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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超过百人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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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从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该《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办法》中提到的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而所称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则是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办法》中规定,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与此同时,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

  此外,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该《办法》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据悉,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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