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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此对待再审案件 实为法官断送当事人希望 该如何维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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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川民申字第2584号案件于2015.10.08日递交的申请.历经7个月的审查时间后.2016.05.03日收到驳回申请裁定书.因出审查结果前接近一个月递交的足以推翻原一审.终审新判决的新证据裁定书里未提分毫.请求对本案重审审查!!!!本案理应再审!具体如下:
一:  新证2-离职证明 证明是单位在2014.01.23日对当事人做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并停止缴纳保险致使劳动关系解除.而离职证明出具时间是2016年的.足以推翻原一审.原终审判定系再申人主动单方解除与被申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系被申人主动单方解除.
  可是这样一份新证据,审查结果出来前接近一个月递交法院.劳动者递交前告诉过再审法官,递交后联系了再审审查法官确认了审查结果还没出,证据已经收到的情况. 然而当拿到裁定书后发现裁定书上未提分毫,再次致电询问法官原因时,却被告知证据收到前就结案了,无法进入系统更改.因此本案理应再审!
二:  再申人在二审后2015.09月无意从网盘翻到的-新证2014.02月我的直属领导来电询问再申人为什么没去上班的对话录音
     该录音谈话内容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证明再申人是得到被申人人事部经理批准已撤消了未生效的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约行为-(离职申请),并得到同意再申人以补假请假形式处理至31日春节放假前正常上班工作日. 然而当再申人按约定办理请假补假手续相关事宜,并且期间一直都保持有与被申人相关负责人联系的情况下.却不料被申人无端反悔更欺诈逼迫再申人辞职办理离职手续迫使再申人在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下只得以被申人违法事项依劳动合同法38条单方解除并提起本案前置程序劳动仲裁.
      再申人认为该证据从发现时间上符合新证要求.并且由于再申人法律知识有限,.若不是原一审终审判定系再申人主动单方解除与被申人劳动关系,再申人并不认为该证据与诉讼请求告被申人违法解除有什么联系证据.因此如此证据被判定为不符合再审新证据实属错误.本案理应再审!
三  对于原一审二审以再申人递交反驳被申人主张的证据-《<离职申请单><离职手续清单>》正反合为一页,在未经质证情况下,片面以部分可证事项认定了与再申人举证相悖的事实-再申人主动单方解除与被申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裁定书上说该证据是有记载的,可是再申人将原一审.原终审的庭审笔记反复看了不下50次都可以背诵了,却仍然找不到有该证据经过质证的记载,还望给与明示到底是在哪里记载有该证据经过质证程序的?倘若并未有记载本案理应再审!
四  出再审审查结果时间是2016.04.24日,发快递时间却是2016.04.21日?裁定书上的审判长是何人?案通知书上未曾提及!是何解?程序是否有问题?因此是否能对本案重新审查!
     再申人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是因为相信法律!从仲裁至今面对一次次的失败再申人依然坚持,是因为仍然相信法律.认为当证据足以展现事实时,就是以法维权实现之日.可是这样的驳回再申裁定书如何能让人信服,如何让人不申诉?.请不要抹灭一个老百姓对法律仅存的期望,道真要把人逼上绝路才能有个公平的审判?请求对本案重新审查,准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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