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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法国和伊斯兰教到底什么仇什么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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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权、政教分离等是现代国家普遍确认和奉行的宪法权利和宪政原则。但在实践的领域和现实生活层面如何正确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常常会引起纷争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两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权对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及其实现的最有效的法律途径。

首先讲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法国的“头巾法案”;第二个案例是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判决。

(一)法国的“头巾法案”及其引起的强烈反响

2004年2月10日,法国国民大会以494票赞成、36票反对、31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票,一读通过了政府提出的一个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论、甚至也引起国际争议的法案。该法案严禁在公共场所配戴明显的宗教标志,包括穆斯林头巾、犹太教小帽、基督徒的大型十字架等。公立学校学生违反此法者,可能被学校开除。该法案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的冲突问题,涉及到宗教标志饰物所包含的政治含义,更大的问题是政教分离问题。法国很早就有法令禁止公立学校布道。法国人崇尚自由和平等,将平等、自由放在根本位置。他们认为,如果允许佩带宗教标识的饰物,会对其他人的宗教平等权造成侵害。这个法案通过的前后,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抗议活动持续了很长时间。

法案背景:伊斯兰头巾引发新立法。

在法国,一些伊斯兰妇女习惯总带着一块头巾,围住脖子和耳朵、嘴,更有甚者连眼睛也一起蒙上。1989年,几名头戴伊斯兰头巾的女学生,在法国一所中学被禁止入校,引起了穆斯林社会的强烈抗议。这是此类事件引起公众关注的最早纪录。2003年秋天,在法国外省的一个中学里,四名伊斯兰女学生由于不听校方的劝阻,不愿意在校园里摘掉头巾,而被学校开除。由此引发了法国全国有关政教分离、民族团结和统一的大争论。

2003年7月3日,针对法国社会中不断发展的社团主义倾向,法国总统希拉克主持仪式成立了调查政教分离原则执行情况的思考委员会。委员会由包括各种宗教身份的20名有威望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希拉克要求委员会在年底前提交一份法国社会执行政教分离原则的报告,并对更好地执行政教分离原则提出建议。希拉克在成立仪式上指出,政教分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但这一原则的执行在法国一些部门和学校开始遇到困难。他强调,法国社会承认文化和宗教的多元化,并把它视为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任何其他所谓的原则都必须服从共和国法律。

2003年11月,由社会学专家贝尔纳·斯达西担任主席的“政教分离专家调查委员会”,将他们通过六个月的调研工作得出的报告,呈交法国总统希拉克。报告指出,包括学校、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均应坚持中立性原则,不宜让公然故意带有宗教或政治色彩的标志出现。同时,报告建议把一个伊斯兰教节日算作学校假日。

围绕宗教在法国社会的角色、围绕对伊斯兰族群融入法国社会之艰难的关注,多年以来,以伊斯兰妇女的头巾问题为焦点,已经在法国引发过多次风波。而《斯达西报告》正是着眼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报告要求制定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在公共服务机构内,无论是天主教徒的大十字架、伊斯兰教徒的头巾还是犹太教徒的小帽,因为都是具有强烈象征意义的宗教标志,都一律禁止佩戴。

这个报告的支持者认为,各种政治势力出于一己私利,正在假借宗教名义破坏共和精神与原则。恐怖主义分子也利用了这一点。他们在学校或公共机关将宗教标志公开展示,或把这种展示本身作为武器,借机宣传宗教并对具有其他信仰的人构成威胁。这样的行动就是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挑衅。特别是在中小学校这样实施普通教育的场所就更是如此。学校应该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教学不应具有任何宗教色彩,教师个人的宗教信仰或倾向也不应该带到教学中去。国家应该借此机会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行为。还有的人认为,头巾首先是政治而不是宗教的象征。伊斯兰妇女的头巾标志着女性对男性的依赖和附属关系,并且,信教与否、信仰程度如何,并不体现在外表上,而是在内心里。根据民意调查显示,57%的法国人赞成立法,在学校内禁止宗教标志。

法案针对所有族群和宗教。

法国是一个以天主教为主的国家,但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也有很大势力。法国拥有500万穆斯林,是西欧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多宗教、多民族的国度里,为防止族群主义倾向抬头,强调宗教宽容、政教分离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1905年,法国通过了《世俗法》,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公立学校一律世俗化,现有社会宗教体系就是藉此而建立的。

根据《斯达西报告》而提出的法案,2004年2月10日在国民议会得到顺利通过。与以往政府提出的有关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改革草案,在国民议会的遭遇不同的是,无论是执政的右翼政党还是在野的左翼联盟,都对这个草案投了赞成票。法案随后还将送交参议院审议,然后在3月中旬由国民议会最后批准。

该法案的一条关键性规定,在该年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正式实施。这条规定严禁学生在公立中小学,穿戴明显反映自己宗教信仰的标志、服饰。允许佩戴不显眼的、比较含蓄的宗教标记,如伊斯兰手链或小十字架等。该法案还规定所有学生都要学习官方规定的课程,任何学生不得以宗教为由,反对教学内容或逃课。

政府有关人士坚持说,该法案并非针对特定人群或宗教,而是适用于所有人群——无论其宗教信仰为何。国民议会议长让-路易·德布雷说,法案就是要向公众明确,公立学校是学习而非从事好战活动或宣传、改变信仰的地方。但有部分舆论认为,法案主要针对穆斯林头巾以及穆斯林学生的反犹太言论。在投票前,法国教育部长吕克·费利曾对报界说,过去3年,法国的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快速增长,法案将有助于防止公立学校的课堂分裂为“好战宗教社区”。

法案反应剧烈,影响深远。

民意调查显示,超过60%的法国人都赞成该法案。其中,教师中支持这一法案的比例高达70%。持反对态度的人则认为,一块头巾里没有那么多的政治、宗教含义。法国有关政教分离、国家世俗化的法律已经足够多,更多的法律不仅不会消除公共机构内宗教标志的负面影响,反而会令问题更复杂化,加重校园中的宗教排斥现象,甚至造成更大的社会分裂。重新另外立法会破坏现存社会宗教体制。一些实际问题可以通过行政规定来解决,不一定非要立法。在记者对几个朋友进行随机采访时,退休银行职员索妮娅说,她觉得其实本来不应该如此大动干戈,需要制订一部法律来解决“头巾风波”。如果教师有足够的权威,以“会扰乱教学秩序”、“影响其他同学”等学校管理方面的理由,就可以让那些极少数一定要戴着头巾上学的女孩子摘下头巾,可能连校长都不用出面就可以解决问题。她的朋友吉奈特则反驳说,现在的学生哪里还像我们小时候,对教师的话毕恭毕敬,你越不让干的事,现在有的学生反倒是偏要干!所以,通过国民议会制订法律也许是唯一可以解决这个难题的途径。否则,局面会越来越难以收拾。在法国政府内部讨论该法案的过程中,也曾有过严重分歧。有两位女穆斯林在法国议会里获得了议会的议员席,她们是强烈反对这个草案的。法国外交部长也反对这个法案,担心这个法案会在海外引起误解,可能引起法国与回教国家的关系。

有的反对者还举出英国的例子说,英国和法国的情况类似,也是一个世俗化了的多种族、多宗教国家。但是在那里,一个出身印度锡克族的英国警察,就可以带着具有强烈种族和宗教含义的裹头巾,和其他警察一样在大街上执勤。即使英国不像法国,没有通过宪法确认政教分离,但英国人能做到宗教宽容,法国人为什么不能?

法国穆斯林社会的宗教领袖总体上支持政府的法案,认为这有助于遏制激进的伊斯兰教派。穆斯林大众中则有比较强烈的反对声音。国际社会对此法案反应强烈的也有不少。教皇保罗二世公开批评法国。47名美国国会议员致信法国驻美大使,称法案威胁了法国青少年的宗教权利。马来西亚首都科伦坡的法国使馆前,出现了抗议人群。即使在法案通过之前,除了在法国以外,在英、德、比、荷等欧洲国家,都曾有穆斯林走上街头示威。

国际上的反响:这个法案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浪潮是一浪接一浪,主要来自伊斯兰国家,如埃及等。另外在德国,也有一些类似的司法案例引起较大反响。就在法国「头巾法案」引起回教徒激烈反弹的同时,德国巴登伍腾堡邦也一读通过「老师禁戴回教头巾案」,预计将在三月底确认通过立法。德国教育部表示,为了维持教育的中立性,希望禁止任何宗教或政治意味的象征或标记出现在学校。德国另外七个邦也计划在近日内,提出类似的法案。2003年9月,德国最高法院裁定,各邦有权禁止老师戴回教头巾。这项裁定肇因于1998年,巴登伍腾堡邦一名老师在学校上课时戴回教头巾,被学校开除,这位年轻老师一状告上法院,指称德国宪法保障她的宗教自由。最后联邦宪法法庭裁定「这位老师可以戴头巾」,但是也指出,各邦可以自行决定新的相关法规。不过这项但书引起德国320万回教徒强烈抗议。

还有欧洲的一些法律学家,也反对法国实施的这样一个禁止在学校戴头巾的法案,认为这违反言论自由原则。欧洲议会的主要反对党有绿党、保守党、社会党。在此法案颁布之前,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在1989年,几名戴伊斯兰头巾的女学生曾被禁止入校,引起穆斯林的抗议。当时恐怖组织警告法国当局,如不取消头巾禁令,就将发动袭击。2004年3月,一个叫强大英明真主之国的恐怖组织也曾写信给法国总理拉法兰,扬言如果不取消这个法案,将对法国发动武装袭击。到2004年8月,一个伊拉克组织绑架了两名法国记者,要求法国政府在48小时内取消头巾法令,以此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

法案实施后的案例:2004年10月,法国两名十二三岁的女孩由于佩戴穆斯林头巾而被学校开除。据报道,这是9月法国通过禁止人们在学校佩戴具有宗教象征的装饰物法令后第一起学生被学校开除事件。据报道,学校领导层在与学生及家长几次见面劝说她们遵守新法令无果后做出了这一决定。据悉,伊斯兰教的斋月于10月14日开始,这期间所有穆斯林妇女应该佩戴有伊斯兰宗教象征的头巾,两名女学生被学校开除正好赶上斋月期间,一方面是法国政府展示其推行头巾法案立场的坚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激化该国穆斯林民众的矛盾。

另外,学术界对该法案也有一些看法。台湾师范大学的陈素秋教授对这个法案做了一个长篇的评论。他认为这个法案有两个不妥当之处:一是它干预了学生的信仰自由,牺牲了他们的权利。第二,这个法案放弃了学校作为多元文化场所的机会。他认为学校应该通过宗教教育,让大家忍受其他宗教。这个法案的通过已经是一个政治性的、有象征性的事件了,它对其他人的宗教信仰会构成一种侵犯。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判决

2004年6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一个裁决,该裁决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案情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有一个学医学的女生,叫莱拉·沙欣。她戴着面纱,用长袍包裹自己的身体去上课。但是学校校长决定,如果她不按照自己的职业要求着装,即如果她不把头巾、长袍去掉,就不许她上课。沙欣认为校方的这种要求不仅违反她的信念,而且违反土耳其宪法和欧洲有关人权所承认的公民信仰自己宗教的自由。所以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起诉。2004年6月29日,法院驳回她的请求,认为她所在大学的校长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并没有侵犯她的个人自由,而是制止了土耳其的某些极端组织把自己的禁令强加给大家的做法。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的决定,并建议在教会的规定和医学(医学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和接触人体)之间、在幸福而隐秘的生活与公开工作之间做出折衷选择。

几点评论: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1,以上两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案例,都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其立法的依据和司法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宗教平等权和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而这两点又是须臾不可分的。

2,政教分离原则,是非常好的一个现代政治原则。它最好地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别人,即使是国家统治者也不允许。所以宗教和政治分离意味着不能有“国教”即国家宗教。当然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现代国家。当然,我们也知道在一些穆斯林国家,或历史上在一些宗教法统治的国家,宗教和政治统治是一体化的。

3,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权要求应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界限。在公共生活中,严格限制宗教的介入,旨在于保护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对别人的宗教信仰造成压迫;在私人生活中,每个公民可以充分享受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个私人生活需要界定为个人生活。因为即使在家庭生活中,也不允许强迫家庭成员信什么教,也应该有一个信奉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宗教团体内部的生活,是一种公共生活还是一种个人生活,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讨论不清楚,有些界限我们不好讨论。宗教团体的生活已经不是一种个体意义上的或一般家庭内的个人生活,是一种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集合而成的带有某种公共生活属性的众人生活样式。而我们对公共生活有一个基本理解,即公共生活就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个人生活之外或在家庭生活外部发生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事物。

4,宪法和法律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确认和平等赋予的。它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中也包含着不信教的自由,并且享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不是停留在一般的原则层面,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具体方式予以切实保护的。

5,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是对自由理念的最好诠释。对涉及宗教信仰等精神领域的问题,国家的任务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防止用一种宗教信仰来统治所有人的宗教信仰,也防止用别人的宗教信仰来强迫其他人的宗教信仰。真正做到各种宗教信仰平等相处、平等对待,且严格地局限于个人生活领域。防止宗教信仰对公共生活造成干扰。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才能使公民在一个真正的精神自由、心灵自由的生活环境中去追求和享受自己的精神生活。因为人的精神生活应该是自由的,是不应该受强制的和强迫的。

作者: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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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

发表于 2015-11-16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洲一向都主张自由、尊重宗教信仰什么的,但是有些极端势力,你尊重他,就是给自己惹祸的嘛

发表于 2015-11-16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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