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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打个鸟判十年,长期使用地沟油才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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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12-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贵州安顺西秀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名重庆男子伍某、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悉,2018年4月,伍某、段某共同出资51万元从刘某处承包安顺开发区南马大道一家自助火锅店,5月30日正式开业。

  开业期间,伍某、段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从6月25日起,授意厨师林某收集店内消费者食用剩下的火锅锅底油。

  林某用筛子过滤掉锅底残渣,把剩下的锅底油用洗油工艺,加水把锅底的油洗出来,然后重新炼制洗过的锅底油,再次提供给来店消费的顾客食用。

  从6月25日至11月1日,该火锅店非法使用地沟油获利达82050元。


  提起地沟油,大家都异常痛恨,一方面觉得恶心,别人食用过的再拿来给你食用,另一方面,地沟油对身体伤害很大,能破坏人们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甚至造成致癌的严重后果。

  然而,地沟油又不容易检测,其外观和成分与正常的食用油相差并不大,无良商家使用后,消费者维权都很困难。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从该条款来看,给予伍某、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虽然也在量刑范围之内,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如此判罚明显失当。

  据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伍某、段某使用地沟油长达半年之久,获利达82050元,销售金额最少也在十万元以上,应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给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并卵,西秀区法院仅给予犯罪嫌疑人最低档的判罚,处罚与所犯行为根本不相匹配。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各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频繁曝光,不能不说与法律判罚、执行不到位有着莫大的关系。

  不妨来看看其他涉及地沟油的判罚情况:

  2018年10月,四川安岳县法院判处地沟油使用者陈代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9年5月,四川西充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分别判处邓某、何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由赵某支付惩罚性罚款35000元。

  2019年7月,四川顺庆区法院依法判处周某、任某、谢某某、曾某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判处罚金152000元。

  ……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安顺法院已经判得够重了,还能判实刑,上述几例无一例外均判了缓刑。顺庆方面最认实惠,罚金达十五万之多。

  如此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行为,司法部门不予严究,就是在间接纵容犯罪,违法成本不高,抓不着就赚了,抓着大不了赔点钱,反正也关不了多长时间。

  有时候想想就会觉得很奇怪,大学生抓个鸟都能判上十年,而长期使用地沟油才特么判一年?到底哪个社会危害大,有关部门难道心里没杆秤?

  更有甚者,人家拿着刀闯入家门,被家里六人合力反杀,致歹徒轻伤二级,反被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六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数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详见《“反杀”获刑,跪求来砍才是正确姿势?》)。

  由此看来,有些地方法院判处案件时过于随意,罔顾法律和民意,着实应该深刻反思——因为法律不是儿戏,任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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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lkq

发表于 2019-12-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是在各种博弈过程中才能进步的。

  民众如果有博弈能力,后果明显不同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lkq 发表于 2019-12-4 08:55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是在各种博弈过程中才能进步的。

  民众如果有博弈能力,后果明显不同

dxp

发表于 2019-12-4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1、人命不如鸟命。

  2、法官一定收红包了。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2-4 14:13
dxp 发表于 2019-12-4 12:17
  1、人命不如鸟命。

  2、法官一定收红包了。

搞地沟油,有钱,
润滑一下,法律吗,
关键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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