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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没了嫖宿幼女罪,新城老王们露出会心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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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城老王的惊天事迹已然家喻户晓,此处不再赘述。目前,老王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案件正处在“刑侦”阶段。

  假设一下,假设老王不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老王最终的顶格刑也就是5年。因为《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老王作孽的场所是五星级酒店的客房,排除了“聚众”和“公共场所”,所以只能是5年以下,但因为猥亵的是儿童,因此从重,那么最重也就是5年。

  假设,刑侦结束,老王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话,就可能突破5年,但这只是一种假设,而已。

  1、老王对九岁女童不仅是猥亵,而是存在性交行为,那么性质就变成了“强奸罪”。

  2、在这个九岁女童之前,老王还与其他女童有过性交行为,则老王会被以“强奸罪”和“猥亵罪”数罪并罚。

  3、网友们希望查出其他类型犯罪,比如经济犯罪等等,这就更是单说了。

  如果上述假设均不存在,那么,老王的最高刑期就是5年,十三亿人民咬牙切齿也不能突破5年。

  此时,不免让人怀念起因汹汹民意而被废除掉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原法条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最高刑是15年。

  那么当初的汹汹民意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呢?因为大家是与“强奸罪”做对比,而且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主观对比。

  “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民众觉得“强奸罪”最高刑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才15年。但是却没有理解到,该判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强奸罪”,是有条件的,一般性的强奸罪,其量刑幅度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因“强奸”而被判处死刑的非常少的原因。

  特别是具体到“搞”幼女这一节,如果嫌疑人不存在“升格”条件,那么他因“强奸罪”而被量刑的区间实质上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比“嫖宿幼女罪”,量刑区间是五年至十五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假如某人奸淫(嫖宿)幼女多人,此时就属于法条竞合,自然不能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而必须适用“强奸罪”,该毙就毙,该无期就无期。

  法条竞合,虽然原则上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但明显的罪与刑不相当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典型的,当招摇撞骗诈骗数额巨大时,是适用一般法“诈骗罪”还是特殊法“招摇撞骗罪”,已经编进了教科书,答案是适用诈骗罪。

  回想当初“嫖宿幼女罪”被废掉,直接导火索是西南某落后地区的一次错误实践,这虽然不排除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但也不能排除该地司法人员法律素质不达标的可能。加之塔西佗陷阱效应,于是民怨沸腾。

  积极的解决方法应该是,提高落后地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法律监督,同时向全民普法,做好解释工作。如果这样的办法难度太大,也不妨把“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由十五年改为死刑(加上条件即可),这样的话,人民群众必定就“喜闻乐见”了,不会再质疑该法是为了“包庇”达官显贵。

  遗憾的是,面对汹汹民意,加之某代表的提案,索性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一了百了,倒是省事。看似是民意的胜利,实则是法制的失败,偷着乐的,就是新城老王们。

  回到新城老王这事,假如前述三种假设最终都不存在,则老王就不涉及强奸,只涉嫌猥亵,而且排除了“聚众”和“公共场所”,那么顶天的惩罚就是五年。

  假如“嫖宿幼女罪”还在的话,那么对老王的刑罚就绝不会是五年。什么是嫖宿,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价值评判,但相对权威的和公认的,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

  如此,老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竞合,这里边既包含想象竞合,也包含法条竞合,但最终结果必定是从一重罪处断。也就是按“嫖宿幼女罪”处罚。

  那么,按照“嫖宿幼女罪”,老王的最低刑是五年。然而现在,因为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老王只存在“故意伤害罪(轻伤)”与“猥亵儿童罪”的想象竞合,只能按“猥亵儿童罪”定罪,最高刑才可能是五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最高刑才三年)

  所以说,没了《嫖宿幼女罪》,我隐约看到了新城老王们的会心微笑。

  人民的眼睛,未必永远是雪亮的。塔西佗陷阱无限扩大化,最终受伤害的,也可能就是人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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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的,都会挑漏洞钻

发表于 2019-7-12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宿幼女罪”的一个【嫖】字,先将受害幼女定性为【卖淫女】
lkq

发表于 2019-7-13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幼罪”本身就是与《刑法》相违背的为某些人特设定制的“罪名”,《刑法》明文规定:凡与不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即为强奸,哪来的“嫖宿”一说?!
lkq

发表于 2019-7-13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待审核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9-7-1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16511615595 发表于 2019-7-12 16:56
没办法的,都会挑漏洞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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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戈勒壁 发表于 2019-7-12 21:50
  “嫖宿幼女罪”的一个【嫖】字,先将受害幼女定性为【卖淫女】

发表于 2019-7-1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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