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林业局及时下达采伐限额并出台三条管理措施
时间: 2010-4-2 12: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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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下旬,南江县县林业局(南林发[2010]17号)把2010年木材生产计划采伐量28000立方米、出材量14000立方米及非商品材采伐限额76000立方米,及时下达到全县48个乡(镇)、5个国有林场、2个非林业单位(四川南江黄羊原种场、元顶子茶牧场)和零星国有,同时制定了如下三条管理措施。
一、贯彻落实三个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6]15号)等三个文件,是该县“十一?五”期间各年度采伐森林、林木必须遵循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在执行2010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
木材生产计划是2010年度各地正常组织生产的人工商品材最大限量,各类型木材计划间不得相互挪用、挤占,更不能突破,严禁对天然林实施商品性采伐。市林业局未下达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不得突破。
各地在组织木材生产的过程中,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优先安排中幼林抚育间伐、地震灾害、雨雪冰冻灾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的采伐及民生工程和低产林改造的林木采伐。
各地不得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以外,凡农村居民每户一次性申请自留山非商品材采伐蓄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局发放采伐许可证。
集体与个人林木采伐计划,由蓄积和出材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对江河两岸、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对规划的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严格控制采伐。凡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的伐块,必须按规程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三、强化林木采伐监督和管理
强化林木采伐管理,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不管是人工商品林,还是非商品材采伐,各地都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控。做好采伐申请、作业设计及审核审批、采伐证的核发、伐前公示、伐区拨交、伐区验收等各项工作。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和木材运输台帐,年底报局资源林政股存档。重点加强对林权流转林木采伐的监管,对应进行林权变更登记而没有变更林权证的,不能视为合法的林权流转。
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员制度。森林资源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带头宣传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搞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材通知单等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管理和回收销号等工作。
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实行“三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乱收乱购、偷拉盗运、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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