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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即日起开通免费法律咨询专帖,并慎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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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0-2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为朋友,我叫邓勇兵,我的联系电话是13980316377,我想请求大家来讨论下列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如有好的建议请大家发在网上或直接发在我的手机上,谢谢!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如果大家需要离任审计全文大家可以把邮箱给我,我好传过来。

发表于 2007-10-2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述事情真相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置?

发表于 2007-10-2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杂承诺的?

      [em03][em03][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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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李律师,欢迎有更多的律师同行加入进来.

发表于 2007-10-2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敢说吗?我看也只是欺骗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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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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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如果我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我们在网上所说的数据绝对是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是合法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07-10-3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支持一下张笛律师.

发表于 2007-11-2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你好!请教几个问题

1,质证和质询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他们不同的地方在那里?

2,一份医学鉴定,在开庭前10天,法官问对方当事人同不同意该鉴定的结论,当事人说这份鉴定不对头,因未开庭当事人即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样算不算这份鉴定已经过了质询和质证。

3,开庭时法官问双方当事人同不同意该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回答相悖 ,因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因此当事人无法向鉴定人质询。如此是否是该份鉴定已经过了法庭质证,成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4,我认为该份鉴定结论是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椐,是无效的,这种观点正确否?

发表于 2007-10-2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0-27 21:28:00的发言: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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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类情况在成都出现过多次,并且成都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过此类纠纷,但是,最终走向诉讼的时候,购房者败诉的情况占多数.

什么原因?

原因在于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故意设下了陷阱,我没有看你们的合同,但估计绝大多数都签了诸如天然气开户费(3500-5000元左右不等)的自愿同意缴纳的条款.遇到打官司的时候,开发商理直气壮的说,有合同为据!而不允许收天然气开户费等基础设施的初期费用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后,各地物价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的一些规定,从法律效力上讲,肯定低于合同法.

现在的购房合同绝大多数还在用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做的一个建议使用的标准文本(共24条),不是说这个文本不好,而是有些应供买受人和开发商选择的条款都被无良开发商不当利用了(上海市的标准文本早已突破了01年的建议版).在购房签合同阶段就应该慎重.

你们这类情况,建议向当地消协和物价局反映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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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10月27日的回复中已有涉及,不知你注意没有?

附:2007-10-27 22:30:00回复的部分内容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合法的.(向纪委举报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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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1.  质证是诉讼中的一个法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质询并不具有诉讼上的意义,通常认为在西方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依据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

2.     在开庭前10,这份鉴定应是还未经过庭审质证。

3.     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是拒绝质证,还是不认可鉴定,如果是前者,有点麻烦,是后者要稍好些,你描述得有些不清楚。

4.     对最后的结论,不一定正确。

你好象在本网博客里也有文章,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诉增加了不少条款,建议你留意一下,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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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2 13:43:27小小兵给您发送的消息!
消息标题:请问张律师
物权法的“第一百条”所指的“共有”是哪些内容,它包括房屋的“外墙”吗?按照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的内容,房屋外墙是否属于自然分割的形式。请指点!谢谢了!

小小兵网友在本网发送短信,回复几次未成功,特在此回复:

物权法的“第一百条”所指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的“外墙”是不动产的一部分.

我个人对的理解物权法的“第一百条”的理解,认为该条是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分割的原则性规定,你所说的房屋外墙,由于它是不动产的部分,通常是对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发表于 2007-11-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你是那里人喃?我不方便在上面问怎么办喃?

发表于 2007-11-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你是那里人喃?我不方便在上面问怎么办喃?

发表于 2007-11-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请问张律师:由于业主间各拥有的面积相差很大,不动产外墙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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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21: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如果当地主管部门不予处理,你完全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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