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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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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为朋友,我叫邓勇兵,我的联系电话是13980316377,我想请求大家来讨论下列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如有好的建议请大家发在网上或直接发在我的手机上,谢谢!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如果大家需要离任审计全文大家可以把邮箱给我,我好传过来。

发表于 2007-10-2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述事情真相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置?

发表于 2007-10-2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敢说吗?我看也只是欺骗大家吧。

发表于 2007-10-2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0-27 21:28:00的发言: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发表于 2007-10-2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彻底清查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问题》一贴就是我们关于信访的真实的经过,中纪委和四川省纪委多次批复要求彻底调查,可是到现在为止我们也得不到南充市纪委的书面答复,前段时间南充市纪委来了6个人来调查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可是第二天就走了,到现在我们还是得不到任何书面信访答复,请问如果我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我们在网上所说的数据绝对是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

发表于 2007-10-30 1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们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普通职工,我们就我们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医院的腐败问题向中央省市纪委举报过,中央和四川省纪委要求彻底调查清楚,可是批示到南充市纪委就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一年多了也没有给我们正是姓名举报的人的书面答复,请问律师先生,如果南充市纪委迟迟不给出书面答复,而中央省纪委多次批复要求彻底调查清楚,那我们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才是合法的?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到中纪委去?如果我们到中纪委去是否合法?

发表于 2007-11-6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南充市纪委都给不出任何书面答复?是这个问题无法调查还是这个问题本身涉及到很多官员?是这个问题太简单数额太小还是有人故意隐瞒过拖?请南充市纪委站出来说句话呀。

发表于 2007-11-6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上述就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完整的表述,请问各位朋友,下列问题属于什么?

2006年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审计局对我院领导作离任审计和2004年县纪委调查结论,重大经济问题: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14,擅自提高药品零售价格,超标准挣取药品价差881234.47元,15,漏缴税金282391.06元,16,自立项目收费14000.00元17,漏缴失业保险金169668.43元(失业保险金职工是足额缴纳的)18,漏缴上级工会经费84702.26元,19,少计提工会经经费208755.65元(工会经费职工也是足额缴纳的),20,资产帐实不符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审计意见稿原文太长我无法传上,如果需要我们可以亲自递交上来)。

发表于 2007-11-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律的原则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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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t105317056尊重张律师,我知道你是一片好心支持和帮助我,但是张律师也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给我已经指出了很好的建议。

发表于 2007-11-9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律的原则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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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陈律师看完我们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给出一些评语好吗?

发表于 2007-11-10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我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在职职工,我们单位的离任审计你已经看完,请问在如此问题之多的情况下离任审计是否能够通过?请问那些资金是否应该彻底调查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请给我们帮助!

发表于 2007-11-13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问下列离任审计从法律角度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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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希望各位广大朋友和各位新闻工作者给我们帮助和支持!!关注《彻底清查营山人民医院的问题》!

发表于 2007-11-2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个问题,今天南充市纪委对我说我在网上公布离任审计意见稿时泄漏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说要追究我的责任,请问张律师,这份离任审计意见稿中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

发表于 2007-11-2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我还想请问一个问题,也是今天南充市纪委对我说我们的书面信访纪委答复不需要要书面答复,只是口头答复就行了,请问张律师,作为纪委是否有权对书面信访只作口头答复并且是在我们一再强调必须书面答复情况下?

发表于 2007-12-10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南充市纪委到现在一年多都没有给出书面答复,请问这是否属于南充市纪委不作为?

发表于 2008-1-2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大家这样的分配合理吗?

营山县人民医院普通老百姓是1500元,中层干部是5000元,院领导更高!大家评评这个公平吗?关键是我们单位所有职工还有总共2百万元左右的补发工资没有补发,而单位的财务上作为预付款支付了的,可是职工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我们要求补发,可是领导却说没有一分钱,而现在给领导们慷慨几十万元就有钱,还有单位本来应该补发第十三个月工资,财政还专门给了钱的,医院领导照样是说没有钱,既然这样那样没有钱,那么请问给领导发几十万元就合理吗?既然有钱,为什么给职工的钱就没有呢?还有这些官员们每个月比我们普通职工效益工资多1至2百元,领导解释说这是官员们的辛苦费,既然每个月给了辛苦费,为什么年终还要给辛苦费?这样的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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