=44.1m2的四号门面,改修成3.6m×10.44m=37.58m2;又不按协议约定,通知我们优先选择二
楼住房,而强行留一套位置最差的给我们。我们提出采取补救措施,将基本符合约定的一号门面(3.6m×10.44m)交换4.2m×10.44m的第五号门面,其上的住房为我们所优先选择,并请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但是,开发商却偷偷将它们卖掉。对于上述违约行为,开发商不仅不按《合同法》规定与我们协商后另签协议,减少补差款,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蛮横地坚持要我们按原协议的原数额付钱,“一分钱也不少”(有开发商几次催款通知为证)。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无法付款,又感到自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只好按《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赋予的抗辩权,暂时拒绝付款。开发商在一年过渡期届满后也不交付还建房,至今由其出租牟利,十年来,我们却一分钱收入也没有。


     2005年8月,县委政府出台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48号文件,再三动员我们继续走司法渠道,并免去我们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我们于是以“合同纠纷”起诉开发商三处违约:①.四号门面修窄开间,修少
面积;②.住房剥夺了我们的优选权;③.过渡期延长。因此应按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金30多万元,与差价款361138品迭后,我们只该付差价款30227.7元。开发商立即反诉,认为少修面积据实计算,只该减去少修面积的价值,要我们支付338369元。


     2008年10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三处违约属实,我们未交差价款也属违约,判我们向开发商支付差价款72218元,诉讼费各自负担。双方不服,于2008年12月上述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上诉中,我们坚持一审的诉求,开发商以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法释【03】7号)第14条为据,认为自己少修面积在3%以内,应据实计算,要求扣减少修面积价款31550元后,我们要补差价329588元,并承担7年资金利息。


     2009年7月,绵阳中院判决:虽然开发商将四号门面少修6.31m2,但不构成违约。我们不交款构成违约。开发商剥夺我们住房优选权,构成违约。因此双方均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双方应
找补的款项为:从差价款361138元扣减四号门面少修的房款56485元和生产营业用房7年过渡费21350元以后,我们要向开发商支付差价款283303元,另要负担开发商两审诉讼费的63%以上共10500元(我们的诉讼费开发商分文不分摊),合计293803元。开发商收取的房租24400元和法院代收的08、09两年房租48000元退还我们。


     二审判决的金额是一审的四倍多,比中院组织双方调解时,开发商让步到28万还多13803元!请同志们评一评,这哪里有半点公平正义的影子!哪里有丝毫人性化办案的气味!绵阳中院如此不讲天良
、枉法判案,真是到了目无法纪、令人发指的地步。请看以下事实。


   二、绵阳中院随意行使“法官裁量权”,公然偏袒开发商


     绵阳中院歪曲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意即双方扯平、互相抵消,以便他们行使法官裁量权,偏袒开发商。请看:


      1、中院判决认定四号门面少修6.31m2,这就是违约行为,却不按违约处理,而是违法扣减56485元了事,这是明显偏袒开发商。


      2、中院判决扣减“营业用房和生产用房的7年过渡费(2250元+800元)×7=21350元”。既然承认过渡期超过7年,为何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呢?


     两个门面一年的租金至少是24000元(有租房合同为证),过渡费却只有2250元。开发商年年收受高额租金,我们“享受”可怜的过渡费,还得另出高价租房营业和住宿,这公平吗?合法吗?《四川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7月省人大通过,2001年元旦起执行)第31条明确规定,过渡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住房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门面)每年加发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一次。协议约定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为住房800元/年,两个门面2250元/年,据此和省条例规定,7年过渡费的计算应为——


     住   房: 800元/12个月×(1+2倍)×12月/年×7年=16800元。
     两门面:(2250+24000)元/年×7年=183750元。


     合计7年过渡费应扣减200550元,而扣减21350元无任何政策法律依据。由此可见,中院偏袒开发商已到了什么程度!


     事实上,中院既然认定应该扣减7年过渡费,证明开发商延长过渡期7年属实,这与一审判决开发商至今“未按协议交付房屋”的认定一致,这就违反了协议第6条第2款关于“还建房工期12个月”,即
过渡期为一年的约定,因此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扣减区区7年过渡费就可以了事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还建房工期12个月”与“过渡期一年”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活动中,是一对重合概念,即还建房工期=过渡期,这是关于拆迁户还建房修建日期和被拆迁户另找房屋过渡后
回迁日期的约定,而非整栋大楼的修建工期(那是开发商与建筑商之间的事,实际工期为7个月)。过渡期延长7年,即还建房工期延长7年。现在大楼修起了,符合约定的还建房却至今没有(也不可能)修起。若想以二审判决所说“工期未超过合同约定的12个月”为由,认定过渡期没有延长,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3、二审认定“违约行为所得收益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即在约定交房时间后开发商收取的房租24400元应退还给我们,法院代收的08、09两年房租48000元亦应交付给我们”。


     既如此,24400元和48000元仅是06年以后的房租,开发商还建房于2000年9月3日动工,2001年9月4日应该交房,那么这之后到2005年底之前的4年3个月的房租为何又不退呢?这不是明显处理不当、偏
袒开发商吗?


      4、中院庭长罗苑媛在调解时对我们情深意长地说:“你们是弱势群体,莫院长要我们人性化办案,尽量倾斜你们,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减少你们的负担。”可是,二审判决尽量减轻的是开发商的负担
,就连诉讼费也不例外。我们没有违约,却判我们负担开发商一、二审的诉讼费63%以上(合计10500元),我们的诉讼费却自己全部承担,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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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中院这几年很判了几件错案,前段时间冮油一开发商为中院违法拍卖抵押土地遭受重大损失在绵阳论坛求助,遭到网友猛批,这段时间沒见了,大概利用什么优势捏熄了。还有不少错案因对司法失去伩心而放弃,谁知今天又冒出个大错案来。

  这个判决有多"歪"?我想人们都因旡硬指标不敢妄下结论,但从帖子听给的一组数据可感受:

        1、7万多元。这是接照解决拆迁问题的78号令该补差价款。

        2、7万多元。一审判决还基本合谱(不看过程只看结果___过程也有问题,这里不评论);

        3、29万多元。二审判决是庭长表态要尽量照顾你们后判的。她的表态是代表莫亚林作的,你们当时跪地谢恩了吗?

  这组数据使人感受到了"歪",而且"歪"得很!7万多比29万多,四倍。骇人听闻!你们一定是亿万富翁,所以杀富济贫!

  莫亚林院长:庭长的表态是您授权的吗?若果不人性化办案,不向弱势群体倾斜,不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减少弱势群体的负担,您要判多少?30万?36万?幸好.........
发表于 2009-9-2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审,反对二审。理由;还建房2000年都修好(大家都入住),过渡期满,开发商按协议约定交房,双方有争执拆迁户不接房,开发商也应把两个门面租赁冲减差价款,房子修好9年了,中院认定过渡期7年,怎么不按9年算?这样偏袒,中院肯定有人手脚不净?二审是一审四倍,难道说一审法官都是吃干饭的?
发表于 2009-9-3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建门面40多平方米,实际只有30多平方米,差6个多平方米已超出3%,明显违约。中院简直就是权大于法吗,无法无天,今后谁还敢打官司?顶!!!!!

发表于 2009-9-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高法首席大法官王勝俊同志于八月下旬在南京召开的法院工作会议上一段依法审判的讲话。现转送楼主。

  "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按法律办事,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发表于 2009-9-9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线院"的'案'"

606.31()"约"

发表于 2009-9-9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邹正武擅自违约修建,导至无合符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依<合同法>授权暂不付款,这是使法定权力,不属违约!

 

       若果邹正武依约定修建,不修窄60公分,原告不付款才属违约。对此事实的性质,稍有生活常识、思维正常的人瞬间即可

 

判定:原告没有违约!

 

       为什么审委会要认定"构成违约"?你们这是把好事实证据关了吗?

发表于 2009-9-9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邹正武严重违约了,审委会认定为"不构成违约";

  原告苏氏母子依法定权力暂拒付款,不属违约,审委会却认定为"构成违约"!

  你们双眼明亮却不看事实你们思维正常却不去啟用,人云亦云,点头称是!经如此一颠一倒地认定,在中央狠抓涉法涉诉伩访问题解决的高潮中,院长莫亚林,中院审委会又轻易地造了一件错案!

  你们知道吗?你们的错判使己过十年艰辛日子的家庭还要艰辛十年!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你们以公正的名义剥夺了!
发表于 2009-9-15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违約修建,最终否认不了!

  对于被告违约,有位呌"法律"的网友归纳为:擅自改变宽度=改变面积=违反约定=违约!概括得真好!

  计算一下,修窄了60公分,导至面积小了6.31平米。营业门面窄60公分,少摆一张60公分宽、10米长的一排柜台,损失是巨大的、永久的。这是摆在众人面前的事实。对此违约事实,法官看见了,承认了,莫亚林知道了,相伩了,但是,就是认定为"不构成违约"!

  这才奇怪!按照因果律,应该是"因为修窄了,所以面积就小了,因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所以违约了";现在却成丁"因为修窄了,所以面积就小了,因为我们认定沒违反协议,所以不构成违约"。是不是领导们的思维发生了故障,才出如此错误?

  凭什么如此认定?两个理由:一是实际面积可能与协认面积不符,一个是认定面积以勘丈为准。判决真有心计,千方百计避开"约定"二字。但是表面避开了,实际避不开。

  一、谁都承认约定与实际有可能不符,但谁都要事先约定不符时的违约责任。法律沒有规定拆迁返还房修窄了、修小了可以免责,协议也沒有约定修窄了、修小了可以不负责任,相反,在违约责任一条里规定了严厉的赔偿、处罚措施。法官只有权按法律规定认定,不能凭手中的裁判权,随手拉条非法定免责条款来,把违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违约",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

  二、约定面积是协议前双方协商确定的,既约定,便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要遵守。长乂宽=面积,要在设计图上体现。被告照图施工,根本不会出差错,即或修建中有误差,也就一、二公分而已;认定面积是竣工后为办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经有权单位丈量后确定的实际大小,与约定面积是两码事,不相干。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用勘丈面积代替约定面积,以否定被告违约,沒有规定有勘丈面积,违反约定修建就不构成违约,协议也没有约定有了勘丈面积,违反约定修建就不构成违约。一句话,第二个理由也不是法定的违约兔责条款,不是协议约定的违约修建的免责条款,不能用耒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无法得出被告"不构成违约"这个认定。

  请法官记住,原告起诉的是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请院长记住,本协议是经梓潼县法院判定的有效协议,既然有效,就具有不可更改性,就该按协议第六条的现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在下的这番言论,是否合规中矩,请庭长、院长不吝赐教。
发表于 2009-9-1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拒交补差款属行使法定权力,不是违约行为!

  房屋拆迁,先依法约定权利义务,形成书面协议。接着被拆迁户首先履行义务:交旧房;接着开发商拆房、平地、设计、照图施工建基础。自此,开发商依约定、照图纸逐层修建,然后被拆迁户则分期付款。依照法律,开发商修建必须按协议约定设计、施工,若有变动,必须征得被拆迁户同意。

  本案被告设计时擅自变更第四号门面宽度,由4.2米缩成3.6米,窄了60公分,未通知原告、未征得原告同意,这就是不尽法定义务,擅自违反约定!被告通知原告第一次付款时,原告去核实修建情况才发现被告违反约定,修窄了60公分。这种修窄对一间面积不大的门面而言,是够大的了、自然,损失也够大,当然不能接受,只得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授权,通知被告:你们违约了,门面修窄了60公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我们暂不付款,你们快采取补救措施,门面宽度够了我们再付款。

  这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是在行使法定权力,更本不是违约!然而,莫亚林院长主持的审委会竟忘了《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一口判定:不交款就构成违约。这真是:说你违约,你就违约,你沒有违约我也要认定你违约___这支队伍我当家,本大爷的话才是法律!

  如果被告完全依约定修建,原告不付款才属违约行为,该负违约责任,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如果原告在十四天之内不付清该付款项,被告完全有权按第四条約定的"视为弃权"(即原告放弃产权)处理,从而把原告房屋堂堂正正地攫为已,而原告只能认命!

  事实是原告沒有违约,是行使法律赋于的抗辩权!虽说被强加"构成违约"的罪名,但用不了一年会被高院撤销!

  莫亚林院长:你主持的审委会如此枉法认定事实,到底图个啥?
发表于 2009-9-1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莫亚林院长通报案情进展

  本案于09年7月28日下判,8月21日领到判决,今天已是9月15日,离执行判决只有6天了。

  虽说是经典错案,无法囗服心服,必定到高院申请再审,肯定会依法改判,但远水解不了近渴;虽说这笔中院人性化办案而照顾、优惠的补差款仅区区二十九万余元,但苏氏一家经济窘困,实在无力负担;虽说历经二十几天筹措,但尽力相帮的亲友均系穷人,仍然差款十余万元。而判决具有神圣性、权威性、惩罚性、强制性,必须按期执行;被告历来仗势不让人,历来欲置原告于死地而后快,一旦到期无款交付,必定申请强制执行——以最低价格拍卖门面,断绝原告生路!

  事急矣!

  敬爱的中院党组书记、中院院长、 莫亚林同志:

  尊敬的人性化办案、一贯关爱弱势群体的罗庭长:

  您们所赐恩惠即将显示强大威力,但愿此威力强大得不致把人逼疯!但愿此威力强大得不致使人自杀!

  莫院长、罗庭长:原告苏氏母女已到如此地步,您们胸中的怒火发动机熄火了吗?如果怒气已消,是否帮帮苏氏毋女,借给他们十万元以解燃眉之急?让他们写借条、以门面作担保,五年后本息一次付清,否则放弃产权!您们此时有这个心胸吗?
发表于 2009-9-16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颠倒黒白认定事实,图的啥?

  本案中:

  被告动工就严重违约,把四号门面修窄60公分,造成至今无合符约定的4.2米宽的门面交付。对此严重违约行为,中院审委会却认定为“不构成违约”,豁免其违约责任!这是颠黑为白!

  原告因被告严重违约而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授权,暂拒付款,要其采取补救措施,门面宽度合符约定后再付款。这是行使法定抗辩权,属合法行为,非违约行为,审委会却认定为构成违约,黑起心肠恶意惩处,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是倒白为黑!

  中院审委会认认真真地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造成严重的错误判决,坑害百姓!这是典型地滥用掌控的审判权!

  莫亚林院长:您这样毫不动摇地、认认真真地、颠倒黑白地认定事实,除荼毒与您无冤无仇、期盼您依法判案的苏氏毋女外,您还图个啥?你以枉法判案作为国庆60周年献礼,恐怕不妥吧?

  尊敬的莫亚林院长:广大人民群众求祈您千万别忘了自己是位共产党员、党组书记、中院院长啊!千万别忘了您的职责是守住公平正义这道底线,在全社会推进公平正义啊!

  敬爱的莫亚林院长:您应该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啊!
发表于 2009-9-1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罗苑媛庭长:

  昨天(9月15日),在下曾向您们呼吁,借给苏氏毋女、母子十万元,以解燃眉之急:执行判决。不知两位领导可愿意?

  两位领导若愿援手,帮其渡此难关,在下相伩,他们会感恩一辈子!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級浮屠,何况是救三条人命!如若此,相伩全体网民定会颂扬您们的善举、善行!相伩上級领导会提拔您们到更重要的位置去关爱民众!相伩如果鬼神与您们相遇,也会礼敬三分!
发表于 2009-9-1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诉讼费的分摊,"歪"到了极点!(2)

  既然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那么,诉讼费该怎么分摊呢?

  1、原告方暂拒付款,是因被告少修6.31平米引起的抗辩行为,虽说被判定构成违约,但被告方应负主要责任,所以除承担本身之诉讼费外,还要承担原告方上诉费500元的三分之二,即333.23元;

  2、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如一审判决;

  3、原告方确实可怜,但可怜之人定有可恨之处,必须严惩,以舒解胸中怒气,判原告方负担被告方诉讼费的63%以上____10500元。本条就是罗庭长选择的分摊法!

  如此分摊的原因是什么?请听在下披露:

  7月6日,罗苑媛庭长奉莫亚林院长指示,组织双方调解(庭审时被告方坚决拒绝调解)。调解中罗庭长一味指责原告方这里不对、那里违約,指责中暴露出很多错误观点,兑现一条就足以让原告方再次败诉。一会又说依法判要判二十八万、二十五万、二十二万,最少十八万。整个过程中,没有说被告方一个不字;原告方要申辩,则不许说,只许说让歩的底线是是多少。原告方感到又要办"关系案"、"人情案"了,于7月7日书面向市政法委,市人大、市委书记反映耽心,请求组织听证,以避免错判。此举完全是为了自保,但却引起庭长、院长极大仇恨,便有了本案的判决。

  那么10500元又是怎么来的呢?一审时县法院奉县府指示,免收诉讼费10000元;二审时中院减少诉讼费,只交500元。因为全家七囗人,只有家长一人每月有千多元退休金,经济非常困难,按高法规定,可享受减免缓。现在既然告我们刁状,我就让你把诉讼费吐出来。但是法院又无法收这笔钱,于是就承担中院情有独钟的邹正武的诉讼费10500元,给邹

  罗庭长,据说您过去的心胸比天还宽,现在为什么不设身处地替苏氏母女、母子想想,怎么这样狠心?成了门头钉,有多深,钉多深!您现在只是正处级就如此凶残,将来当了中院付院长、高院付院长、高法付院长,如果有谁开罪了您,您是否会判此人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罗庭长、莫院长:心胸宽点,对身体有好处!


发表于 2009-9-1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诉讼费的分摊,"歪"到了极点!

  这里暂时放下枉法认定事实、枉法适用法律、枉法判决不揭露、评论,我们就假设双方都违约,来看看诉讼费的分摊。

  诉讼费的分摊,沒有具体规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分配,过错大的多摊,过错小的少摊,无过错则不摊。这就看法官对案情掌握得是否全面、深刻,看法官的心胸、品行,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好、恶感觉,看法官下判时的心情........

  本案中,被告违约修建,因修窄60公分而导至面积少修了6.31平米。对此事实,法官承认,判决书承认,但为了保证让被告不受违约条款追究,竟凭手中的裁判权判其"不构成违约";原告因被告违约而行使法律赋于的抗辩权,暂拒付款,法官竟凭手中的裁判权判定原告构成违約(案子生得很绝,只有此处可強加罪名,让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接着,因实在无法否定原告对二楼住房未享用优先选择权,同时更主要的是能让双方抵消,利于枉法判决,便判定被告违反约定。至此,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____怎么承担?判决未说,因为未按违約条款处理,看来是互相抵消,扯平。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09-9-1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绵阳中院要认定被告锦湘公司少修了6.31平米"不构成违约"?

  原因是:只有扭着脖子认定被告少修了6.31平米不构成违约,才有条件认定原告行使抗辩权、暂拒付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此一颠倒,就轻轻地把违约的帽子戴到守约的原告头上,免除了被告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被告在一审、二审时、态度坚决地拒绝调解的原因。调解哪有判决来钱!
发表于 2009-9-17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中院要认定被告未让原告享受优先选择权为违约?

  原因是:若果被告无一处违约,那么被冤枉扣上违约帽子的原告面临的是三十几万补差款、十几万违约赔偿金,合计五十来万,必然当场逼死人。如此,拍板的莫亚林将受到追究,积极执行莫亚林决策、以报知遇之恩的罗庭长会受到牵连。这是他们不的。

  下一步就是认定被告剥夺了原告优先选择住房的权利为违约。既然都违约了,就抵消、扯平,不追究谁的违約责任,顺顺当当地按协议、依莫、罗算法结算,让原告交付二十九万多元了事。

  如此操作,天衣无缝地保护了被告,交差,又多交了个朋友;至于原告,这些穷鬼过惯了穷日子,再过十年苦日子也无啥,谁让你们告刁状!

  既要做事,又不犯风险既要人,又让你感激我没有斩尽杀绝____这才算手段!

 

         这




发表于 2009-9-1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你们遇到的还是好的!我们只有批判!
发表于 2009-9-18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广大网友的支持!声援!

  我们只有批判!批判!再批判!

  相伩依法纠错的时间就要来了!
发表于 2009-9-1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被告违约是您否认不了的事实!(一)

  一、什么叫违约?依《合同法》第八、六十等条可知,约即约定,违约即擅自变更约定,也就是违反约定!

  二、本案协议明文约定,“第四号面积4.2米乂10.5米=44.1平米”,依常识,4.2米是冂面宽度,10.5米是门面深度。宽乘以深就得出门面面积44.1平米。(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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