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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交警大队长该不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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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20:39 | |阅读模式
2010年2月6日晚九时许,四川省达州市交警直属一大队队长醉酒后驾驶‘川S28307’越野车在塔沱将一辆三轮车撞翻并使两人受伤,当时这位大队长没有及时抢救伤者,而是弃车逃走,而后又被愤怒的群众追赶回来,事故现场才发现这位大队长满口酒气,后来来了许多警察把这位大队长强行弄上了出租车,气愤的群众把车拦着不让车走并砸坏了该出租车,但现场的警察对大家强烈要求现场测试酒精于不顾的情形下并没有对他进行酒精测试!!!那场面可大了,好多的警车,好多的人民群众,几千人啊!!

      2010年2月7日上午,达州市公安局的警察才把这位大队长弄去抽血进行酒精测试!!



     请问?

   1.    作为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大队长知法犯法,醉酒驾车造成后果不救人,并弃车逃跑,   这应不应该被开出??????

   2.    市局纪委是否调查者为大队长在2月6日晚在几个地方喝了酒?喝了多少酒?听说是在好几个地方团年哦!

   3.    市局警察在2月7日上午才把这位大队长弄到医院去抽血测酒。请问:我们老百姓酒后开车撞人后是否也要等到第二天酒醒后才去测酒精含量,而不是现场当着大家的面吹起测试,我们老百姓可是现场吹气测试的!!!

   4.    市局纪委为什么回避了这位大队长醉酒开车并弃车逃走的事实,避而不谈,是不是心虚了?????

   5.    按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要被开除的,是否能兑现?这样的大队长是否还可以在交警大队的领导岗位,要打个问号了。

   6.    全国上下再掀起整治醉酒驾车的活动,又是两会期间,可见这位大队长的胆子有多大,他心里还有没有国法!!!!!

             据说事情马上就有处理结果了,醉驾伤人,肇事还逃逸的人居然还可以官复原职,公理何在?这样的结果还怎么服众,又怎么可以让人民群众相信组织?

       强烈关注中!!!!!

                                                                                         现场目击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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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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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22:30 |
这个话题提的好,是所有人都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表于 2010-2-13 14:49 |
关注中!!!!!
wwg

发表于 2010-2-13 16:44 |
已阅,交七宝处理!
发表于 2010-2-13 17:45 |
关注
发表于 2010-2-13 17:46 |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2-14 20:41 |
大家看,下面是官方回复的,很戏剧化!好象是告诉大家酒后出了事,一走了之就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2-14 20:41 |
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一大队大队长职务

2010年2月6日晚9时许,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靳元林驾驶牌照为川S28307的三菱越野车从西外往市内行驶,途经朝阳西路转盘处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两人轻微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已初步查证:






一、靳元林当晚属个人行为。调查证实,靳元林当晚未执行公务,所驾车上也只有靳元林一人。






二、靳元林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靳元林违反了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应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规定。因此,他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事故处置中靳元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靳元林同志及时安排随后路过现场的川S0565警车驾驶员唐香成向交警一大队特勤中队报案,并通知120派救护车救治伤者。但在调查和秩序维护工作中,靳元林未请示领导擅自离开,后经多方寻找无果,直到第二天上午,靳元林才与交警支队领导联系,对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靳元林是否酒后驾车无法认定。靳元林当晚是否酒后驾车是事故调查组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靳元林同志擅自离开了现场,且经多方寻找未果,致使未能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第二天上午将靳元林同志的血液抽取后,及时派专人送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乙醇。经调查当晚与靳元林一起吃饭的同志,均称他未喝酒,靳元林也自称未喝酒,同时还询问了当晚送靳元林离开现场的出租车驾驶员、事故中的伤者、事发现场当晚与靳元林有过近距离接触的群众,对靳元林同志当晚是否饮酒驾车目前无法确认。






靳元林同志身为交警大队大队长,理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但他却离开现场,影响了调查取证工作。事后,靳元林向市公安局党委书面提出辞去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职务。2010年2月11日,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职务,对其事故当晚违纪问题继续核查。

                              达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2-14 20:55 |

发表于 2010-2-15 09:39 |
喜剧

发表于 2010-2-15 14:50 |
这个处理结果好,反正大家都是瓜撮撮的

发表于 2010-2-15 15:17 |
他娃该被脱那身衣服并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0-2-15 18:53 |
达州市公安局对靳元林酒驾处理答复的五大怪


一怪:2月6日夜,吃团年酒宴饭后21时驾车进城途中撞车,时隔12小时以上,在第二天(2月7日)上午10时才取证抽血检验酒精含量,什么样的先进医疗科学仪器能够鉴定出血液中有乙醇含量?这种作法是哪个公安部门的规定?大家说怪不怪?



二怪:自己驾车出事故后未及时报案特勤中队出现场。反而安排“随后路过现场”的川S0565警车驾驶员报案。这个大队长执行的交通法规好奇怪!大家又说怪不怪?



三怪:2月6日正是全国春运期间,又值达州市“两会”召开期间。身为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大队长,为什么偏偏在自己驾车出了一般交通事故后“关手机”,“擅自离开现场”“且经多方查找未果”,“致使未能进行现场酒精测试”当晚到现场的交警、公安等领导你说这是什么在作怪?包庇?逃避?弄虚作假?戏弄老百姓不懂“规矩”?大家再说怪不怪?



四怪:“自称未喝酒”就断定未喝酒。“与他一起吃酒宴的朋友说没喝酒就断定没喝酒” ······。这一规定只对靳元林交警大队长管用,而对其他驾驶员不管用。警察就只会严于律人?大家又说怪不怪?



五怪:说怪也不怪。靳元林交警大队长,人称“靳茅台”久走夜路撞见“鬼”——酒后驾车出事故,怕受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处理,而采取:逃!瞒!编!骗!他本人及袒护他的人不这样做那才怪!!!






希望公安机关来真格的“对其事故当晚违纪问题继续核查”、不要“一免百了”不要让“交警大队长酒驾撞车逃跑”的帖子在全国网络传开后方才来收这一怪场。

发表于 2010-2-16 12:49 |
真的是太滑稽了
呵呵
顶起  这样的好贴千万不要落了

发表于 2010-2-28 22:01 |
回复 1# liuyiy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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