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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法官对我说“你好坏哦” 我终于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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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法官对我说“你好坏哦”我终于笑了

他说我坏,是因我在法院网上答疑中指名投诉了他违法。本应七天必须立案或裁定,可拖了160天不处理。他多次叫我撤诉,我说依法,不立案就下裁定,我好上省高院,可他不敢下裁定,因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省高一般会撤消裁定责令立案受理。投诉才几天,今天解决了。他说我坏,我笑了,我应说该坏,我心中好笑,这“坏”也不过百分之一,对违法行为已经是笔下留情了。

今天解决的方式非常奇特,不立案也不下裁定,是一种悖离、折衷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方式。他们内部议定了重新复议,将事后的行政行为,只能向前不可逆转的行政复议终结了的程序,居然搞成了同一事由第三次复议。虽不具有合法性,但有一定的合理性,我认为,只要有人处理,纠纷能得以解决,老百姓也难得去计效什么原则的属性啦。

 

附《网上答疑》投诉文

致中院立案庭:

2005年11月,我们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您院立案庭起诉,承办法官xxx这小子至今拒不立案,也不依法出据裁定。  

承办法官xxx,多次在多个行政案中违法乱纪拒不立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理原则,行政复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复议前置还是选择复议的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具有可诉性。

行政复议行为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因行政复议行为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才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双方就构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接受、拒绝都将产生行政法上的后果。

为此认为,拒绝或拖延受理都不合法,请求解决。

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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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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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7天应该立案的,拖了160天,厉害

发表于 2006-6-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拖了这么久还是解决了,也算是好事。[em10]

 楼主| 发表于 2006-6-2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行政起诉的起因,源于2003年,教育局的4名受害工程师,到人事局行政仲裁,仲裁本应按省物价规定对每人收费20-50元,可人事仲裁预收了每人600元,拒不按省物价规定据实结算后退还,并予以私分。

工程师们找市物价处理,市物价按省物价规定确认了收费违法,物价多次上仲裁要求退费被拒,无法处理。市物价向省物价局汇报后没了结果。工程师们找市物价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可市物价书面回复中,却成了收费合法。

为此,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被拒,依法起诉被拒。

行政、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维权成本真高,远高过了本身的价值。

忍了,可忍得了吗?不行!想起来也不会开心。

别吃顺手了,为了让更多的人不再遭遇侵害,不能利用职权非法收入,得退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06-6-2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被淹死的鱼在2006-6-2 19:35:00的发言:
其实这个也不是法官的本意哈

你说得对,上梁不正下梁歪嘛。

 楼主| 发表于 2006-6-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终于笑了”笑得开心吗?不!也不过“牛”贏了一次的一瞬间的苦笑。

好惨!别人用权力强行夺走了我们的钱钱,法院不帮我。

下个星期又得去再复议,他们脸色是否好看不得而知。如果还有公心,我应该过60天,好辛劳地去拿回本就属于我们的钱钱,他们拿回了形像光彩的,免于败诉的面子。

哟!穷开心,也许一分也拿不回来。

 楼主| 发表于 2006-6-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哟!穷开心,也许一分也拿不回来!

发表于 2006-6-2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也不是法官的本意哈

发表于 2006-6-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6-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6-5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的方式非常奇特,不立案也不下裁定,是一种悖离、折衷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方式。他们内部议定了重新复议,将事后的行政行为,只能向前不可逆转的行政复议终结了的程序,居然搞成了同一事由第三次复议。

法院怎么能让法律打折扣?

发表于 2006-6-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惨!别人用权力强行夺走了我们的钱钱,法院不帮我,好坏哦!

发表于 2006-6-5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真的哦????

发表于 2006-6-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佛法无边在2006-6-2 18:11:00的发言:
还好,拖了这么久还是解决了,也算是好事。[em10]

发表于 2006-6-6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6-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假的吧

哪可能这样哦

 楼主| 发表于 2006-6-7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大、复议机关、法院行政庭都可予以撤消及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06-6-7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事争议仲裁处打白条违法乱收费高出文件规定标准10余倍,市物价局确认了收费违法,多次去查处乱收费中,碍于强权违法处理无果,反说其收费合法。市政府行政复议处不依法受理,拒绝行政复议,被侵害人手持乱收费白条无处申冤。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无依据乱收费。

----------要求市物价局出示2個人的所谓的“勘验费860元”凭据,指出与单位是辞退争议,何来的勘验现场?请出示勘验记录?同单位4人仲裁收取2400元又有多少勘验费呢?书记员是仲裁处工作人员不存在兼职,凭什么仲裁公务员记录一下个人要私分收入几佰元?该行政仲裁的交通费,以出租汽車收费计算,收取了20个来回的出租汽車费。要求物价局出示仲裁提供的收费凭据复印件,并按省物价、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据实结算,物价局却以保密为由拒绝。物价局在《价格举报复函》中无任何事实根据,却完全错误的违法乱认定收费合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服物价局《价格举报复函》处理结果,依法在60天内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处认为以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10月19日复议处以 [2005]第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推诿,以要求人事局退费不属本级政府受案范围。以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我们认为,该“回复”是物价局明显的违法乱作为。没有维护合法权利,反而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行政复议法纠正处理。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肯定不具有合法性,是在保护违法。

-------------行政复议处不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七)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就把收费行为纳入了复议制度的监督范围之内。因此,该复议具备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而不应从收到申请时立即拒绝。行政复议处第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错误地引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出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申请人提出质疑。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决定不予受理的,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复议机关告知:该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提出质疑后,复议处于2005年10月24日来电话告知同意再受理行政复议。复议处在电话中要求去掉“物价局不作为”三個字,要求以不服物价局处理 “回复”的结果行为重新提交行政复议。

再次提交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处于2005年11月8日又以 [2005]第4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方式,以物价局对举报进行了回复,你们以回复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复议处的逻辑是:当你用一张100元钞票买了10元钱的東西,商店只找补你了9元钱。复议处认为只要找补你了,无论找补了你多少都是正确的。

----------按申请范围和形式,行政复议处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受理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是在保护违法,是在任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处2次违法拒绝复议,被侵害人手持乱收费白条无处申冤,请别叫我们永远收藏行政机关违法乱收费白条留做永久的纪念。

-----------在内部监督极为悲哀的时候,你们对不受理也给不出一個合法合理的解释。要保护违法行为是你们的权力,但不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类的不合法方式违法拒绝复议。

----------为此,你们认为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认为物价局处理合法,请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出具维持具体行政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贴于法制办公开网

00五年十一月

 

发表于 2006-6-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康你回答他.你更坏..........你简直是在斗智斗勇好累哦,好难走的维权路哦.[em06][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6-6-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状.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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