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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川安岳政府 土地 “出让”变“划拨” 转嫁土地出让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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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公民代理人胡代国今【5】日报道:川安岳奎安村: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变“划拨” 转嫁土地出让金,村民再次委托胡代国起诉,诉状于2016年4月12日交到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诉状7天内立案,但是,而今20多天了,法院不敢立案,法院建议政府纠正,建议国土局尽快给数千户被拆迁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下面是具体情况:


川安岳奎安村:  “出让”变“划拨” 转嫁土地出让金,村民再请胡代国维权

2008年,安岳县人民政府对奎安村1、2、3、3、5、6、7、8、9、10社等数千户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建新房的建设用地的性质确定为“划拨”性质。村民们在咨询胡代国后,知道政府定性为“划拨”是错误的。于是,委托胡代国代理维权,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政府改正。所以,2009年10月28日,安岳县政府第66期议事纪要第七条作出决定:

一是原告所在的“城市新区的拆迁安置还房工程建设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二是“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年限住宅为70年、营业用房40年”;三是“土地出让金由拆迁业主缴纳”。由于纪要上将“出让”二字打成了“划拨”二字,安岳县人民政府特地发出安府办函【2009】363号更正通知。将“划拨”更正为“出让”【见附件2】

安岳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安岳县人民政府二00九年第五次城镇建设拆迁管理例会纪要第六十六期---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岳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2009年第66期更正通知【安府办函(2009)第363号、

      不可理解的是:2015年,刘怀笔由雁江区区长调安岳县任县长,县政府又召开了例会,将各组还房地基土地性质又由出让变更为划拨性质,这样,土地出让金住房70年、营业用房40年,就转嫁为村民交,拆迁业主也就是开发商就不需要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说可以重复收取土地出让金。当房主要贷款或者要卖房子或者要赠与子孙,国土局就要求先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性质,前提是先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2016年4月10日,奎安村三个组的村民在八方咨询律师们后,只好被迫选择再次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投诉安岳县工商局乱收费的胡代国代理起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请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其它各村也准备委托胡代国申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岳县岳阳镇奎安社区原奎安村1、2、10组全体村民。

诉讼代表人:廖成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08250010,联系电话15775173839.

诉讼代表人:马清泽,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5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5601050010,联系电话13558933787

诉讼代表人:何仁仲 ,男,汉族,生于1967 年5 月 14 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1 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6705140015,联系电话18980385139.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依法履行2008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年前后,被告先后征用了原告所在的三个组的集体土地,并以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见附件1】。随即,被告等村民的房屋被拆除出让给开发商修建商品房销售。协议第六条约定,安置方式: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划门市由乙方自建,……安置房两证由拆迁单位统一按国有土地办理,其费用由拆迁单位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第六条第(一)项中有关安置房两证未按照国务院【1990】第55令第12条的规定签订,特别是住宅70年,营业用房40年的土地出让金由谁支付的约定不明确,存在重大误解,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于是,原告等村民委托胡代国出面向政府递交了请求书,请求依法纠正。2009年12月28日,县政府第六十六期议事纪要第七项决定:一是原告所在的“城市新区的拆迁安置还房工程建设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二是“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年限住宅为70年、营业用房40年”;三是“土地出让金由拆迁业主缴纳”。由于纪要上将“出让”二字打成了“划拨”二字,安岳县人民政府特地发出安府办函【2009】363号更正通知。将“划拨”更正为“出让”【见附件2】。

而今签订协议八年左右,村民的房屋早已建成并入住、经营。但被告除在2015年1月24日向李X等户还房户颁发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载明拆迁业主已交土地出让金住宅70年,营业用房40年外【见附件3】,其他上百户村民的还房都没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导致村民无法去银行抵押贷款发展生产。原告等村民长期信访无果,被迫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侵权,为了维护近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诉讼代表人:

                                                                                    2016年4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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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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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政府如此违法,侵犯数千户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该有人管一管才对。为什么老是一个公民胡代国代理维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5 16:47
胡娃广告合法吗

发表于 2016-5-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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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奎安村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颁发了七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上载明由开发业主交纳了70年土地出让金,为什么现在政府出尔反尔,又要变卦,真是不可理解,违法行政。请看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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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5 19:19
小糊娃你娃在安岳打官司,把长宁法院的传票贴出来有球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生何球 发表于 2016-5-5 23:57
瓜B,分到户头的使用权面积,应该有县征收局在安置房竣工后依法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分房登记手续嘛征收局办 ...

已经送国务院处理,等待安岳县政府给国务院作出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被拆迁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土局的专利权,加之拆迁协议书上的拆迁人是国土局,所以,安岳国土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楼上网友的这点说法不正确。
     本案已经发人民网、中国法院网网评天下、天涯网、博客中国、四川新闻网、网易网、新浪网、腾讯网及各大微博讨论。如果,县政府不及时解决,本人将再次上中央电视台发新闻。
      本人预计,安岳县政府将及时作出答复,被拆迁户是赢定了!
    根据本代理人所掌握的法律和证据,胡代国很有信心维权成功。这是一场公益诉讼,涉及很多住房户的切身利益。各方都在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生何球 发表于 2016-5-5 23:41
小胡啊小胡,说你娃瓜,你还真是瓜,这个官司你也敢接!
巷子都没麻伸展
居然还在这儿亮出起诉书!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涉及很多住户的切身利益,胡代国相信,本次维权原告赢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涉及很多住户的切身利益,胡代国相信,本次维权原告赢定了!

发表于 2016-5-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领导就是这样,没得担当。要改就改嘛!  又害怕老百姓闹事!现在这三个队的房子都修好了,一直免费用水电,还领过渡费,一年就是几百万上千万。把房产证办了一年就可以节约好多钱。现在安岳县的领导因为刚来的时候想改变土地性质,发了话没有执行,为了自己的面子一直这样僵持下去,何必嘛!拿出当领导的担当来,给老百姓讲清楚政府的难处,相信有人还是会理解的不管出让也好划拔也好,关键政府要拿出一个明确的文件来。不要让老百姓一天乱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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