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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蓬溪县委书记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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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00:21 | |阅读模式
  说实话,我一直认为你是一个好书记.可是这两年蓬溪的农业产业化的确出了问题.想给你说说,可是没有渠道与你说,如果有书记信箱,我也不会在这里来给你说.我对全县十几个乡镇进行了调查,把情况向你反应一下.

       蓬溪为了搞招商引资,引进了黄姜加工厂--润森公司和蘑菇加工厂--闽中公司,这无可厚非,为了发展蓬溪经济嘛!可是你们和企业签定的协议真的有问题,你们不该把政府变成企业的原料生产车间,现在中国都是市场经济时代了,可是你们还要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要求各乡镇必须完成种植任务.让政府为企业收取定种款,不完成还不行,你们让县人大和政协到乡镇调研,乡镇领导又为了自己头上的乌纱不敢说真话,这种调研也就失去了他的意义.如果真要调研就去各村了解真实情况,三年来,没有一个村不垫钱完成种款任务的.只是有的垫得多,有的垫得少一点.垫了的款各村也只有做到村帐上了,全县每年至少新增加了四百万债务.各村干部垫钱后,菌种就是白送给老百姓,也没有人种,甚至有的地方给老百姓出菌种款,出草料钱,也找不到人种.而黄姜更是不象话,种子价格高得出奇,是市场上正常价格的十倍左右.今年马上要挖黄姜了,还没有听到谁收购,价格是多少.

       "土地包到户,农民自己晓得做"这句话是说种什么种得着,农民自己会在政府引导下自己选择种与不种.而不是强行下达任务能行的.现在的任务只能对干部起作用,对老百姓来说,他们不种你们也是没有办法的.村干部一年到头,得不到自己的务工款,还要垫钱,难道村干部就那么贱吗?就说凭个人感情帮政府工作,出了劳力还出钱,流了血汗还流泪,搞得人家一家人闹矛盾,你们真的忍心吗?

我们尊敬的吴书记,请你和你的团队能够重新校正你们的决策,如果能及时改过来,老白姓还是很尊敬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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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1:06 |

终于有人开腔了!好人啊!支持!

发表于 2008-9-24 13:30 |

支持哈,论坛欢迎大家踊跃发帖哈

发表于 2008-9-25 15:45 |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18 15:13 |
[em01]说得好。不知吴书记看见没有/

发表于 2008-10-30 20:32 |
  大实话啊!![em04]

发表于 2008-12-1 15:02 |
sdm g wh 支持

发表于 2009-3-6 17:37 |

村干部一年到头,得不到自己的务工款,还要垫钱,可能吗/难道他们不会做点假帐吗?

  

发表于 2009-3-17 11:38 |
说得好!支持!!!说得好!!!

发表于 2009-3-26 15:19 |

     政府招商引资办农产品加工厂是对的;政府引导和鼓励农民种植有经济价值的农产品也是对的。

    政府只能做服务性工作,让企业与农民对接,双方合同协议种植,这样企业有生产原料来源,农民有种植积极性和劳动应有的收获,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如果政府是楼主所言,成了“传统媒婆政府”,实行包办一切事务,去计划怎么做去,强制怎么做,结果对企业对农业发展都没有好处,那就是错。

    请县委、政府在施政决策时,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办好。

发表于 2009-3-31 10:03 |
有溪口的朋友吗?我与溪口的李建军于1989年在攀枝花市东区五金厂打工,相处几年,关系很好,近二十年了,由于忘了地址没有法联系!现恳请朋友帮忙寻找。李建军,男,37岁左右,他妈姓熊或郭,他有一个亲戚姓熊的在攀枝花十九冶工作,如能玉成,当登门致谢。联系电话13568480005.

发表于 2009-4-14 01:53 |
说句实在话。蓬溪的大大小小父母官清廉之日,就是蓬溪彻底改头换面之日!

发表于 2009-4-23 12:09 |
你娃看遭起,蓬溪正流行“文字狱”![em14]

发表于 2009-4-23 15:19 |
严嵩会找你的!你乱说嘛!

发表于 2009-4-23 18:24 |

你娃又在诽谤书记了!公安机关已在收集的言论,检察院已批准以诽谤罪逮捕。

发表于 2009-4-25 19:29 |

123569988558

帅哥,在线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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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四川蓬溪政府一定要让自己声名狼藉么?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23 13:31:00

 

发表于 2009-04-23 11:19:09 类别:评论

在王帅案、吴保全案之后,捍卫民众对政府的“评论权”,顿成舆论焦点。当此际,四川蓬溪政府却对舆论气场置若罔闻,如火星来客,如天外飞仙,继续打压民间舆情,飞速奔跑在通往声名狼藉的路上。日前,蓬溪检察机关以“诽谤罪”起诉当地青年邓永固,后者曾以实名举报蓬溪县高升乡退耕还林中的贪污腐败问题。

邓永固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除了举报退耕还林中的腐败,他还曾发帖揭露蓬溪政府骗取地震救灾款的问题。如今他被羁押、起诉,可看作是政府对其“双罪并罚”。

在王帅、吴保全之后,再出现邓永固,意味着地方政府对舆论的打压,对人权的侵害,绝非个别现象,而是普遍规则。仅仅再进行舆论呼吁,恐怕不够,我们必须直指体制核心,触到法律灵魂,寻求法律框架中而非行政序列内的解决。换言之,那些颟顸腌臜的浊吏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非法征地的,应追究其非法征地的法律责任;骗取并滥用救灾款的,应追究其骗取并滥用救灾款的法律责任;非法拘禁或打压舆论监督者的,应追究其非法拘禁或打压舆论监督者的法律责任。

美国西部农民小布什曾说,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现在,是时候用舆论及法制的力量,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了。

【附录】

                                          冉匪:邓永固案的无耻与隐情
原帖点此进入

 
如今中国贪腐的面积之广,程度之深,涉及人数之多,恐怕古今中外,无出其右。大面积、人数多、金额大的贪腐在中国蔓延横行,皆拜我们这个没有真正监督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所赐,政治领域没有真正监督和良性竞争,是腐败蔓延横行,无法遏止的真正根源。在一个变态的政治制度下,民众只有被宰的命运,偶尔不服的,也就是举报、上访而已。举报和上访风险之大,等于把自己推向监狱。各级政府官员层出不穷地整治批评和反对他们的各界人士,其手段之丰富、抓人之迅速、整人的效率之高,都令人叹为观止。最近的王帅、吴保全、邓永固三案齐发,均是举报当地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而遭致各种灾难。 

邓永固实名举报高升乡退耕还林中的贪污腐败问题,被蓬溪县检察院公诉机关诬为诽谤罪。从不告不诉的原则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诉机关来起诉被告犯诽谤罪,真可谓滑天下之大稽。批评政府哪怕批评得不实,也永远不构成诽谤罪,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若被批评的官员认为自己受到诽谤,应该自诉,同时应该允许中立的公检法机关来调查邓永固所举是否属实?真相不公开,不讨论邓永固所举报的真相,公诉机关却大包大揽地来替几个被指为“败类”的官员来开脱,违法袒护官员,看来蓬溪检察院和其它许多检察机关的官官相护已经很有水平,检察机关热爱官员热爱到官员不起诉,却要去代为起诉邓永固的地步,这真可谓荒唐已极。像这样明显违法的举动,检察院却在那里知法犯法,也真是中国公检法腐烂的一个缩影。 

邓永固举报退耕还林已经很多年,给省、中央纪委写信,并且将此事公诸于博客。没有任何一级政府将他举报的事实调查出来,并且公诸于众,反而将他在新浪所开博客删除,以便隐瞒事实,这是地方政府和官员们典型的做贼心虚。政府和官员们不应去阻挡和删除于自己不利的信息,而是公开公正公平地将事实公诸出来,让民众和媒体监督。没有真相,检察院却在没有公诉诽谤罪资格的情形下,在没有当事人告发的情况下,去定邓永固犯诽谤罪,实属典型的滥用职权。更为重要的是,我认为无辜判邓永固诽谤罪,与他在512大地震后揭露蓬溪地方政府骗取地震救灾款有关。地震救灾款被挪用,这是一件人神共愤的事。当地政府为了不让其继续揭露其骗地震救灾款,而用他举报退耕还林中官员腐败来治其犯“诽谤罪”,而让其收声,这才是邓永固案背后的实质之所在。 

邓永固,我于地震后与他在1510网站有交往,他在那里的网名叫“放眼望”。后来他发来一篇揭露蓬溪地方政府骗取地震救灾款的文章(详见下面阅读延伸)和《蓬溪县高升乡农民联名抗议地方政府骗取地震救灾款》(图,详细阅读延伸),要求通过我的博客将其揭露出来。我发表这条消息后,有关方面人士曾联络,希望我将这条消息删除,并且不再发表与此有关的文章。我说要我删除博客文章,这是不可能的。我的博客从来不主动删除东西,因为我写文章都重事实、讲证据、摆道理。邓永固先生表示这消息绝对真实,而且还有百多农民签名盖手印指证政府骗取救灾款的事,这是一个不容推翻的事实。一个小小的乡林业员能拿到这么多的农民签名和手印,如果不是实情,何以能做到?地震救灾款发放、地震救灾款的申报中的贪污,绝不只蓬溪一地。许多地震相对较轻的县,其灾后重建款的虚报,使当地政府和官员获得了许多好处,而民众却所获甚微。夸大当地的受灾情形,让民众成为他们争取救灾款的幌子,而中饱私囊。 

如果用揭露地震救灾款的虚报,而将邓永固送进监狱,会使更多的人关注蓬溪地震救灾款的情形,会使当地政府压力倍增。于是当地政府便在公检法的快速高效配合下,对邓永固来个因举报别的事而造成荒唐的“诽谤罪”,收进监狱,以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我吁请尽快无罪释放邓永固,以恢复他们的自由身。

发表于 2009-5-1 21:53 |
黄姜早已过剩,难道不知道?折腾什么?

发表于 2009-5-2 09:06 |

团结就是力量

发表于 2009-5-2 09:30 |

次地还是没有言论自由,

发表于 2009-5-2 09:27 |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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