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建设有关单位(组织、协会),资深网友:
“高手在民间,饭桶在机关”,我相信这仅仅是“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戏谑之言,我更相信民间高手多,机关高手仍然多。本人出生农村,小学文化,对法律理论体系完全陌生,对法律常识略有了解。2015年12月以来,本人对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的意见,深受其扰。在于华蓥市人民法院面对面沟通后,仍然百思不得其解。恳请民间高手、政府单位指点一二。
一、事情经过:本人与被告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经华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由华蓥市人民法院下达2015年华蓥民初第664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此判决。但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华蓥法院简单的以理由不清,要求撤销判决进行重审。
二、判决疑问:该案例为民事诉讼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判决的情形下,法院以什么理由可以发回重审。经百度: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一是从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没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没有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没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代理人参加)等违反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一审法院即华蓥市人民法院凭什么发回重审。
二是法院自己的判决在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均表示不上树的情形下,为何不执行,法院判决到底有不有法律效力。因涉及原、被告双方隐私,将影印件进行了涂抹处理,请网上的各位法律大神指点一二、华蓥人民法院不执行自己的判决是否合理,作为普通大众,我们还能不能相信法律,相信我们的人民院。我们的人民法院心里是否还有“人民”,是否还有“法律”,套用现在时髦的一句话:难道公正司法也永远在路上。同时,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伸出解决问题的援手,还普通老百姓一个法律公正,及时化解问题,不要讲一个小问题整成一个信访问题,更不要将其转化为一个社会舆情。
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影印件。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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