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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歪法官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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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8:02 | |阅读模式
  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歪法官成群、评评曾顺勇配优秀法官吗?

  李顺成首先真诚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内部的严重问题:法官违法判决可直接导致当事人几种犯罪……例如上等有钱有权的当事人胆大、开着宝马去打官司(冤输)过急杀了歪法官就卖掉宝马来保命,然后靠着父母的11路车回家东山起。中等有钱胆大的当事人,穿着西装打着的去打官司(冤输)过急杀了歪法官卖掉西装穿着三点卖家产保来性命当乞丐变成最穷的人。没权没钱胆小的当事人(冤输)不服出现过急行为自杀含恨而丢命。没权没钱胆大的当事人(冤输)不服出现过急行为杀了歪法官…?我李顺成真诚希望法官认真执法不要草菅人命……法官应将心比心无论是有钱有权还是胆大的当事人:假如法官无辜受冤能忍受吗?法官喜欢歪法官这名字吗?法官无辜受冤不会出过急行为去犯罪吗…?法官你违法判案就告诉那些有钱有权的公子哥和无钱的混混什么都不怕(例)前不久报道记者遭暴打、还有记者遭遇暗杀、侮辱、暴力手段等……如受害的记者碰上有钱有权胆大的人受伤只遭受伤疼痛苦……死了的赔偿费自己享受不到……碰上穷的什么也没有,只有赔命……无论怎样法官违法判决直接破坏了别人幸福的家庭、毁灭别人一身……

  请你评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优秀法官曾顺勇离奇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事实:非常离奇《无论李顺成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均以权篡改证据来达到何远林赢官司》。

  请你们评一评到底是原告、被告还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曾顺勇在违法?

  曾顺勇为被告(何远林赢)官司以权篡改证据来达到驳回原告(李顺成)买卖房屋纠纷一案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

  曾顺勇以强权认定被告(何远林)盗用李顺成签名盖手印骗取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作为驳回原告(李顺成)诉讼请求目的。

  原告(李顺成)当庭指出这份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被告(何远林盗签)假证据要求法官做笔迹和指文的司法鉴定。曾顺勇不听原告当庭指证强行作出宣判协助何远林撕毁2004年4月21日通过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政府招商引资,政府领导主持协调会达成《转让房产协议》约定。李顺成在庭审笔录中书明假证据事实并当庭向审判长声明不上诉的原因当时想法是杀了歪法官……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杀了歪法官李顺成也难逃活命,李顺成拥有自己的公司儿女双全与歪法官拼命不划算。歪法官不配李顺成去杀了他们别弄脏手……应让歪法官遭到天下人指责……所以李顺成准备了PVC制做彩色的巨型横幅将法官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开

  以上(原告)是李顺成、以下原告是(何远林)请看歪判事实:

  原告(何远林)采取虚假结算、虚构建筑面积起诉竟然得到审判长何兴强支持并以强权篡改原始合同来达到判决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成立作出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被告(李顺成)不服上诉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发回:重审审判长肖平,审判员曾顺勇不按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面积核实勘验同样为何远林篡改证据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判决……

  被告(李顺成)再次上诉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

  被告(李顺成)申诉成民监字第219号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裁定成民再终字第12号再次发回:重审受理青白民初字第673号于2008年5月26日至今未开庭审理……

  被告(李顺成)数次乞求洪法官按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丈量(达到)认可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并请求洪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重罚500万作为李顺成说歪法官的侮辱费。按扰乱司法公证罪、侮辱法官等现行罪重判……

  被告(李顺成)认为(人权平等)再次重审法官依法按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丈量(达不到)证明法官认定原告(何远林)虚构建筑面积、虚假结算起诉为结算事实清楚(权属)违法判决“物证是厂房永远不会缩水”。

  被告(李顺成)实难接受重审洪法官再次以特殊身份法官强权为原告(何远林)篡改起诉状强行改变原告(何远林)起诉性质、强行改变原、被告2004年5月25日补充合同“完工按实收方结算”约定非要强行篡改原告起诉状和初审、终审等违法认定真假结算事实。强行搞破坏性的评估其厂房造价?请问人民法院法官有这特权强行篡改原、被告的证据吗?据此(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案原告李顺成不上诉理由是因何远林起诉案这场官司上诉、驳回、申诉发回重审如此往返近3年也未有公平公正的法官来主持公道……只好求助各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朋友来讨个公正评价到底是谁在违法?

  李顺成亲自将用PVC制成的横幅送交青白江区法院何院长看了,何院长要求留下横幅,李顺成要求何院长写收条未同意:第二天将上述内容用书面送交院长。在两会期间李顺成将在以上地点拉开横幅向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朋友评一评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顺成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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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23:38 |

最黑暗的地方

发表于 2009-1-2 17:52 |
法官强行篡改原、被告的证据,属枉法判决。

发表于 2009-1-3 17:28 |
咱个会啊,那娃我们都认识啥。[em03]

发表于 2009-1-4 09:00 |
司法腐败也是中国当今时代的一大公害!

发表于 2009-1-4 23:03 |
....

 楼主| 发表于 2009-1-5 12:19 |
  李顺成谢谢各位老师关注:欢迎你进入我公司在凤凰论谈http://blog.ifeng.com/192897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07:08 |

谢谢您的忠告:

  在网上发布真正目的是:近期我要到成都市天府广场、省人大、省政协、省检察院、省高院大门前公开拉开巨型彩色横幅公开......我绝对不怕法官好歪!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歪法官成群、李顺成起诉房产纠纷一案主审是优秀法官曾顺勇强行篡改证据达到为(何远林赢)官司李顺成当庭拒绝上诉:优秀法官曾顺勇以权为被告(何远林赢)官司而篡改原始证据、强行原告(李顺成)接受被告(何远林)盗用李顺成签名盖手印的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签字和手印可以做司法鉴定。

  原告(何远林)起诉确是虚假结算案全假“厂房不会缩水”且起诉状和判决是结算事实清楚,拖欠工程款......起诉状和判决是证据。

  这歪判我冲动过几买过二手车准备杀歪法官......在网上发布目的那天没控制到冲动真的杀了几个歪法官......我按法律程序用了几千元的特快专递函向各部门信访过、给青白江区法院用录音录像都说了我的想法......这是法官逼迫我走这一步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15:20 |
  

  这是原告虚假结算“所谓”证据:请问朋友装修工程可能用115100匹这么多红砖吗?(装修只对墙体刮灰涂料、铺设地板砖)且审判长何兴強以权强行被告接受拒签2004年9月23日的预(结)算书中书明用115100匹红砖、被告不应有知情权吧?原告该不该告诉这115100匹红砖用在什么地方?法官强行认定为结算事实清楚。请问朋友清楚吗?

  朋友事实大于雄辩:被告(李顺成)数次乞求洪法官按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厂房面积丈量(达到)认可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并请求洪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重罚500万作为李顺成说歪法官的侮辱费。按扰乱司法公证罪、侮辱法官等现行罪重判……李顺成不是朋友你所说那样的人......朋友假设某人说你做了亏心事.......你忍受吗?李顺成是男人敢做敢违。在网上发布的先送交青白江区法院、院长.......绝对做到不伤害任何网站荣誉。我从不涉及任何亲友......四川电视台和中纪委我都有亲戚:也有高级律师、这两场官司为什么李顺成不让律师帮打?一句话律师早输到底!永远赢不了。中国两审制、记者报光......对法院一般离婚、打架、偷窃等可以介入......李顺成这两案绝对假证据。优秀法官曾顺勇判的青白民初字第6号《租地延转协议》鉴名手印绝对假的。可做司法鉴定。厂房永远不缩水......李顺成无理不打官司。有理绝不退让。那怕理顺公司和乐至县老家所有家产卖掉也要抗争到底。最后实在没荬的......杀了歪法官也要澄清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14:09 |

您好判决书是证据:文字太多不方便在此发布请来公司

  

  这是原告承包修建的厂房“不会缩水”

  原告起诉状(原文)摘要: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800.00元(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元整)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利息损失从2005年5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因本案发生的其它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原告和被告的法人代表人书面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双方初次协议暂定每平方米160元计算,完工按实收方结算”,“修房初订,待双方可根据使用许可范围作调整”。在修建过程中,按被告要求对房屋的修建做了大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包括要满足厂房的要求修建、变更了修建地点、质量,增加了项目等,最终甲方为乙方修建了1100余平方米的厂房,增加了对仙源娱乐庄820余平方米综合楼进行全面装修、对130多平方米的附属房翻修,厂区400多平方米砼路及140余平方米彩、红砖道路的修建;以上均是被告现场指挥、要求增加和变更的。整个工程完工后,2004年10月11日双方办理了结算......

  依据起诉状是“完工按实收方结算”。且起诉状与判决书都是结算工程对吧?请问朋友: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诉讼的法律依据应该真实对吧?判决书是人民法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执法对吧?判决书每一个字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吧?请问被告乞求人民法官按原告起诉状所列数据依法进行核实(丈量)达到。证明李顺成无理取闹,对这种刁民就应依法重处重罚.....

  朋友两审法院通过一次终审裁定再审、两次发回重审。前几法官判决完全按原告起诉状、再次发回重审洪法官非要打烂厂房评估其造价:请问法官还不是强行篡改原告起诉状所诉讼请求事实又是什么?

  本案原告起诉是结算事实:被告反驳是没结算事实。本案物证是厂房:非常简单的案子。按原告起诉状所列数据依法进行核实(丈量)达到判结算事实清楚,赔偿原告损失,处罚无理取闹扰乱司法公正等......

  按原告起诉状所列数据依法进行核实(丈量)达不到法官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朋友你说是吗?朋友假如你是我?

发表于 2009-1-7 12:50 |
QUOTE:
被告(李顺成)数次乞求洪法官按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丈量(达到)认可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并请求洪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重罚500万作为李顺成说歪法官的侮辱费。按扰乱司法公证罪、侮辱法官等现行罪重判……

重罚500W还是依法???

你的依据就是你想的哦!

一边打依法的幌子,一边操乱说。

你有啥子,就把事实真相如实说出来,表尽是些感慨。

再,表以为脾气大的就是有理的。

你先把判决书弄给大家看看哈,再针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你来提供证据反驳,喊口号是不行滴。

[em03][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9-1-8 09:15 |

朋友谢谢你的关注:

  

  原告(何远林)起诉这场官司通过青白江区法院审判长何兴强以人民法官的特权为(何远林赢)官司强行被告(李顺成)接受拒签的假证据预(结)算书和篡改原告进场前为承包修建被告(李顺成)生产车间提供的预(结)算书及原、被告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补充合同条款约定写在买卖房屋收款“凭据”第3条、协议外……

  原告(何远林)起诉打这场官司近三年,中院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重审、青白民初字第673号受理之日起:只有原告(何远林)起诉状还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前几次判决都均无法律效力。作为原告(何远林)虚假结算、虚构建筑面积起诉;两审法院法官不分清事非、不认真审查原告(何远林)所提供证据的真伪、不认真查明事实、枉法徇私以强权篡改原、被告原始合同、强行认定判为结算事实清楚……

  原告(何远林)向法院提供被告拒签装修工程的预(结)算书经审判长强行认定为真实可信的有效合同并改为结算书。综合楼装修用115100匹红砖、装修只对墙体刮灰涂料、铺设地板砖等这么多匹红砖用在什么地方?竟然两审法院都认定为结算事实清楚:作出了错误判决。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重审、之前的判决书现在只能作为李顺成有力的证据……

  原告(何远林)起诉既然发心回重审:重审法官应依法查明起诉状所列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数据核实丈量(达到)起诉状所列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数据来源证明原告(何远林)不是虚假结算、虚构建筑面积起诉;这样即体现出重审法官公平公正判案又体现原告(何远林)起诉结算工程的真实性。

  重审法官依据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进行丈量(达不到)起诉状所列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数据来源、证明原告(何远林)是虚假结算、虚构建筑面积起诉法官应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重审洪正余法官受理半年多不开庭:非要强行搞破坏性评估厂房其造价来达到再次为原告(何远林)篡改起诉状结算性质;企图掩盖两审法官利用假证据认定为结算事实清楚的违法判决来改变厂房完工真假结算事实达到再次为(何远林赢)官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真的(太离奇)以上李顺成是被告;请看原告(李顺成)青白江区法院优秀法官曾顺勇以人民审判长特权为被告(何远林赢)官司而篡改原始证据、强行原告(李顺成)接受被告(何远林)盗用李顺成签名盖手印“所谓”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假证据来认定事实: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李顺成当时想法是杀了歪法官,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杀了歪法官也难逃活命,李顺成拥有自己公司幸福的家与(歪)法官去拼命不划算……

  李顺成说句实话:如果亲戚出面一个电话就行了、两个官司绝对早(赢)了……李顺成绝不这样做,父母给的生命有定数;要光明磊落靠关系成不了大气。李顺成从建厂到公司至今不贷款……一身正气从不拒怕生死……相信那天因法官不公正判决因过急行为冲动出现命案……亲戚们会帮忙申冤的怕什么?李顺成敢于网上发布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歪)法官成群:理由两案经过合议庭审、李顺成只发布了审判长名字……中国是法制社会;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曾顺勇、何兴强、肖平、洪正余等审案代表人民法官,竟然歪曲事实枉法徇私强行篡改原、被告证据……这时光还不是倒流到旧社会黑暗的衙门一样屈打成招吗?不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践踏法律吗?人民法官都不公平、公正、不尊重客观事实办案,请问中国法律还有什么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23:55 |

朋友你好﹕

  两审法院的判决书己经中院拆消不生效﹔裁定发回重审,所有判决书只能作为我最有力的证据。再次重审洪法官企图以评估厂房其造价,想再次为原告何远林达到诈骗目的,强行篡改起诉状来掩盖真假结算事实......李顺成拒绝评估厂房造价!原告起诉是己结算工程,两审法院判决为结算事清楚﹕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或成立.......朋友起诉状和判决书中书明结算事实清楚可能假吗?

  本案物证是厂房:(厂房永远不会缩水)李顺成只需要洪法官按原告起诉状所列(拖欠工程来源)的数据.依法进行核实(丈量)达到.判结算事实清楚,达不到还算结算事实清楚吗??????朋友你在什么地方?我可以亲自开年给你送判决书过来.....几次的判决书几十页.复印到网上谁愿意看.....?真金不怕火炼....只要法官再次歪判.李顺成敢杀了歪法官变成形势案来达到澄清事实真象目的.李顺成既然为十几万不服气....官司打了近三年直接损失已达百万以上.无形损失难以计算....李顺成的公司可以不要也要达到目的......两案未出命案之前.李顺成绝不要任何亲人介如和律师出庭......

发表于 2009-1-7 21:19 |
QUOTE:
您好判决书是证据:文字太多不方便在此发布请来公司

你会上传照片的哈。。。

把判决书影印件或者扫描上传不就要得了?

[em03][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9-1-10 11:15 |
  尊敬的审判长:原告利用双方签“2005年10月结清”约定最后结清期限为整个工程完工后在2004年10月11日办理了结算;利用这9个字企图(拆销)2004年5月25日承包修建被告厂房前提供的大包干合同预(结)算书和通过讨价还价达成补充合同条款“完工按实收方结算”约定。原、被告签“2005年10月结清”后,原告不与被告依据2004年5月25日买卖房产收款“凭据”第3条、协议外补充合同条款约定“完工按实收方结算”(丈量)完工厂房实际面积,今天推明天直到2005年2月18日原告拿来什么结算清单:故意少写10000元达到盖被告私章等想尽办法设圈套到2006年4月5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否认被告当庭提供2004年5月25日承包修建厂房前的大包干预(结)算书(原始)合同,将2004年5月25日买卖房产收款“凭据”第3条、协议外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承包修建合同。

  原告向法院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拖欠工程款来源于“完工按实收方结算”获得完工厂房面积;人民法院是严肃的执法机构,法官作为执法者应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被告起诉状和答辩状是请求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每个字都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作为人民法官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所诉请和辩驳的真实性。

  被告请求审判长依法审清原、被告真假结算事实;按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来源于起诉状所列厂房1100余㎡,装修820余㎡,附属房翻修130多㎡,砼路400多㎡,米彩140余㎡等到底是真结算还是假结算?审判长应用实际物证(厂房)依法进行核实(丈量)是否达到起诉状所列事项?让原、被告在事实面前不可否认整个工程完工后在2004年10月11日办理了结算的真实性。

  尊敬的审判长通过核实(丈量)达到起诉状所列事实;证明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让被告输得口服心服,让原告赢得光明磊落。通过核实(丈量)达不到起诉状所列事实;证明原告虚构建筑面积、虚假结算“欺诈”被告工程款、藐视法庭、欺骗法官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国人民法院是严肃的执法机构;任何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目的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当事人答辩目的同样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冤枉而澄清事实真相。

  请问尊敬的审判长;原、被告起诉状或答辩状都不真实,作为人民法官如有不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不是协助一方当事人“诈骗”另一方当事人吗?据此:原告利用“2005年10月结清”作为整个工程完工后在2004年10月11日双方办理了结算……请问尊敬的审判长(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2004年9月23日装修工程的结算书中(书明)用115100匹红砖(装修只对墙体刮灰涂料、铺设地板砖)这么多匹红砖用在什么地方?请问审判长这么多匹红砖不可能只结算每匹红砖的单价对吧?还得加上用多少吨水泥、河沙、工人工资等所有费用对吧…?原告明知双方还没按补充合同约定“完工按实收方结算”根本没进入结算程序;确有如此胆量与法较量……原告明知法院是神圣地方,明知起诉状是交与法官作为判断案情的法律依据不得有虚假虚构的事实,原告竟然敢于在起诉状中大张旗鼓的虚构建筑面积、虚假结算状告(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据此被告有权依法追诉因原告虚构建筑面积、虚假结算起诉所造成理顺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和李顺成个人精神损失等一切因本案所导致所有法律费用损失的赔偿进行另案诉讼追赔。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成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星期六

发表于 2009-1-10 20:51 |
听说一个老农都向某FY法官下了决斗书了_---仅供参考![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9:14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优秀法官曾顺勇离奇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事实:非常离奇《无论李顺成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均以权篡改证据来达到何远林赢官司》。曾顺勇以强权认定被告(何远林)盗用李顺成签名盖手印骗取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作为驳回原告(李顺成)诉讼请求目的。

  原告(李顺成)当庭指出这份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被告(何远林盗签)假证据要求法官做笔迹和指文的司法鉴定。曾顺勇不听原告当庭指证强行作出宣判协助何远林撕毁2004年4月21日通过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政府招商引资,政府领导主持协调会达成《转让房产协议》约定。李顺成在庭审笔录中书明假证据事实并当庭向审判长声明不上诉的原因当时想法是杀了歪法官……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杀了歪法官李顺成也难逃活命,李顺成拥有自己的公司儿女双全与歪法官拼命不划算。歪法官不配李顺成去杀了他们别弄脏手……

发表于 2009-1-13 04:10 |

当今法能惩腐,且无护法人,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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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1-13 10:54 |
不可忍受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12:38 |
zeegrk 发表于 2009-1-2 17: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强行篡改原、被告的证据,属枉法判决。

卖掉http://www.mala.cn/thread-2766536-1-1.html用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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