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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大小眼” 业主上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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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谭欣妮通讯员湖法宣)车库的两个立柱之间,一条分界线正好隔出了两车位,一号和二号。一号主人陈小姐对这分界线的位置有点意见:自家车位还不到三米宽,隔壁家的车位却足足有四米半。她闹不明白,产权证上的车位面积分明是一样的,现实中怎么就成了“大小眼”?于是,她一状告上法庭,要求把这分界线往旁边挪挪。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先生(化名)在2010年就买下了二号车位。当时合同所附的“房屋分层平面图”显示,两个紧挨着的车位宽均为2.5米,长均为5米。不过隔了一年,开发商“附赠”了右侧一块11平方米的车位供他使用,在《补充协议》里约定,张先生仅有使用权,无产权。这下子,二号车位的宽度成了4.6米,比原先多了近一倍。
去年,陈小姐买下了一号车位,和张先生成了邻居。陈小姐认为,这分界线应该就划在两柱之间的中间线上。
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小姐的想法,判决将分界线恢复到中间线的位置。法官认为,从房屋分层平面图来看,两车位的长宽一致,建筑面积相同,且位置紧邻,不存在大小区分的问题。因此,陈小姐和张先生的车位大小应该是一样的。立柱之间的面积大于两个标准车位,却又少于三个,所以正好只能容纳两辆车。扣除了两人应有的车位面积之后,应该另有1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属于公共部分。开发商擅自将公共部分赠与张先生,他也接受了,并独自占有。这些行为共同剥夺了陈女士对该公共部分合理使用的权利,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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