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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第20次控告南充市中院原院长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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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直接代表党中央和共和国执法,本应模范地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感到国家的公平正义,可滥用职权,法出私门,横加罪名,殃及无辜,把公法演变成私法,演变成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辱国败法,害民坏业,上行下仿,无以节制,贪婪成癖,举国上下找不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6-3-24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3-2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23poiu 发表于 2016-3-23 16:49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直接代表党中央和共和国执法,本应模范地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感 ...

关注!

发表于 2016-3-26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789lkjh 发表于 2016-2-9 18:30
公权力不受法制的约束,必然造成冤假错案!

顶!

发表于 2016-3-2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完善,政治清明是人民之福,冤假错案本就不应出现,纠正是必须的,给公民一个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依法上诉至南充市中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尹林法官。04年按程序申诉到该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秦学义法

官。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雍不

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共产党员崔均报告,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汇

报材料交给院长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崔均仍一意孤

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

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当事人有

罪无罪,仅凭崔均一句话!

 楼主| 发表于 2016-3-2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勾兑枉法。05年,申诉到省法院,该院文敬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几杯酒一下肚,崔、文磨和串通,对被告人续冤为狱。
    3、串通枉法。07年,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的文件,听证后,该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崔均等人害怕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勾当暴露,急急忙忙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掩盖贪墨。

发表于 2016-3-30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6-1-19 15:0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直接代表党中央和共和国执法,本应模范地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感到国家 ...

顶!

发表于 2016-3-3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6-4-1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立蠢材罗永强 发表于 2016-2-13 01:44
天王盖地虎
宝塔镇河妖
屁眼儿黑,居然比泸州黑社会还黑

支持!

发表于 2016-4-2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次控告南充市中院原院长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发表于 2016-4-3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4-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6-1-19 19:26
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

      每一次失望,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老百姓 ...

顶!

发表于 2016-4-5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4-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认定本案受害人的证据,只有唯一的一张户籍证明表,该户籍表上


载名叫“刘琴”,案卷中没有“刘琴”签字捺印的一份笔录,所谓受害人在本案


中共计两份询问笔录,签名人分别为“汤晓莉”、“刘羽”。并且第一份询问笔


录上的签名是由公安办案人员代签的,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


第9行,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因此,没


有直接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导致出判决后近13年无据确定受害人


的千古奇冤!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对本案证据早已审查核实清楚。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

发表于 2016-4-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他告下课

发表于 2016-4-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6-4-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6-4-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147258as 发表于 2015-11-24 12:32
如此司法损害法官和法院形象,抹黑党和政府!影响极坏!不查不足以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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