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无借条起纠纷:1万还是1千? 法院: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记得更清楚
原告称借了10000元,被告坚称只借了1000元,但又没借条……法官怎么判?日前,四川大英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记得更清楚”等信息,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万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概然性,要大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千元并出具了借条的概然性。并根据现有证据及推理判决,支持原告“借了1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老熟人”借1万 还款时称只借了1千
彭某与原告蒋某均为大英县村民,均为养鸽户,又沾亲带故,平时如朋友般多有走动。
据双方陈述,彭某曾有过多次向蒋某借款的经历,因关系要好,一直没写借条,金额从几千元到二万元不等,前几次的借款彭某均全额偿还了。
蒋某表示,2016年,彭某再次向蒋某借款。因无现金,蒋某便向银行申请了10000元的贷款交给了彭某。银行贷款有规定的利息和还款期限,所以双方并没有约定资金利息及还款日期。蒋某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条。
2019年,贷款到期,蒋某向彭某催款。此时,彭某却只认账1000元,并称自己曾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只借了1000元,而蒋某坚称没有出具借条。
>>法院: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记得更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为熟人关系,有过多次借款且没有借条,甚至之前2万元的借款都没有写借条,为何这次“区区1000元”就要写?法官表示,从双方均认同的“有过多次借钱”的前提来看,此次借款写借条不符合一贯做法。
对此,被告彭某辩称,自己上一次向原告仅借款2000元,原告却说借的是20000元,发生争执后吸取了教训,此次借款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但该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办案法官表示,双方既然有过了因借钱而起的纠纷,为何还有这次借钱?且仅为1000元的小额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最后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对借款事宜记得更清楚,结合原告的资金来源及出借的时间节点等。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概然性,要大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的概然性。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彭某偿还剩下的借款本金9000元。目前被告未提起上诉,被告彭某承诺本月之内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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