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十不准”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设置了选拔干部“十不准”。 (“十不准”涵盖干部选拔任用方方面面,比如对行使选人用人权的领导,提出了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五个方面的“不准”;对组工干部提出了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等三个方面的“不准”;对被选拔人提出了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等三个方面“不准”;对利益相关人提出了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三个方面“不准”。)具体如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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