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县县委同志你好 我就我小孩在四川南部县人民医院就医的事情通过网上信访过几次,都没有具体处理意见。 我小孩在南部人民医院的事情,不应该简单认为是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应该是一个卫生局,人民医院,政府和广大社会群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在我们家属三翻五次的提醒下,医生一意孤行不听取家属意见,造成这起医疗事件。而在问题发生后,卫生局不积极调查事情的发生情况,只是为医院开脱责任。信访到四川省省信箱后,鉴定报告也出来后不积极调解。目前在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下。在《侵权责任法》颁布5周年之际,还拿《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欺骗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胡小勇一个堂堂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难道不懂,还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搭。我们应该深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不等于事故,损害包括财产,身心健康,我小孩重新复读一年这个难道不算损害。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业医师等同专家,。肺结核和普通支气管炎搞不清楚。这种行为不值卫生局这个主管部门的深思)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治疗上存在不足,抗结核和感染同时进行。有过度医疗的嫌疑,同时也造成财产损害) 根据鉴定结论1 肺结核诊断依据不充分。根据这条结论肺结核难道不是误诊。误诊分人为误诊和技术误诊。我们在医院三翻五次的提醒这个难道不是人为误诊吗。 2 治疗上存在不足,抗结核和感染同时进行。这个难道也不算医疗过错(职业医师 肺结核和普通支气管炎搞不清楚) 3 医方虽然存在以上两点缺陷,但通过患儿后期治疗未造成器官.功能损害。 根据这条结论不是医院,卫生局推脱患方的理由,鉴定结论中但通过患儿后期治疗未造成器官.功能损害。这个是在家属发现及时,私自去院外治疗的结果。不是医院推脱的理由。谢谢你们认真了解真相。我在此表示感谢,我其实没什么目的。主要目的就是医院在这个事情的态度,把事件向社会公布,去小孩上学的学校表示道歉。钱方面退还我们直接经济,承担目前的医疗过错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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