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的哥付世贵这几天算是在当地出租车界出名了,而他本人却很委屈。8月27日早上6点过,他拉了一个乘客,对方将一个包遗落在车上。他为还包,先后跑了3趟车,因此收了对方65元的车费。当晚,绵竹一微信公众号以《网爆:绵竹一出租车司机涉嫌敲诈乘客!行为太恶劣!》为题报道了这一事件,并引用网友微博内容“师傅的行为太给绵竹人丢脸”,并评论说出租车司机这样做“损害了城市与出租车的形象”。(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9月2日)
捡包索酬,又是一起考验人心与人性的话题,只是这个话题有点令人纠结和沉重。的哥辗转寻找失主找到联系电话,并来回跑了几次把包送到失主朋友手里,要了65元的路费,没成想不仅没等来一句谢谢,反而被失主朋友以“敲诈”罪名发到绵竹微信公众号上。
这样的结果不仅让的哥很委屈,也引发了很多网民的评论:一个靠车吃饭的司机能不怕麻烦三次送包,只为坑你65块钱?这世道好人做不得!嫌贵就自己来取,耽搁人家做生意,又花时间又耗油,收你费用是应该的,何来的敲诈?帮忙难道就要免费?好心伤不起……
虽然我们提倡不取报酬的“拾金不昧”,但在好人难做的当下,收取适当的酬谢不仅是对拾遗者的合理补偿,而且可以起到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照顾到了失主与拾遗者双方的权利,达成了一种权利平衡。在刑法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位的哥即没有扣着别人的东西不还,更没有狮子大开口强行索要高额报酬,来回专程跑了三趟收取65元,何来敲诈一说?
65元钱不多却检验出了人心,我们当然希望拾金不昧的佳话能更多一些,但也希望换位思考能多一些。的哥拾到包有归还的义务,但没有送的义务,《物权法》有两条规定: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至于收取多少费用没有具体标准规定,但65元绝对算不上敲诈。
面对收取65元费用的的哥,你可以不感动不用说谢谢,但以敲诈之名发到微信公众号上,这样的做法太过了。损害城市形象的究竟是的哥还是失主这样的人,相信公众自有判断。只是这样的做法有多少好心还伤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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