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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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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wping在2007-11-15 21:28:00的发言:

你好!你个好心人,我有一事想请教你,希望能达到你的帮助。我在县教育局上班,当门卫(有保安证),有六年多了,单位没有按照有关国家政策给我买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而且工资又低,节假日没有加班费,国家规定每天工作八小时,我平均每天超时上班四小时,每天上班十二小时;每月工资400元,其他什么没有,现在我还要供我女儿读书,由于我上班的地方(楼梯下)每天的灰尘大,每天桌上有一层灰,环境差,使我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又因为没有钱看病,我现在只有拖一天算一天了;更气人的是他们被着我把另一个和我一起上班的人解决合同工,买了社保等等不公平事。所以我希望能你在政策方面的支持,越具体越好,谢谢!一切拜托哪!

回答:

(一)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0元;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5.6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6.40元;

3.如果你工作地在成都市五城区的话,单位还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成都市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0元;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5.6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6.40元;

4.你还应要求单位为你检查患病是否跟工作环境有关.

5.你这类情况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时候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举报以期解决你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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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aozuy在2007-11-16 10:43:00的发言:
张律师的作法应该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敬,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仗义直言,为真理说话,这样才会对社会腐败现象形成一股压力,这是建立温馨、和谐、诚信、包容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力量,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网友们多数想在这里寻求精神支撑的。

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网友们多数想在这里寻求精神支撑的。---------感谢,你的建议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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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ngelqin520在2007-11-16 22:56:00的发言:

你好张律师!

我是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的村民.九一年车祸使我股骨和盆骨骨折.落下了二级伤残.从此,一家人过着十分清苦的生活.好不容易将女儿养大,也参加了工作,靠着女儿的补给,一家人合计将家中的围墙进行修补.不料恶运又一次降临到我的身上.

200736上午,我请民工来修建部分倒塌的围墙(92年的水泥基础上修).离我家约50远的搞包工头的父子,说我家的围墙占道,原村支部书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说我家围墙向外移位一尺多,在原村支部书记的纵容下,包工头父子和他家亲戚将我家还未修好的围墙强行推倒,还大骂"打你瘸子狗日的".我正准备防卫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包工头父子便冲进我家院子打我,将我摔倒在地.

天啊!光天华日之下竟有如此"恶霸"!!!我虽是一个残疾人,虽家里就只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女儿,也不能如此欺辱我呀!!事发当天下午,原村长现在的村支部书记和镇上的几位领导来看现场,并证实我家的围墙并没有占道.面对这样的"恶霸"我不想多生事端,于是就没有报警.可是,后来我的手和腰越来越痛,连床也起不了,我才意识到被"恶霸"父子打的很严重,到医院检查:左手骨折,由于经济困难,腰部也没及时照X,治疗3个月未愈后经CT检查腰椎L3L5压缩性骨折,属陈旧伤被否定.经法医鉴定左手为九级伤残.

正在束手无策时,我想到用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2007720,我将"恶霸"父子告上法庭,本想讨回公道,可是,谁知本来知道事情真相的人,有的已远出务工,有的因怕"恶霸"父子报复,不敢作证.反而有11人为他作了书面证明,5人为他出庭作证.但在庭上听审的人都知道,这些证人证词有所出入,存在问题.我已向有关领导反应了原村长现在的村支书记和镇上的领导来看现场的情况,但他们并没有与村,镇干部核实,村干部并没有解决过.就在"伪证"之下,法院裁决:

由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546,46.(诉讼费50,我承担35,被告承担15,伤残鉴定费2300,我承担1610,被告承担690.)

实际上就是我败诉了,前因后果全是因原村支部书记助强欺弱,说假话造成的.这并不是和事实相符的结果..

请问张律师:

既然打人行为法庭已认定,为何被告只承担30%,因原告被摔倒与自身的残疾有关负主要责任,(难道是一个身体健全的人被殴打倒就不用负主要责任吗?).首先发生纠纷是请原村支部书记来解决的,领导不仅当时不管,还上庭作证说我家围墙占道,还给说被告有理,可他们根本没有实地测量就肯定我家占到了."恶霸"父子是搞包工头的是有钱,又有社会关系,可他们有执法的权利吗?他们有权利可以把我家围墙推倒,还可以打人吗!!

谢谢.

打人行为法庭已认定,为何被告只承担30%

-------------从此处看,法院认为被告在你被摔伤这一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关键原因可能你也察觉了,证人证言对你不利.

如果你能找到对你有利的其他证据,建议上诉.

发表于 2007-11-17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本月13,我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公开审理的“绿野山珍胡治民,吴士河非法集资诈骗案”庭审的全过程。被告辩护方占有明显优势。他在辩护过程说:“公诉人在诉讼执政的过程中犯了一个本质的错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公诉人仅用三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来分析推断,而刑事案件是不能仅仅利用分析利用推断的,不能只用优势证据而应该是绝对证据。那么现在公诉机关必然指控被告人吴士河犯有某项罪行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且要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根据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分析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行为,实际上也没有占有非法集资款。仅就刑事证据而言公诉机关目前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完全不足。从证据学角度,这也是解释不通的。公诉人第二次答辩完全是推断。胡治民是刑满释放人员,但刑满释放人员就不能举债吗?刑满释放人员发财的比比皆是,那又怎样解释呢?所以公诉机关不能仅凭这些去分析去推断".法庭则日宣判.

 

 本人认为集资人既然与绿野山珍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他们就都是绿野山珍的股东,绿野山珍早在2002年就与四川菌草研究中心签定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拆迁补偿说明--即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因此四川菌草研究中心所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中(300余万元)就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这些拥有股权的集资人。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就是本案被告辩护人说的‘隐情’。

[em03]

发表于 2007-11-18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5月10日18时35分,陈伦修驾驶川U15480中型自卸货车从威远县连界镇向县城方向行驶,当他驶至威远县液压修理厂右转进厂时,遇右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摩托车自行倒地,驾驶员左锋因惯性作用在地上翻滚至厂门内左侧,被货车左前轮压伤右脚,当即被120送入威远县人民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为骨盆骨折,尿道断裂,右足毁挫伤,失血性休克。5月13日上午10时,左锋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开具了出院证。奇怪的是在出院后50分钟,医院居然又出具了左锋的死亡证明。5月14日左锋家属要求不尸检并立即火化了尸体。按说这起交通事故应该就此画上句号,但货车驾驶员陈伦修对威远县人民医院提出了几点质疑。

质疑一:为什么不照X光片?

  这个问题有三种版本的回答:当初陈伦修问医生时,医生说停了电就没有照片;医教科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时说,左锋入院时医生首先要处理危及其生命的伤情,当时主治医生用手按压盆骨时,左锋喊痛,就诊断为盆骨骨折,导尿不通又是血尿,就诊断为尿道断裂,所以须先做手术,因为时间紧就没有照X光片;而骨科主任向记者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照了叻,当时照了脚上的X光片后,正准备照第二张时,机器突然坏了,就没有等待再照。不管哪种说法,左锋入院时威远县医院没有按正常程序作X光检查和CT扫描,没有为后来的治疗及交警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有力的依据。

质疑二:左锋死亡的原因?

  5月10日晚7时左锋受伤半小时后被送入威远县医院,当接诊医生用手挤压其盆骨时,左锋喊痛,医生就诊断盆骨骨折,但具体骨折部位不明;导尿时发现有尿道断裂,随即动了手术。当晚11时,左锋转入重症监护室。到5月13日10时50分死亡,医生的诊断和出院证上都是“骨盆骨折,右足毁挫伤,失血性休克。”并没有其他因素,医院还从内江请来了3名专家会诊,但医院并没有出具会诊报告。手术后给左锋输血,将血库的血用完后第二天还组织医生献血,输血费用高达1万多元。威远县医院医教科负责人解释,左锋腹腔内的静脉丛断裂造成大量失血,血液形不成回路。静脉丛断裂是什么时间发现的?从用光血库组织人员献血的情况看来,在大输血前,医生并不知道左锋静脉丛断裂,只是输了许多血仍不见好转,而左锋腹腔因储血过多鼓胀之后的一种推断或猜想,所以查遍左锋医疗档案没有静脉丛断裂之说。医院在11月6日的补充资料上才提到了“盆腔静脉丛广泛挫伤”。陈伦修认为左锋因输血过多,由于静脉丛断裂,腹腔严重积血导致呼吸系统衰竭而死,因为左锋家属说左锋死时口鼻来血就是证明。因其家属执意不尸检,现在已无法准确判断死者死因。

质疑三:是谁在放弃治疗?

  左锋受伤入院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12日,左锋的妻子和儿子以及兄弟、姐姐都签署了放弃治疗书,5月13日上午10时其妻再次签字放弃治疗,左锋家属对记者说是医院喊她签字放弃治疗的。在医生拔掉输液管和氧气管,停止治疗给药后长达50分钟的时间,左锋才渐渐死去,这种惨无人道的事竟然发生在治病救人的医院,令人匪夷所思。陈伦修认为,自己的车投保了50万的商业险,死者家属和医院都不应该担心经费问题,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希望就应该抢救,他不明白为什么要放弃治疗?!

质疑四:左锋死亡的地点?

  威远县医院于5月13日上午10时为左锋开具了出院证。5月13日上午10时50分医院又为左锋出具了死亡证明。从这两份文书的先后顺序来看,左锋应该是离开医院后死亡的,但实际上他是在医院死亡的。正常情况下,病人出院要么是身体康复需要出院,要么是出院修养或是在医院死亡,威远县医院对同一病人先后在不到1个小时内出具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文书确实让人生疑。况且左锋并没有真正出院而是死在院中。在左锋死亡后,医院迅速开具了两份“病情介绍”和一份“死亡证明”。这种做法令人不解!左锋死亡后,其家属在陈伦修强烈要求尸检的情况下拒绝尸检,并于5月14日匆匆火化了尸体,这种违背常规的做法也令人生疑。

质疑五:医生收受红包医德何在?

  威远县医院重症监护室刘医生曾向陈伦修索要5000元红包,由于陈没有多少钱就只给了2000元,记者就此事询问刘医生时,他肯定地说的确收了陈伦修2000元钱,并且是在他办公室收的,但是他转手就拿给了请来的三名专家,因为这是专家费用。采访后不到一个小时,刘医生致电记者说刚才自己是乱说的,他并没有收陈伦修的钱,是记者的到来搞乱了他的脑子,事隔几个月他清不到了(威远方言,不记得的意思)。第二天,记者到医院医政科核实是否请了三名专家前来医治左锋,医政科负责人证实的确请了内江市医院三名专家前来会诊,专家费用是医院支付的,并且从医院财务室拿来了付款票据,日期是5月11日,用途是院外专家会诊费(ICU),金额2800元,有“现金付讫”专用章。当刘医生得知这一情况后,又改口说已将2000元钱委托他表妹(陈伦修的邻居)退还陈伦修,至于表妹退没退他就不知道了。

发表于 2007-11-1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希望各位广大朋友和各位新闻工作者给我们帮助和支持!!关注《彻底清查营山人民医院的问题》!

发表于 2007-11-1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12月买了一部手机,他的售后服务写的是到今年12月,到现在已经修理了5次了,并且每次修理都是1个多月,还是没修理好。我听说一年之内如果修理3次就可以要求换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是他把我的保修卡在第二次修时时搞不见了,每次修理的票据拿机子时都被他收回。如果可以要求换,他现在没有同款机型怎么办。可以要求退货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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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无畏生活在2007-11-17 13:35:00的发言:

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本月13,我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公开审理的“绿野山珍胡治民,吴士河非法集资诈骗案”庭审的全过程。被告辩护方占有明显优势。他在辩护过程说:“公诉人在诉讼执政的过程中犯了一个本质的错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公诉人仅用三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来分析推断,而刑事案件是不能仅仅利用分析利用推断的,不能只用优势证据而应该是绝对证据。那么现在公诉机关必然指控被告人吴士河犯有某项罪行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且要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根据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分析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行为,实际上也没有占有非法集资款。仅就刑事证据而言公诉机关目前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完全不足。从证据学角度,这也是解释不通的。公诉人第二次答辩完全是推断。胡治民是刑满释放人员,但刑满释放人员就不能举债吗?刑满释放人员发财的比比皆是,那又怎样解释呢?所以公诉机关不能仅凭这些去分析去推断".法庭则日宣判.

 

 本人认为集资人既然与绿野山珍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他们就都是绿野山珍的股东,绿野山珍早在2002年就与四川菌草研究中心签定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拆迁补偿说明--即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因此四川菌草研究中心所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中(300余万元)就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这些拥有股权的集资人。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就是本案被告辩护人说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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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意见可圈可点.的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是不一样的.你有兴趣的话还可以关注一下人民大学法学院关于赵燕女士在美国被警察殴打后有关专家和学者就中西方刑事案件证据比较,以及警方辩护律师的策略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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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cbzty在2007-11-18 14:09:00的发言:
版主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12月买了一部手机,他的售后服务写的是到今年12月,到现在已经修理了5次了,并且每次修理都是1个多月,还是没修理好。我听说一年之内如果修理3次就可以要求换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是他把我的保修卡在第二次修时时搞不见了,每次修理的票据拿机子时都被他收回。如果可以要求换,他现在没有同款机型怎么办。可以要求退货吗?谢谢

应该可以.<<手机三包规定>>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发表于 2007-11-1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律师是好样的,加油啊!

发表于 2007-11-2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问:地方区畜牧部门有执法权吗?即使违背了他的有关规,就可以随便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吗?一个地方畜牧部门规定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高额罚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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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贝宁在2007-11-19 21:41:00的发言:
这里的律师是好样的,加油啊!

谢谢贝宁网友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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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愣头青在2007-11-20 16:41:00的发言:
张律师您好,请问:地方区畜牧部门有执法权吗?即使违背了他的有关规,就可以随便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吗?一个地方畜牧部门规定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高额罚款合法吗?

1.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你所说的区畜牧部门如果是与县平级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则应该有执法权.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一个地方畜牧部门无权规定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高额罚款,但是国家畜牧法有此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有限,所以暂时不能断定其处罚是否适当.







发表于 2007-11-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谢谢对112的回复!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外乡人在仁寿一个镇上做饲料生意,我们只有我们那个地方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且是临时的动物诊疗许
可证。应养殖户的要求下乡进行诊疗工作,就被这个镇上几个畜牧部门的几个兽医人员拦住,说我们非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就强行没收了我们的诊疗器械和药品,
并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摩托车钥匙,将我们强行困在那里。最后我们报警,警察来后我们才拿到车钥匙才得一脱身。事后被告之将会对我们进行一万以上三万以下高额
罚款。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张律师你这件事有啥子看法?还有我怎么才能知道这个畜牧部门是不是与县一级畜牧部门平级?假如不是平级他规定高额罚款是属于什么
行为,应该受到哪些惩罚?这件事我们又会承担哪些则任?

发表于 2007-11-2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谢谢对112的回复!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外乡人在仁寿一个镇上做饲料生意,我们只有我们那个地方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且是临时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养殖户的要求下乡进行诊疗工作,就被这个镇上几个畜牧部门的几个兽医人员拦住,说我们非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就强行没收了我们的诊疗器械和药品,并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摩托车钥匙,将我们强行困在那里。最后我们报警,警察来后我们才拿到车钥匙才得一脱身。事后被告之将会对我们进行一万以上三万以下高额罚款。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张律师你这件事有啥子看法?还有我怎么才能知道这个畜牧部门是不是与县一级畜牧部门平级?假如不是平级他规定高额罚款是属于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哪些惩罚?这件事我们又会承担哪些则任?

发表于 2007-11-2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谢谢对112的回复!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外乡人在仁寿一个镇上做饲料生意,我们只有我们那个地方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且是临时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养殖户的要求下乡进行诊疗工作,就被这个镇上几个畜牧部门的几个兽医人员拦住,说我们非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就强行没收了我们的诊疗器械和药品,并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摩托车钥匙,将我们强行困在那里。最后我们报警,警察来后我们才拿到车钥匙才得一脱身。事后被告之将会对我们进行一万以上三万以下高额罚款。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张律师你这件事有啥子看法?还有我怎么才能知道这个畜牧部门是不是与县一级畜牧部门平级?假如不是平级他规定高额罚款是属于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哪些惩罚?这件事我们又会承担哪些则任?

发表于 2007-11-2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谢谢对112的回复!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外乡人在仁寿一个镇上做饲料生意,我们只有我们那个地方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且是临时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养殖户的要求下乡进行诊疗工作,就被这个镇上几个畜牧部门的几个兽医人员拦住,说我们非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就强行没收了我们的诊疗器械和药品,并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摩托车钥匙,将我们强行困在那里。最后我们报警,警察来后我们才拿到车钥匙才得一脱身。事后被告之将会对我们进行一万以上三万以下高额罚款。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张律师你这件事有啥子看法?还有我怎么才能知道这个畜牧部门是不是与县一级畜牧部门平级?假如不是平级他规定高额罚款是属于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哪些惩罚?这件事我们又会承担哪些则任?

发表于 2007-11-21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1-20 19:44:00的发言:

1.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你所说的区畜牧部门如果是与县平级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则应该有执法权.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一个地方畜牧部门无权规定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高额罚款,但是国家畜牧法有此类规定.

张律师您好,谢谢对112的回复!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外乡人在仁寿一个镇上做饲料生意,我们只有我们那个地方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且是临时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养殖户的要求下乡进行诊疗工作,就被这个镇上几个畜牧部门的几个兽医人员拦住,说我们非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就强行没收了我们的诊疗器械和药品,并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摩托车钥匙,将我们强行困在那里。最后我们报警,警察来后我们才拿到车钥匙才得一脱身。事后被告之将会对我们进行一万以上三万以下高额罚款。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张律师你这件事有啥子看法?还有我怎么才能知道这个畜牧部门是不是与县一级畜牧部门平级?假如不是平级他规定高额罚款是属于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哪些惩罚?这件事我们又会承担哪些则任?









发表于 2007-11-2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張律師: 

     妳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家的戶口本和我第一代身份証上名字一致,但在今年回家辦第二代身份証時,工作人員告訴我:我的名字錯誤.与公安局存檔的資料不一樣,同音字.而且拒絕更改名字,服務態度很差勁:妳愛辦不辦?.我的疑問是:為什么第一代能辦,而且家里的戶口本為何一致而与存檔的不一致呢?現在,我學習工作一切資料都是按原身份証上的名字,可以用什么方法來處理.當然,如果我要告他們,用什么方式?

发表于 2007-11-2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張律師: 

     妳好!我家戶口本和我第一代身份証上名字一樣,但在今年回家辦理第二代身份証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我的名字有誤!第一代身份証后面是"潼"而公安局存檔的資料卻是"童"字.且服務態度惡劣:妳愛辦不辦!我想請問:現在我的一切資料都是和原身份証上的名字一樣,包括工作資料,社保醫保等.我想不明白的是:為什么第一代和戶口一致而存檔的卻不一樣,難道說是公安人員受文化教育不夠或不會電腦操作?在經濟遠遠不如樂山的隴西,早在10年前就開始使用戶口電腦制本.而我們卻是手寫,而且還犯這樣的錯.我想知道:我可以用什么方法辦理?還有如果我要告公安局戶籍處用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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