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营山县鹏呈手袋厂
法定代表人:李秀忠,厂长
被控告人:文占兵,男,40岁左右,汉族,四川营山人,现在营山三星工业园区无照经营。
请求:1,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文占兵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立即返还控告人的生产设备,并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2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系经依法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皮具,手袋生产加工,先后投入固定资产人民币近100万元,现有员工,管理
人员50余人。
2013年8月19日,因控告人厂里放假,下午6时许,被控告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达20余人,动用叉车,三轮车等大型工具,
撬开控告人工厂大门,非法对控告人的厂内存机器,设备等生产用品实施哄抢。控告人的管理人员接到知情人电话后,立即赶到厂里,然
而,被控告人根本无视我厂人员的存在,继续哄抢控告人的财物。控告人的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大约20分钟,三星工业园区管委会警务
室的人员赶到,但仍无法制止被控告人的非法行为。约30分钟后,城南派出所的干警才姗姗赶来制止被控告人的哄抢行为。
事后,经控告人的工作人员清点,被控告人将控告人厂里的开料机,电脑车,折面机,五金机等生产设备洗劫一空,价值人民币50
余万元。
然而,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营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干警,对被控告人如此猖獗的犯罪行为,不但不收集证据,清点被哄
抢财物,甚至称这属于民事纠纷,他们无法处理。时至今日,控告人价值十万元的财产依然被被控告人占有,控告人厂里五十余个员工
也无法正常上班,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放任不管。公安机关的冷漠和放纵,叫我们守法公民欲哭无泪,十分心寒。
控告人认为: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从无任何经济往来,更无合同关系。被控告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公然哄
抢控告人数十万元的生产设备。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依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为维护控
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犯罪,今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敬请营山县公安局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
责任。
在此,控告人要求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
告知义务。我们等待法制的力量!!!
此致
营山县公安局
控告人:营山县鹏呈手袋厂
法下代表人:李秀忠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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