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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青川“5.2”安全事故调查不实误判向谁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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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事故调查不实误判向谁讨公道
广元:青川“5.2”安全事故调查不实误判向谁讨公道

今年521840分左右,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唐家岭(小地名)发生一起挖掘机坠崖致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挖掘机车上的操作员中范小林当场死亡,袁清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幸死亡。

据青川县安监局55日给县委县政府对此安全事故调查称:今年326日,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唐家岭12户农户自发筹资修建由大树坪至唐家岭出行便道,计划11户农户每户出资3000.00元,另有一户出资1000.00元,计划集资34000.00元(包括青苗赔偿费在内)。由本村村民高发成、贾正军、何国祥3人牵头找到房石镇白兴村大树坪村民何文华,请他帮忙联系介绍挖掘机械。同时说去年下半年在房石镇白兴村修路的挖掘机范师傅(即死者范小林)路修的好,看能否联系来给我们修这条便道。

  426,何文华在房石镇新桥村李正龙家的墙上看到一则广告,上面有挖掘机出租的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何文华用手机打过去一问,接电话的是挖掘机机主苟富成(系四川省苍溪县禅林乡明阳村六组人)也正是去年下半年在房石镇白兴村修新房子(小地名)到大树坪(小地名)的交通便道的挖掘机主。双方在电话里口头商定,新桥村唐家岭新修2公里连户路,需2.2万元资金,由何文华负责收款并在路竣工后交给苟富成,并约定于429将挖掘机运抵房石镇鱼洞坝。429,苟富成联系绵阳车辆将挖掘机有剑阁运至房石鱼洞坝桥头上,并与挖掘机操作手范小林(死者)、学徒袁清斌(死者)同行,挖掘机卸车后由何文华垫付了拖拉机运输费4000.00元。430上午开始作业。由于苟富成有其他的事不能亲自到场,同何文华约定三天后到房石镇新桥村签订挖掘机租赁书面协议。谁知52 下午发生了挖掘机安全事故。



52下午6
18分左右,机车上的操作员中范小林在施工遇到一块大石包,挖掘机过不去。加之,范小林、何文华发现挖掘机斗齿破裂就暂停施工。范小林让何文华去借焊机,何走后十几分钟,即1830分左右,范小林就叫贾正宇等村民在路边搭了几根木杆,自己找了一块石板垫在木杆上面,然后范小林和徒弟袁清斌二人在挖掘机上边,由范小林操作挖掘机,当挖掘机的履带刚压上木杆上面的石板时,石板就烂了,范小林就将挖掘机的臂向左边移,使挖掘机整体重力发生偏移,村民发现立即向范小林摆手,随即挖掘机就侧翻滚下了60米高的沟下。贾正宇等人立即下到沟边将范小林、袁清斌二人从摔坏的挖掘机上救出来,背到公路上时,村民发现范小林已经死亡,于是将袁清斌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途中袁清斌死亡。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挖掘机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又称挖掘机操作人员范小林因死亡无法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网上也未查找出来,同时违规带学徒上机,冒险作业,对现场危险估计不足,对木杆负载承重判断失误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挖掘机业主苟富成忽视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不落实,无现场管理、指挥人员,违规安排学徒在作业场所随车学技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青川县安监局处理意见为:挖掘机机手范小林无证操作违规带学徒上机,冒险作业,对施工现场危险估计不足,判断失误,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范小林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经济责任。机主苟富成应承担范小林、袁清斌死亡事故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部分证据材料

/成都长城培训学校出具的范小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明

挖掘机主苟富成介绍,事实上,何文华打电话约定称:新桥村唐家岭新修2公里连户路的挖掘机租赁费用为月租2.8万元,由于何文华资金紧张,由何负责收款并在路竣工后交给苟富成,何叫苟富成三天后到新桥村签订租赁合同。挖掘机操作人员范小林也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见图)。说何文华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这也不是事实,当天下午1500过挖掘机操作人员范小林打电话换电瓶,而不是斗齿破裂,因为挖掘机属于特种机械,换斗齿也比须要专业人士才能换(属售后服务范围)。1650分苟富成打电话给范小林问换电瓶一事,范说电瓶已换好,已经开始作业。1843分苟富成接到何文华的电话讲挖掘机出事,有手机通话记录和其他众多的事实证言证词证明何文华一直是在现场指挥施工作业。

律师调查称:今年4月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依据国家交通部(【20063号)公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多次向房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请示,申请对该辖区新桥村唐家岭一带新建农村公路约5公里,并于4月底由村镇在预先规划的路线上,请来了挖掘机开始了对该公路的建设施工,具体现场施工责任人是何文华。经查证,何文华为了抢工程进度,一直守在施工作业现场白天晚上指挥加班,曾两次在夜间与拖拉机柳师傅一起加油。根据一名欲承包这条路的何力富讲:他曾与何文华争过这段路的承包修建权,但何文华有一个哥哥在县上某局当领导(也是“52”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争不赢他,只好放弃;5.1日,死者袁清斌也给何力富讲,何文华为揽到这个工程愿出月租29万元的挖掘机租费给苟富成(录音视频为证)。另据与何文华住一个院子的两名女村民称:两名事故死者住在何文华家, 56何文华将两个死者的衣物(含随身遗物)全部烧毁(录音视频为证)。据律师调查,头几天,施工非常顺利,进度也快,两天内挖掘机便将乡村公路以4.5米宽的标准向唐家岭推进了约3.5公里。但当地乡镇无任何相关负责人到现场问过修路一事和检查过安全问题。52日下午18时许,在这段路修道约3.5公里处因挖掘机作业面狭窄,当时现场管理人员贾XX、何文华等人组织指挥在道路作业面的左边搭设了几根木棒,用来支撑挖掘机。挖掘机正在施工时,突然用来支撑的木棒断裂,脱落,导致几十吨的挖掘机连人带车一起翻下约六十米的悬崖。

  

/事故发生现场点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自发组织开展了救援工作,机车上的操作员范小林当场死亡,袁清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幸死亡。此事发生时,当地相关单位、部门无一位监管人员在场;事故后,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也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施救及上报。53日只有房石派出所刘洋和县公安局刘飞副局长来现场作了一番调查,确未将真实的事故原因进行通报。到法院开庭前,苟富成向刘飞副局长请求他们能提供现场调查材料,刘局长叫到刘洋那里去提取,而刘洋却说现场调查材料被712的洪水冲走了。这么重要的材料难道真的被洪水冲走了?  更感到可笑的是,此次安全事故发生数天后,青川县安监局才成立“5.2”事故调查组(由8家成员单位组成的调查组),并且事故责任人的调查组成员却根本未履行对事故责任人的调查职责,也未深入到现场,在所谓的调查组中除了青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和房石派出所刘洋到过现场外,其他的在事故发生后根本就没到过现场。对如此重大事故无动于衷,这显然是存在欺上瞒下、不复责任,渎职的工作作风叫人心寒。所谓的“5.2”事故调查组即青川县安监局便草草了事,于2009511作出了“让苟富成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人……”对遇难者赔偿的处理意见。

青川县人民法院(2009)青川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此案时,根本没采纳王本秀等8人和拖车司机杨建证明何文华租用苟富成挖掘机的客观真实证据,以及何文华多次电话联系租用挖掘机而协商租用时间、价格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据。作为苟富成既不认识青川县新桥村村委会的任何负责人,也不认识该村唐家岭十二户欲修路的村民,更未与该村村委会的任何人员和该村任何一户就修建公路一事进行过任何商谈。从始至终只有何文华同苟富成联系租挖掘机一事,故该段公路事实上就是由何文华承包修建。何文华同十二户村民协商修建公路承包价款2.2万元,又与苟富成约定租用挖掘机2.9万元/月(967/天)的租赁价格,实际上何文华既是挖掘机的承担人又是公路修建的承包人,既然是受益人,青川县法院却为何不判决何文华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另外,袁其培、王雪华夫妇在该审法院已查明新桥村村委会非此段公路的发包人,而实际是该村唐家岭的高某某、贾某某、何某某等十二户村民为发包人,也是该事段公路的受益人,而未申请人民法院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人或第三人,原审法院在明确这一事实后亦未依其职权将十二户村民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从而使这十二户受益村民逃避了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制司法原则。

/翻下山崖的挖掘机

/受害者出具的县安监局答复同意作为赔偿的证明

5.2”事故发生半年多时间了,青川县安监局一直将事故挖掘机扣下(扣的原因是:56日中午青川县上处理这起事故时,同死者家属没达成一致意见,10点过安监局领导给死者家属讲,你们先把人火化了,我们将挖掘机扣下,保证你们拿到钱)错过了最佳施救时间,现在挖掘机历经几个月山洪泥石冲击已成一堆废铁。当初苟富成买挖掘机的目的是想靠出租挖掘机来改变自己的家境,(买挖掘机的贷款20万元尚未还完,加上向亲戚借款,累计达几十万的借贷)却出了这种事故。在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打击下,苟富成的妻子精神受到严重的刺激,苟富成本人每天也无精打采料理一切事务。如今这一家人债台高筑,希望能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青川县安监局“5.2”事故调查组一纸不负责任的“调查报告”出台和对事故歪曲事实后的处理意见,更为可笑的是青川县安监局竟把苟富成认定为业主(有录音为证);加之法院判决时的事实认定不清,根本没采纳众多证明何文华租用苟富成挖掘机的客观真实证据,将一切事故责任推给苟富成,而何文华及相关部门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显然有失公允。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对“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5.2’特大安全事故”重新调查,并查处相关责任人;乡镇、村社与何文华在这次事故中对乡村道路和便道施工现场监管不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当事人讨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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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青川“5.2”安全事故调查不实误判向谁讨公道

广元:青川“5.2”安全事故调查不实误判向谁讨公道

今年521840分左右,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唐家岭(小地名)发生一起挖掘机坠崖致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挖掘机车上的操作员中范小林当场死亡,袁清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幸死亡。

据青川县安监局55日给县委县政府对此安全事故调查称:今年326日,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唐家岭12户农户自发筹资修建由大树坪至唐家岭出行便道,计划11户农户每户出资3000.00元,另有一户出资1000.00元,计划集资34000.00元(包括青苗赔偿费在内)。由本村村民高发成、贾正军、何国祥3人牵头找到房石镇白兴村大树坪村民何文华,请他帮忙联系介绍挖掘机械。同时说去年下半年在房石镇白兴村修路的挖掘机范师傅(即死者范小林)路修的好,看能否联系来给我们修这条便道。

  426,何文华在房石镇新桥村李正龙家的墙上看到一则广告,上面有挖掘机出租的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何文华用手机打过去一问,接电话的是挖掘机机主苟富成(系四川省苍溪县禅林乡明阳村六组人)也正是去年下半年在房石镇白兴村修新房子(小地名)到大树坪(小地名)的交通便道的挖掘机主。双方在电话里口头商定,新桥村唐家岭新修2公里连户路,需2.2万元资金,由何文华负责收款并在路竣工后交给苟富成,并约定于429将挖掘机运抵房石镇鱼洞坝。429,苟富成联系绵阳车辆将挖掘机有剑阁运至房石鱼洞坝桥头上,并与挖掘机操作手范小林(死者)、学徒袁清斌(死者)同行,挖掘机卸车后由何文华垫付了拖拉机运输费4000.00元。430上午开始作业。由于苟富成有其他的事不能亲自到场,同何文华约定三天后到房石镇新桥村签订挖掘机租赁书面协议。谁知52 下午发生了挖掘机安全事故。



52下午6
18分左右,机车上的操作员中范小林在施工遇到一块大石包,挖掘机过不去。加之,范小林、何文华发现挖掘机斗齿破裂就暂停施工。范小林让何文华去借焊机,何走后十几分钟,即1830分左右,范小林就叫贾正宇等村民在路边搭了几根木杆,自己找了一块石板垫在木杆上面,然后范小林和徒弟袁清斌二人在挖掘机上边,由范小林操作挖掘机,当挖掘机的履带刚压上木杆上面的石板时,石板就烂了,范小林就将挖掘机的臂向左边移,使挖掘机整体重力发生偏移,村民发现立即向范小林摆手,随即挖掘机就侧翻滚下了60米高的沟下。贾正宇等人立即下到沟边将范小林、袁清斌二人从摔坏的挖掘机上救出来,背到公路上时,村民发现范小林已经死亡,于是将袁清斌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途中袁清斌死亡。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挖掘机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又称挖掘机操作人员范小林因死亡无法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网上也未查找出来,同时违规带学徒上机,冒险作业,对现场危险估计不足,对木杆负载承重判断失误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挖掘机业主苟富成忽视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不落实,无现场管理、指挥人员,违规安排学徒在作业场所随车学技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青川县安监局处理意见为:挖掘机机手范小林无证操作违规带学徒上机,冒险作业,对施工现场危险估计不足,判断失误,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范小林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经济责任。机主苟富成应承担范小林、袁清斌死亡事故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部分证据材料

/成都长城培训学校出具的范小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明

挖掘机主苟富成介绍,事实上,何文华打电话约定称:新桥村唐家岭新修2公里连户路的挖掘机租赁费用为月租2.8万元,由于何文华资金紧张,由何负责收款并在路竣工后交给苟富成,何叫苟富成三天后到新桥村签订租赁合同。挖掘机操作人员范小林也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见图)。说何文华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这也不是事实,当天下午1500过挖掘机操作人员范小林打电话换电瓶,而不是斗齿破裂,因为挖掘机属于特种机械,换斗齿也比须要专业人士才能换(属售后服务范围)。1650分苟富成打电话给范小林问换电瓶一事,范说电瓶已换好,已经开始作业。1843分苟富成接到何文华的电话讲挖掘机出事,有手机通话记录和其他众多的事实证言证词证明何文华一直是在现场指挥施工作业。

律师调查称:今年4月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依据国家交通部(【20063号)公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多次向房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请示,申请对该辖区新桥村唐家岭一带新建农村公路约5公里,并于4月底由村镇在预先规划的路线上,请来了挖掘机开始了对该公路的建设施工,具体现场施工责任人是何文华。经查证,何文华为了抢工程进度,一直守在施工作业现场白天晚上指挥加班,曾两次在夜间与拖拉机柳师傅一起加油。根据一名欲承包这条路的何力富讲:他曾与何文华争过这段路的承包修建权,但何文华有一个哥哥在县上某局当领导(也是“52”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争不赢他,只好放弃;5.1日,死者袁清斌也给何力富讲,何文华为揽到这个工程愿出月租29万元的挖掘机租费给苟富成(录音视频为证)。另据与何文华住一个院子的两名女村民称:两名事故死者住在何文华家, 56何文华将两个死者的衣物(含随身遗物)全部烧毁(录音视频为证)。据律师调查,头几天,施工非常顺利,进度也快,两天内挖掘机便将乡村公路以4.5米宽的标准向唐家岭推进了约3.5公里。但当地乡镇无任何相关负责人到现场问过修路一事和检查过安全问题。52日下午18时许,在这段路修道约3.5公里处因挖掘机作业面狭窄,当时现场管理人员贾XX、何文华等人组织指挥在道路作业面的左边搭设了几根木棒,用来支撑挖掘机。挖掘机正在施工时,突然用来支撑的木棒断裂,脱落,导致几十吨的挖掘机连人带车一起翻下约六十米的悬崖。

  

/事故发生现场点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自发组织开展了救援工作,机车上的操作员范小林当场死亡,袁清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幸死亡。此事发生时,当地相关单位、部门无一位监管人员在场;事故后,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也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施救及上报。53日只有房石派出所刘洋和县公安局刘飞副局长来现场作了一番调查,确未将真实的事故原因进行通报。到法院开庭前,苟富成向刘飞副局长请求他们能提供现场调查材料,刘局长叫到刘洋那里去提取,而刘洋却说现场调查材料被712的洪水冲走了。这么重要的材料难道真的被洪水冲走了?  更感到可笑的是,此次安全事故发生数天后,青川县安监局才成立“5.2”事故调查组(由8家成员单位组成的调查组),并且事故责任人的调查组成员却根本未履行对事故责任人的调查职责,也未深入到现场,在所谓的调查组中除了青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和房石派出所刘洋到过现场外,其他的在事故发生后根本就没到过现场。对如此重大事故无动于衷,这显然是存在欺上瞒下、不复责任,渎职的工作作风叫人心寒。所谓的“5.2”事故调查组即青川县安监局便草草了事,于2009511作出了“让苟富成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人……”对遇难者赔偿的处理意见。

青川县人民法院(2009)青川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此案时,根本没采纳王本秀等8人和拖车司机杨建证明何文华租用苟富成挖掘机的客观真实证据,以及何文华多次电话联系租用挖掘机而协商租用时间、价格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据。作为苟富成既不认识青川县新桥村村委会的任何负责人,也不认识该村唐家岭十二户欲修路的村民,更未与该村村委会的任何人员和该村任何一户就修建公路一事进行过任何商谈。从始至终只有何文华同苟富成联系租挖掘机一事,故该段公路事实上就是由何文华承包修建。何文华同十二户村民协商修建公路承包价款2.2万元,又与苟富成约定租用挖掘机2.9万元/月(967/天)的租赁价格,实际上何文华既是挖掘机的承担人又是公路修建的承包人,既然是受益人,青川县法院却为何不判决何文华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另外,袁其培、王雪华夫妇在该审法院已查明新桥村村委会非此段公路的发包人,而实际是该村唐家岭的高某某、贾某某、何某某等十二户村民为发包人,也是该事段公路的受益人,而未申请人民法院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人或第三人,原审法院在明确这一事实后亦未依其职权将十二户村民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从而使这十二户受益村民逃避了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制司法原则。

/翻下山崖的挖掘机

/受害者出具的县安监局答复同意作为赔偿的证明

5.2”事故发生半年多时间了,青川县安监局一直将事故挖掘机扣下(扣的原因是:56日中午青川县上处理这起事故时,同死者家属没达成一致意见,10点过安监局领导给死者家属讲,你们先把人火化了,我们将挖掘机扣下,保证你们拿到钱)错过了最佳施救时间,现在挖掘机历经几个月山洪泥石冲击已成一堆废铁。当初苟富成买挖掘机的目的是想靠出租挖掘机来改变自己的家境,(买挖掘机的贷款20万元尚未还完,加上向亲戚借款,累计达几十万的借贷)却出了这种事故。在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打击下,苟富成的妻子精神受到严重的刺激,苟富成本人每天也无精打采料理一切事务。如今这一家人债台高筑,希望能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青川县安监局“5.2”事故调查组一纸不负责任的“调查报告”出台和对事故歪曲事实后的处理意见,更为可笑的是青川县安监局竟把苟富成认定为业主(有录音为证);加之法院判决时的事实认定不清,根本没采纳众多证明何文华租用苟富成挖掘机的客观真实证据,将一切事故责任推给苟富成,而何文华及相关部门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显然有失公允。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对“青川县房石镇新桥村‘5.2’特大安全事故”重新调查,并查处相关责任人;乡镇、村社与何文华在这次事故中对乡村道路和便道施工现场监管不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当事人讨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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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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