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吕凤章,男,生于1951年5月25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联系电话:18628855015
申诉人邓永志,男,生于1941年3月5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联系电话:
申诉人不服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检刑申审【2019】10号,不服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资刑终字第21号及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安岳刑初字第25号,特依法向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检刑申审【2019】10号;撤销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资刑终字第21号及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安岳刑初字第25号。
2、申请再审改判申诉人吕凤章、邓永志无罪。
事实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涉案52.1亩的土地权属是望城村六队的,还是望城村五队的所有权?
申诉人认为: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检刑申审【2019】10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安岳县的规定错误,应当适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在第2-3页有关“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安革函【80】80号文件......在望城村六社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提出异议后,安岳县人民政府1999年4月14日以安府函【1999】028号文件再次依据安革函【80】80号文件对望城村所辖各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确认......综上,在相关主管部门未对该所涉集体土地权属再次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所涉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应为望城村五社所有......”的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和理由:
一是五队人口 人,原有土地 亩,将涉案土地52.1亩认定为五队的,那么,五队就有土地 亩,五队只有人口 人,如此这样,五队每人就有承包土地一亩多。
二是,六队原有土地 亩,减去52.21亩,五队的土地就只有 亩,六队有人口 人,平均每人的承包土地就只有一分多。
三是六队与五队相比较,二者人均承包土地相差10倍。显然,当初的处理决定严重显失公平。原本属于六队52.21亩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导致冤案,导致吕凤章夫妻以及队长邓永志被判刑劳改。
四是检察院对安革函【80】80号文件认识理解错误。因为该文件只是说因修建公路等公益性建设,大队与大队可以适当少量调整土地,并非是将六队70多亩土地调整52.1亩给五队所有。
而且,调整该52.1亩土地给五队,没有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报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批准备案,更没有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五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条例第二十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条例第二十一规定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而言,检察院将原本属于六队52.1亩集体土地认定为五队的集体土地,显然是颠倒事实真相,违反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检察院对安岳县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却熟视无睹不予纠正,这还叫公正执法吗?
六是在一审判决书的第2页,法院支持了安岳县检察院有关“邓永志、吕凤章等人擅自将属于......五组承包的五十余亩稻田分给本组村民耕种......截止8月27日,望城村五组栽种的五十二点一稻田中的谷惠被收割一空......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的行为涉嫌聚众哄抢罪。”的指控,是颠倒事实真相,法院分别以邓永志、吕凤章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00元,是错判冤判。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52.1亩土地应当是六队的而不是五队的。
因为1964年大队抽调各队的部份田土合伙组建了一个大队果园。根据最早档案,城郊四大四队田土清理登记花名册记载:四、六队合并为四队,其中六队投入四大队建果园的土地有52.21亩(见附件证据1)。
1997年果园解散。根据《望城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1998年2月10日,望城村村民委员会在村会议室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对果园经营作出以下决议:一、将果园果树土地划分到社,由社自主经营,其划分办法:
1、果树按红桔20元/株...以80年农业人口1014人进行分配。各社分配情况见附表。
2、果园占地117亩,按原土地使用补偿费核算面积划分到社,面积情况见附表....
果园土地划分到队后,自99年起按各社实际面积承担农业税。
根据《望城村98年村果园土地解决结果表》载明:望城村6队应进土地30.1亩。该会议决定后,各队都自发如数收回了原投入果园的土地,唯独6队无法从5队收回原投入的土地。
根据土地册载明:52.1亩争议土地应当属于6队所有。法院将该52.1亩土地认定为五队所有是认定事实错误,与上述证据明显不符。
第二,是社员们自发收割稻谷,队长邓永志、社员吕凤章并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1999年2月,经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在涉案52.1亩田里插上秧苗。刚插几天,五队便将刚插的秧苗踩踏入泥,重新补插秧苗。就此,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政府没有妥善解决。故,同年8月27日,六队社员自发地收割了涉案52.1亩水稻。队长邓永志既没有组织、参与收割,一般社员吕凤章更没有组织、参与收割。法院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组织、参与收割。法院判决邓永志、吕凤章犯聚众哄抢罪是冤案。
根据上述客观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涉案争议是属于土地权属待定引起的民事争议,收割稻谷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形式要件,检察院指控、法院定性邓永志、吕凤章分别犯聚众哄抢罪,是认定事实错误,定性、定罪错误。特此申诉,请求贵院支持申诉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申诉人: 2020 年 1 月 11 日
附:资检刑申审【2019】10号,安革函【80】80号文件、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城郊四大四队田土清理登记花名册、望城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望城村98年村果园土地解决结果表、身份证
本文作者胡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