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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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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0日,广安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市民方女士电话,投诉其到广安XX医院做人流手术,花费了一万多元,当事人感觉自己受骗了,多次电话与医院进行沟通无果,之后当事人请朋友在网上进行相关查询,怀疑该院为其做手术的杨XX医生为无证行医,要求医院返还费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杨XX进行查处。广安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对广安XX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1、通过询问广安XX医院两名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杨XX和张XX均系从外单位到广安XX医院,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而开展执业活动。

  2、在医院药房查到杨XX医师和张XX医师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0日各为患者开具处方3张。

  经立案进一步调查核实:

  广安XX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中序号89“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强制裁量标准“从轻情形,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形,处2000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情形,处3500至5000元的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案适用从重情形,给予广安XX医院罚款人民币4500元(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处方权的两名医师另案处理。

  2015年8月25日,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广安XX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医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5年9月1日,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广安XX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于2015年9月8日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结案。

  【案例分析】

  1、本案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有效,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罚程序合法。

  2、在民营医疗机构,医生流动频繁,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医生执业地点还未变更就到医院执业,为患者开具处方,而且收取费用较高,经常引起群众不满,一旦发生医患纠纷,马上离职,给卫生执法部门取证造成困难。

  3、医院要加强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患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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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9-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医院这么牛逼,
既然卫生部门查处属实,为什么不敢坚决曝光医院名称。是人情不好说名字还是罚款了事。
法制监督意义何在。

违法行为坚决曝光

期待

发表于 2015-9-2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有XX医院吗?

发表于 2015-9-2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医院在哪里。是民营还是公立。
安饥哥哥呢

发表于 2015-9-23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由相关领导在里面有股份而不便于予以曝光呢 ?请问广安有XX医院 嘛?这个是不是可以@廉政广安 深挖呢?

发表于 2015-9-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了纠纷问题才知道,平时主管部门在哪里呢。
广安就这么几家民营医院。

发表于 2015-9-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大查处执法检查嘛

发表于 2015-9-2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描述很搞笑呢:那个方女士“要求医院返还费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杨XX进行查处”。结果呢?第三方收钱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3 09:59
应该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个医院太烂了,长期欺骗患者钱财!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9-24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病!既然是公布还打什么XX嘛?

发表于 2015-9-24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网事 发表于 2015-9-23 09:23
那个医院这么牛逼,
既然卫生部门查处属实,为什么不敢坚决曝光医院名称。是人情不好说名字还是罚款了事。 ...

坚决支持,对如此低劣的医院,居然不敢曝光而是用XX代替,真是让人浮想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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