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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安岳] 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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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8:02 | |阅读模式
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2010-12-28 17:03:05



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 都  云
   

无证大律师

      作为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博弈力量之一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究竟是拥有一个几页纸的小本本重要,还是要看这个人有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
      这个问题,在一些“有本本”的律师看来,理所当然应当是“有本本”重要,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了国家正规的司法考试,你才算是被体制所承认,你才具备专业的法律技能——这有点像以前的武林江湖,如果不被武林盟主所首肯和承认,你就是无门无派的江湖混混,将会被排斥在各大门派之外,甚至被诛杀。而目前的律师协会,就有点类似于那些林林总总的江湖门派。
      从这个意义上说,迷恋于“本本”的律师们,已经将自己等同于在法律江湖中觅食的职业武夫了。在他们看来,胡代国们,以及宜宾的李建国们,就是抢夺了他们饭碗的武林异端。
      当郝劲松为了挑战强权而频繁出现在诸多公众事件中时,我一直以为他是一名有正规律师执照、被体制收容但同时又反体制的人。
      后来,我发现我错了。他一直干着比律师还律师的事,但他不是律师,媒体称呼其为法律学者。他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但是,我仍然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应当被称为律师,不应当是一个没有生命力的纸质本本,而是看他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以及他们是否遵从了这项职业的基本职业伦理。
      以目前郝劲松的身份来说,他虽然没有一本棕褐色的执业证,不能以律师之名执业,但在很多人眼里,他是中国的知名律师,至少人们给予了足够的期许。
      与律师相似的职业就是记者。我们发现,在当下有很多“有本本”的记者干着肮脏和无耻的勾当,而那些“无本本”的在岗记者和实习记者,却在默默无闻地发挥着独特的社会价值。这就是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本本和证件,其实不过是管制机构钳制治下从业者的一件厉害法器罢了。记者证的考取和获得,就被网友指责为发证机构通过培训和颁证谋取垄断利益的途径。至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的司法考试大行其道,是否亦是因为其背后蕴藏着丰富的利益资源,笔者尚未明了。但至少,我知道,司法考试的高分与法律实务之间,尚有非常非常远的距离。
      中国的法律精神,本质上是一种精英思维,即法律资源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这种法律土壤,是一种扼杀郝劲松们的法治生态。但无论如何,郝劲松绝对是一个“无证大律师”。从公众和媒体的评价来看,他无疑是最具律师精神、且有过硬的法律素养的律师之一,但为什么他又被排除在主流的律师队伍之外呢?
      其实,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说,郝劲松的专业水准也许不能称为精专,但其展现出的诉讼技巧和媒体智慧已远超一般律师,而其提出的“复式诉讼”理论,亦足以使他在推动中国司法进步中留下了难以抹去印痕。(笔者注:郝氏提出的所谓“复式诉讼”,是指对社会上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在短时间内发起持续的诉讼,并结合媒体和舆论的力量,以促进对方回应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
      现实的问题,并非他有没有那本盖有钢印的小本子,而是他触及了一些人的利益故而被一股强大的力量所挤压。这可能不是郝劲松一个人的遭遇,安岳县知名维权人士胡代国在宜宾也享受了这样的“待遇”,他曾多次被一种称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宜宾土政策”给拒之于法庭代理席之外。作为公民代理人,在宜宾,就需要在司法局审核通过才能上庭代理案件,而审核的程序又比较复杂,派出所开无罪证明,委托人的委托书,还要保证不收费等等,这些“待遇”,胡代国在其他地方从未遭遇过。在被拒几次后,宜宾司法部门目前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师者之谓与匠人之愧


      律师与医师、工程师和教师,都是“师字辈”的专业人员,一般来说,既然称之谓“师”,在公众心目中都具无上的地位和荣誉。律师,其实不应当简单将自己定位在“吃法律饭”的谋生者,而应当有较高的职业追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等等。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律师仍然将自己的职业定位设定在谋取高薪和获取较高的职业待遇上,或者说,很多律师远未达到物质上的富足,因而长期停留在“为稻粱谋”的求生阶段。有律师曾说,如果从事律师者,其职业追求是想在这个职业上发财致富,那么最好选择其他职业比如经商或者房地产,因为从职业特性上看,律师并非是一个能获取暴利的行业,除非弄虚作假或者有违职业操守。在这位律师看来,如果代理某个案件不能提出具有超越性的诉讼观点,或者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其他人无法提供的法律专业服务,他宁愿不接这个案子,因为这样的案件有没有律师是一样的。
这种职业追求无疑值得钦佩,但在当下国情中,确有些曲高和寡之虞。
      一方面我们整个社会才从物质极度匮乏的惊惶失措中回过神来,因此,我们很多人都在为生计而奔忙。另一方面,目前我们身边的律师,大多是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的从业者,他们的职业精神曾经断档——既然有“律师制度恢复”,意味着之前有过中断。因此,单凭这几个字,就可以知晓我们的律师行业经受过怎样的洗礼和波折。因此,要想让中国的大多数律师都有较高的职业追求,而不仅仅是“为稻粱谋”,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他们,首先要吃饭,然后是吃饱,最后才是追求职业荣誉。
      法律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家,一类是法律实务人员,包括法官和律师(含法律工作者)。如果通俗化地理解,我认为法学家的基本理念是质疑现有法律,试图提出更合理更完善更符合人类文明的法律,他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构建者、创造者甚至叛逆者;而法律实务人员的基本理念则相反,他们是遵循现有法律,在法律的条文之内实现法律的社会功效,他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的遵从者、驯服者甚至盲从者。
      当然,有些法学家本身亦是法律实务领域的高水平律师,他们精深地理解了法律精神,但又不做法律的奴隶。但有些律师甚至平庸的法官,却成了法律的奴隶,唯僵化的条文是从,机械僵化、刻板、甚至一知半解地理解法律,对于这样的律师,笔者认为称他们为“法律匠人”更为合适。
      所谓匠人,其实就像木匠或者泥水匠那样,在一种简单重复的节奏下,干着看似高尚的职业。在某本励志书中说,建水电大坝的建筑工人想象着自己修建的大坝将为多少人带去光明,因此干活就特别卖命,这其实试图为我们营造一个乌托邦式的幻象:似乎职业的高尚可以掩盖卑微者的无奈。但无论如何,水坝的设计者和工程师们,其对水坝建设的贡献都比普通的钢筋焊接工人更被社会所重视。平庸律师与优秀律师的区别,就像钢筋焊接工与水坝工程师的区别。钢筋焊接工,一般被尊称为水坝建设者,实质上他们就是一群匠人;而工程师则直接被称为水坝工程师。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断地重复的只能是匠人;而大师,则在不停地创造。从近几年宜宾的诸多案例中,笔者发现,我们身边更多的是焊接工一样的法律匠人,而少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但在我们中庸的文化氛围下,往往将二者模糊化了。

万马齐喑以求自保


      近期,欣闻宜宾十佳律师即将闪亮登场。
      原本,这是一件好事,更应当是律师界的一件大事。然而,令人感叹的是,这样的称号,其主要产生方式是考试和评选。首先是笔试,然后面试,等等。看来我们的考试文化也应算国粹之一,从科举到现在高考,到公务员入职前的“国考”,以及律师资格取得前的司法考试,似乎都是我们这个民族留给世界的伟大文化传承。现在,宜宾的优秀律师也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这一文化传承。
      前面说过,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30来年,此前有过中断。这很令人感到可叹:中国有过人类文明史上最为全面性的文化中断,居然包括律师制度。据说,律师制度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而在中国春秋时期,能“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的郑国人邓析,就曾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但这一能促进和维护司法公平的人类文明成果,在中国却曾被中断过。
      因此,或许是出于“井绳效应”的天然畏惧,中国律师在本地执业时大多小心谨慎。故而很多大案都由外地律师唱主角。
      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人会提出的疑问,为什么宜宾出租车罢工案后,车主集体凑钱到重庆请律师来宜宾打官司?为什么肉贩李思聪要不远数百里到安岳请胡代国代理?而胡代国亦因此而名声大噪,其轻灵而“刁钻”的辩护技巧,着实令宜宾司法界为之侧目,当然亦令某些利益相关者颇为头痛。又比如,在几乎所有的拆迁案例中,笔者接收的所有信息都是被拆迁者默默忍让承受,不但没有十佳二十佳律师为之出头辩护,哪怕“百佳律师”也踪影难觅。
      如何产生十佳,姑且不论,我们先来回顾宜宾的一些案例中的律师表现吧。在一些有争议的、被律师界划为敏感序列的案例,宜宾律师的表现都差强人意。或者说,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宜宾律师接近于“万马齐喑”,奇迹般地保持集体沉默。
      最令人叹息的就是影响巨大的伍勇案,除了当事律师外,其余律师亦对此案顾左右而言他,视此案为言说禁区,将自己置身事外,以求自保。哪怕是近期这个十佳评选,笔者了解到几乎所有入选和未入选的律师都对媒体保持沉默,我们除了能在媒体和网络上看到这些律师的生平简历以外,很难看到他们对十佳评选本身的只言片语,更遑论对宜宾的公共事件发表看法了。
      这无疑是宜宾律师界的集体悲哀。然而,悲哀之事仍远未结束。

奇谈尘上  怪论迭出

      几乎与宜宾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相同步,笔者同时还从律师界获悉到宜宾律师的一个本土化发明——近期有宜宾律师提出了一个怪异理论:酒窖是房屋的附属物。在另一位律师看来,这是一个缺乏基本常识的理论,他认为这“简直是丢宜宾律师的脸”。这一怪异理论在惊诧宜宾法律界的同时,人们除了感到好笑以外,剩下的只有面对着背后的利益格局无奈地摇头。
      为什么会如此?这仍然要回到关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上去。
      重庆打黑事件过后,轰动中国知识界的李庄案,一直是人们不断思考和谈论的话题。在目前各行各业都极富“中国特色”的中国,律师成为政府权力的附庸有其必然性和合理土壤。因此,一些专业素养并不太强的律师,由于其具备较强的投机技巧,从而成为权力的赘生物。因此在一些政府机关和国企牵涉其间的案件里,他们一方面暴露出了专业素养上的缺失,另一方面亦显露了其依附权力的面目。
      ……
      首先,往高尚处说,律师应有某种社会责任感,成为推动社会走向法治的先行者。那么作为律师其所作所为应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能够接受社会的广泛质疑甚至批判,所倡导的法理精神应当符合普世价值、亦即人类的普遍价值观。也就是普遍通行于世界的人类价值观,核心是自由,然后是理性、民主、法制等。但在这个“附属物理论”的背后,笔者看到的是一种缺乏理性的“脸面思想”,更折射出一种缺乏民主和法制的对话机制。
      第二,退而求其次,往平凡之处说,律师应当笃信法治精神、树立对法律的专业信仰,成为普及法制知识和宣传法律条文的知识分子。中国是一个产权保护相当落后的国度,只在近几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人们才逐渐有了一些这方面的启蒙。因此,作为律师就有义务启迪民众、包括促使政府和社会各界从意识层面增强对产权的敬畏。重庆最牛钉子户在拆迁补偿上取得胜利,既是中国产权保护进程中取得的微小进步,但也是打在中国法律人脸上重重的一记耳光——正是中国法律人在拆迁争议中的集体退缩,导致中国强制拆迁泛滥,多少合法产权人因保护自己财产而流血、而自焚……
      第三,再退而求其次,往底线之处说,律师应当具备起码的法律素养和常识判断,重视大众智慧和公众情感。所谓常识,就是一些不需要法律规定、也应当成为人们普遍共识的类似数学上“公理”的是非判断。比如你不能对一个手持借据的人说,你的借据已经被政府宣布作废因而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在朴素的法律理念中,无论国王还是庶民,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只要是法律调整的双方,那么相互就应当属于一个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个从属的主客体关系。
      这是对律师三个层级的界定,可以稍微将“法律从业者”进行一些细分,以更清晰地区分不同信仰追求的律师们。
      在亟待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需要有一批有良知的优秀律师添砖加瓦。因此,当你手握一本褐色执业证,但如果你在公共事务中畏缩谨言,不能为公民社会贡献一点力量,那只能算法律界的谋生者,请收回你那印有“律师”字样的名片,改称自己是“混法律饭”的,相反人们会比较敬重你;但如果你再与权力媾和,那对不起,历史最多将你们定义为“法律掮客”。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
http://bbs.ybvv.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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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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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复议致宜宾翠屏区撤销了《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5280648724/

核心提示:宜宾市翠屏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非法存在多年,2010年8月突然宣布撤销该机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下文。
     宜宾市翠屏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非法存在多年,先后阻止了三百多位公民代理诉讼。
     2008年3月4日上午9点,是宜宾个体工商户李思聪诉当地工商局违法扣留猪肉开庭审理的一天,委托代理人是相距几百里外的公民胡代国,因事前不知道当地有一个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需要办理什么《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才能出庭代理诉讼。3月4日胡代国按照其它法院的规矩和法律的规定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准备出庭代理诉讼时,却因没有《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而代理诉讼受阻(见三江周刊《胡代国代理官司受阻》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0821331542164/。)回家后。本想就此提起诉讼,却因没有取到相关证据加之工作忙碌而没有诉讼。
     2010年5月26日是宜宾象鼻街道大地村一组唐云华、贺起平二人诉宜宾电业局劳动纠纷案开庭审理的日子。5月15日唐云华的儿子唐勇和村民张荣兵慕名开车来到安岳县,委托胡代国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胡立即到川剧团开了证明;向安岳县北坝派出所所长递交了申请书,一再请求公安局出具自己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安岳县公安局传真到翠屏区司法局);再将申请出庭函、身份证、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快递给翠屏区司法局长;5月24日,胡代国和唐勇等人来到翠屏区司法局,要求办理出庭函,工作人员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不是亲戚为由,拒绝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胡代国拿着三大诉讼法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和工作人员理论无果,随即找到局长理论,再次指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的行为违法。局长倒是有点人情味,局长问:“你们双方是不是亲戚嘛?”“我们不是亲戚,以往也不认识,我是上过中央电视台做节目的公民,他们慕名找我代理诉讼”。胡代国故意回答。“你就说是亲戚,中国人都是竹根亲嘛,到社区出个证明就行。”“谢谢局长”。胡代国说。

     唐勇是大地村一组的组长, 按照局长的意图,唐勇到象鼻社区、村组出具了胡代国和唐云华、贺启平是亲戚的证明书、由局长打招呼,工作人员开给了胡代国《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当天因有人手续不齐,工作人员拒绝办理出庭函,只好吵架离开。

       整个申办《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过程耗时数天,申办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司法局,因此包括唐勇在内,我们去司法局就有五人。而按照诉讼法规定,在其它法院还给当事人准备了空白委托书,填写一个委托书只要一分钟左右。
      回家后,根据公章是“宜宾市翠屏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这一事实,复议机关应当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应当是翠屏区人民政府。胡先后两次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快递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局均以没有收到信件为由电话答复。2010年7月7日,胡又向宜宾市司法局提出如下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机构并赔偿误时费500元等诉求,2010年7月9日,宜宾市法制局以自己不是被申请人为由制发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宜市司行复决字【2010】1号。尽管该复议没有受理,但2010年9月29日当胡电话咨询了三个部门,准备第四次向翠屏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各部门均答复,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机构,不属于他们管辖。最后胡咨询翠屏区司法局:请问你们那里的“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的上级机关是谁”?“该机构已经被撤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答。胡代国在电话上对宜宾三江周刊的李记者说:终于除去了翠屏区的一颗阻碍法制建设的毒瘤。

视频:2010年5月24日,为代理唐云华与电力公司劳动纠纷案,胡代国等五人再次次来到宜宾翠屏区司法局,申请《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下面胡代国用手机录下了申办《公民代理出庭函》的全过程视频.

下面是当天胡代国申请公民代理出庭函的的两则视频资料: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FWQgToQEKpI/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I4Qv0qx-Ypo/

视频两则:宜宾翠屏区象鼻镇大地村一组社长

唐勇的家,风景十分优美,是钓鱼休闲的好地方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oHVXTCPkTgg/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hGCrdIKM6Jo/

http://img845.ph.126.net/K-WScCYZ7qZmKhKxGWVuIA==/3005308326341482054.jpg

http://img845.ph.126.net/FoKYnwd_Hg8VyeB6f8lf6A==/3005308326341482107.jpg

http://img845.ph.126.net/5nXu0WrEDXrMsQE2yxLC6w==/3005308326341482155.jpg

http://img845.ph.126.net/fjb_UpIiCv7rHfDBoHmQtg==/3005308326341482213.jpg

下面是胡代国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

http://img313.ph.126.net/M3c84ldyHI90eQKSRnXDOA==/3677189095748650535.jpg

》。





http://img313.ph.126.net/qYHIC9bD0fU-RmSEihMZ1w==/3677189095748650602.jpg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宜宾市司法局

    申请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028-24540125

    申请人:张荣兵,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大麦村四组村民。

    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法人代表,该局局长。

申请目的: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向公民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审查撤销其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的地方性相关文件。

    2、由被申请人赔偿二申请人的误时费各250元。

事实理由

2010年5月,原告唐云华、贺启平诉宜宾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即将开庭审理,原告依法委托了二申请人为其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翠屏区法院却要求申请人到翠屏区司法局申请“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见附件1)。当申请人和原告等5人乘小车于5月24日第四次来到司法局时,该局却要求按照其1-6条所谓规定去办其它手续(见附件2)。按照司法局的规定,申请人多人先后开车数百公里,步行数十公里,还通过安岳县公安局出具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该材料只能由安岳县公安局直接传给翠屏区司法局),好不容易才申请到了公民代理出庭专用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按照其它法院包括宜宾市法院、长宁县等法院的规矩,一分钟不花钱就可以办好的事,而在这里,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导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付出了不该付出的沉重代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费共计500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第27条的规定,请求贵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查撤销被申请人等机关规定的必须领取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才能出庭代理诉讼的地方性相关文件。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便民利民,依法行政,社会和谐,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呈

宜宾市司法局


                                            申请人胡代国


                                             申请人张荣兵

                                                     2010年6月28日

附件:1、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2、司法局开出的公民代理专用函复印件三张;3、证明三张,4、司法局的规定一张;5、胡代国的申请书一张;6、快递邮票复印件一张;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删去了《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经人民法院许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07年《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http://img851.ph.126.net/4d3hi7LLVdUFcN0SSr5lfQ==/591378926070110367.jpg

http://img762.ph.126.net/Rx6QXfkYBQkn4KaCOCwsBg==/2958020530253443454.jpg

发表于 2011-11-6 19:20 |
:L:L

发表于 2014-2-23 10:39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删去了《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经人民法院许可”。

发表于 2014-2-23 10:41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23 14:02
有钱便是娘!

发表于 2014-2-23 14:07 |
手机用户 110.187.29.x 发表于 2014-2-23 14: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钱便是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发表于 2014-2-24 16:00 |
孟松林 发表于 2014-2-24 15: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就是要委托胡代国先生打官司,因为委托胡先生打官司成本低服务好容易赢官司

我也要委托胡代国先生为我家法律服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胡代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是优秀的公民,懂得法律的公民,我们相信胡代国先生。

发表于 2014-2-26 10:05 |
只要有钱挣,良心也可以不要

发表于 2014-2-26 10:21 |
球莫名堂:@

发表于 2014-2-28 11:49 |
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14-2-28 11:50 |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胡代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是优秀的公民,懂得法律的公民,我们相信胡代国先生

发表于 2014-3-2 22:58 |
看看

发表于 2014-7-9 20:46 |

胡代国怎么不谈一谈他代理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你借天灾人祸,黑白颠倒、夸大事实、糊弄他当事人杨正田这件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他糊弄他当事人可以赢得脱贫致富的133007元,结果怎么样他胡代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发表于 2014-7-9 21:39 |
只要能赢官司,就是好代理人,我支持

发表于 2014-7-14 22:16 |
律师辨得再好,,也不能改变事实,,,关键在于法官如何判案,,,,

发表于 2014-8-7 22:32 |
zzz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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