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7日8时30分左右,涪陵区纪委何春生、袁念华、刘景源等以到白涛检查非典为名将当事人秘密挟持到原涪陵地委大礼堂底楼一间潮湿的暗室里,未出示任何手续和证件,进行非法搜身、踢下身、轮翻烟熏等各种酷刑达30多个小时后,又被转押去涪陵中心医院内科大楼心内科“抢救”时却发生了惊人的一幕————致使当事人终身残废。(医嘱还有腰、腿部、膝、裸关节等四大手术要做,因生活和医药费用债台高筑,再无能医治)。
现有中心医院内一科主任向立权证实:“当时是我院办公室主任李亚权通知我的,叫我去出诊……,我去检查了一下,情况不太好,我当时建议住院……。他住的那间病房的玻璃是用报纸粘贴起的……,在内科用了药的,……他是从内科(三楼)坠楼后转外科治疗的。”
又有涪陵中心医院外三科病历记载并证实:于2003年6月8日23时15分下达失血2小时休克入院病危通知书,2003年6月9日做第一次全麻手术。但病危通知书、麻醉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系纪委人员签的字。
根据以上证据得出一个结论、两大置疑:
一个结论就是:当事人已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存权。
对于一个丧失人生自由而被致残的案件,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项第1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
第一大置疑是:当事人是什么病而被转押去中心医院抢救的,在内科用的是什么药?
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当事人的全体家庭成员和几任代理律师。因为自从当事人在外三科抢救时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及代理律师就分别依法查找内科病历和被害原因。可经多次查证中心医院病案室却无当事人内科抢救病历记载。更叫人无法接受的是,2007年11月14日,中心医院医务科以“据查该病人未在我院内一科住院”而否定这一铁的事实。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章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那么究竟是谁销毁了病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二大置疑是: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病房玻璃用报纸粘贴?究竟是为了治病救人,还是便于继续实施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是为纪委、检察院利用大小会议、党报、党刊、网络媒介大肆宣称“(白明宗)在纪委审查中畏罪跳楼逃跑而将腿摔成骨折……”来掩人耳目?
由此可见,医院的病床不是用来救死扶伤,而是纪委何春生等用来“审查”“罪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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