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老王的惊天事迹已然家喻户晓,此处不再赘述。目前,老王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案件正处在“刑侦”阶段。
假设一下,假设老王不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老王最终的顶格刑也就是5年。因为《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老王作孽的场所是五星级酒店的客房,排除了“聚众”和“公共场所”,所以只能是5年以下,但因为猥亵的是儿童,因此从重,那么最重也就是5年。
假设,刑侦结束,老王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话,就可能突破5年,但这只是一种假设,而已。
1、老王对九岁女童不仅是猥亵,而是存在性交行为,那么性质就变成了“强奸罪”。
2、在这个九岁女童之前,老王还与其他女童有过性交行为,则老王会被以“强奸罪”和“猥亵罪”数罪并罚。
3、网友们希望查出其他类型犯罪,比如经济犯罪等等,这就更是单说了。
如果上述假设均不存在,那么,老王的最高刑期就是5年,十三亿人民咬牙切齿也不能突破5年。
此时,不免让人怀念起因汹汹民意而被废除掉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原法条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最高刑是15年。
那么当初的汹汹民意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呢?因为大家是与“强奸罪”做对比,而且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主观对比。
“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民众觉得“强奸罪”最高刑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才15年。但是却没有理解到,该判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强奸罪”,是有条件的,一般性的强奸罪,其量刑幅度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因“强奸”而被判处死刑的非常少的原因。
特别是具体到“搞”幼女这一节,如果嫌疑人不存在“升格”条件,那么他因“强奸罪”而被量刑的区间实质上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比“嫖宿幼女罪”,量刑区间是五年至十五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假如某人奸淫(嫖宿)幼女多人,此时就属于法条竞合,自然不能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而必须适用“强奸罪”,该毙就毙,该无期就无期。
法条竞合,虽然原则上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但明显的罪与刑不相当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典型的,当招摇撞骗诈骗数额巨大时,是适用一般法“诈骗罪”还是特殊法“招摇撞骗罪”,已经编进了教科书,答案是适用诈骗罪。
回想当初“嫖宿幼女罪”被废掉,直接导火索是西南某落后地区的一次错误实践,这虽然不排除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但也不能排除该地司法人员法律素质不达标的可能。加之塔西佗陷阱效应,于是民怨沸腾。
积极的解决方法应该是,提高落后地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法律监督,同时向全民普法,做好解释工作。如果这样的办法难度太大,也不妨把“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由十五年改为死刑(加上条件即可),这样的话,人民群众必定就“喜闻乐见”了,不会再质疑该法是为了“包庇”达官显贵。
遗憾的是,面对汹汹民意,加之某代表的提案,索性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一了百了,倒是省事。看似是民意的胜利,实则是法制的失败,偷着乐的,就是新城老王们。
回到新城老王这事,假如前述三种假设最终都不存在,则老王就不涉及强奸,只涉嫌猥亵,而且排除了“聚众”和“公共场所”,那么顶天的惩罚就是五年。
假如“嫖宿幼女罪”还在的话,那么对老王的刑罚就绝不会是五年。什么是嫖宿,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价值评判,但相对权威的和公认的,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
如此,老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竞合,这里边既包含想象竞合,也包含法条竞合,但最终结果必定是从一重罪处断。也就是按“嫖宿幼女罪”处罚。
那么,按照“嫖宿幼女罪”,老王的最低刑是五年。然而现在,因为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老王只存在“故意伤害罪(轻伤)”与“猥亵儿童罪”的想象竞合,只能按“猥亵儿童罪”定罪,最高刑才可能是五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最高刑才三年)
所以说,没了《嫖宿幼女罪》,我隐约看到了新城老王们的会心微笑。
人民的眼睛,未必永远是雪亮的。塔西佗陷阱无限扩大化,最终受伤害的,也可能就是人民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