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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超市店长工作晕倒21天后死亡,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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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9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突然晕倒在办公室,医生认定是脑干出血,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伤亡费用、其他保险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该超市回应称,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范畴。刘丰妻子称,丈夫为了保持业绩,工作压力很大,中午忙得都在办公室吃盒饭,今年41岁刚有孩子,生前身体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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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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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8:41
居然还有这种规定,太不人道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8:41
居然还有这种规定,太不人道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8:41
居然还有这种规定,太不人道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9:16
政府也有霸王条款嘛!死早了政府和企业会多出钱!政府和企业就没把打工者的命看得那么重要。应该是因公死亡的不管时间长短都算工伤,不会所有的工伤病都会在48小时内死亡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9:20
这样的法规太不公平了。它针对什么维护着什么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9:30
脑残的人写的制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9:36
若有天我受伤47小时还是半死不活的话,我会跟医生说:签了协议,算你失误,杀了我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09:43
明摆着就是问你要钱还是要命,一切东西在钱面前就什么也不是了,定制度的人明显就是脑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0:34
什么是恶法?这就是!工伤必须四十八小时内死亡,这样的逻辑太冷酷、太血腥、太不人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0:54
他妈的什么制度?是明显的坑爹呵!在工作的时间里昏迷,已经半死不活的了,最后死了,还不属工伤死亡,按这个道理有人投放了慢性毒药,在几个月后才导致了他人死亡,这也不是投毒杀人罪?这是那个龟儿子定的规举?真他妈的太缺德,他们应该断子绝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3:09
国家制度缺失,无法保障员工安全!!气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3:15
他妈的:是那个龟儿与制定了这个坑爹的规章?劳累过度,在工作岗位上昏迷的,就己经半死了,一直在医院抢救治疗,这不算工伤,照这样说,有人投放了慢性毒药,半年后致多人死亡,那也不算故意投毒杀人了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3:21
意思是工伤后大家就别医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3:22
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他们说黑的是白的,那就是白的,但任何人看到的都是白的,他们说白的是黑的,那就是黑的;暗无天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3:22
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他们说黑的是白的,那就是白的,但任何人看到的都是白的,他们说白的是黑的,那就是黑的;暗无天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4:31
48小时以内算工伤不知依据的是什么。另外,职业病是否应属工伤呢?如长期从事计算机应用,CAD设计和开发等,患上了胫椎病,严重的瘫痪,是否应属工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5:43
这是非常不人道的强盗规定,怎么还没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7:27
这样下去太可怕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9 18:06
至少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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