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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普法教育01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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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23: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不给狗牵绳子的主人。而且要严处,毕竟说到钱了,人都会捂紧自己的荷包。

发表于 2019-5-16 2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一广场 发表于 2019-5-15 14:15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收容犬只,情节严重的,并可处50 ...

对头,就该和交通违法一样只要违章了,该扣分的就扣分该罚款的就罚款,没有纠正一说。只有严格执法,才能让不守规则的自觉守规则。治理不文明养狗也是一样,只要不按规定养狗溜狗,该罚款就罚款,该收狗就收狗,没有光警告纠正一说。并且,罚款金额应从200元起步,50元太少。罚款金额过小对养狗者根本起不警示的效果。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5-16 14: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5-1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一下。
我只要求四条:
狗狗外出必须要挂“身份证”;
狗狗外出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用犬绳牵着;
狗狗的大便必须由狗狗主人及时清理;
狗狗必须按时检疫、防疫。

发表于 2019-5-15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收容犬只,情节严重的,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成本还是太低了,这个意义不大,只要违反,就应该罚款,要不然今天犯了明天接着犯

发表于 2019-5-1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管理养狗、遛狗!
发表于 2019-5-15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管看到散养狗就买香肠给它吃、

发表于 2019-5-15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5-1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规定遛狗时间,晚上10:30以后,与市民错开

发表于 2019-5-14 19: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流浪的野狗容易咬人伤人和传播狂犬病毒,致人死亡,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都是对这种出现在公共场合的野狗清理和处死,避免无辜群众受到狗的侵害和攻击。一些道德婊们把公共小区当做养狗场,为什么不带回自己家里喂?野狗咬人伤人致人死亡谁来负责?是这些所谓的道德帝?还是爱狗协会?又或者是政府来负责?总该有人站出来负责吧?如没有人愿意对此负责,那所有的流浪狗都该捕杀才行。

发表于 2019-5-14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向其他有明文养狗规定的城市学习即可。希望早日规范城市养狗行为。

发表于 2019-5-1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遛狗不套绳的,令人恶心

发表于 2019-5-1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养狗的,必须缴纳风险保证金,以免发生狗伤人时间后抵赖

发表于 2019-5-1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沐歌 发表于 2019-5-10 20:20
走到哪里都遇得到不牵绳的大狗,治理狗患迫在美眉睫

好多狗遛狗的,在公园,安全隐患极大

发表于 2019-5-1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沐歌 发表于 2019-5-10 18:54
还有这个死女人

这种大型狗都没人管,没套绳,这是在狗遛狗

发表于 2019-5-14 07: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养狗家庭不能吃城市低保,不能申请廉租房。因为你既然有闲钱来养宠物玩,那肯定就不需要政府财政补贴给你做生活费,所有纳税人的钱来给你的住房做补贴了。因为政府应该将这些钱给那些真正生活都困难的人,而不能给你这些每个月拿出大量的钱花在狗身上的人人。

发表于 2019-5-13 1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 人狗矛盾,说是人和人的矛盾,但更本质的是法律不符合时代的矛盾,中国对于恶犬的法规太轻了,在对恶犬伤人事件中的受害者保护不够,对恶犬主人惩罚太轻。

2. 英国1991年就通过了《恶犬法案》并刚刚完成修订,伤人恶犬的主人将面临5年到14年的徒刑。而美国不同州的法律对“恶犬”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明确的是,没有狗证、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在公共场合没有佩戴狗链及口罩的,都将直接被定义为“恶犬”,执法部门有权将其没收或者杀死,并且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其实我国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携犬乘坐电梯应为犬戴嘴套”“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其他地方的养犬管理规定也大同小异。但在违反规定的后果上,我们的规定显然没有一些发达国家干脆,而多是批评教育或罚款。

3.狗应该随时带上狗牌,爱狗人士随身携带狗的接种证明,大街上,城管、警察等应遇到遛狗的就检查,没栓的罚款,如果证件不齐,就立刻捕获,交动物管理中心,规定1-3日内办理合法手续取狗,并交纳代管费和罚款。超过规定日期,办理合法手续后仍可取狗,但是以天缴纳滞留款,同时,期间他人可以领养。如果超过1个月仍没有取狗或领养,就人道主义消灭。而对于没人管理的狗,捕获后,交动物管理中心,无人领养就人道主义消灭。

发表于 2019-5-12 0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办狗证,不办的直接屠狗场。

发表于 2019-5-12 0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0826 发表于 2019-5-11 17:05
征求意见稿意见:
对具体条款修改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加入建议,现把建议汇总,请征求部门作参考和归纳,形成 ...

加一条,对于狗伤人后饲养人不主动(或不愿意)承担医药费的,公安机关应该对饲养人釆取强制措施,可以拘留,如情节严重者直接刑事拘留。
另,对于违规溜狗或溜狗拉的狗屎不主动清理的,罚款金额要以1000元起步标准才能有惩罚作用,处罚款金额过低,对于违规者根本起不到警醒的作用。
还有就是在限养区内如有人养禁养的狗种,一经发现应由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没收,缴收的狗由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理。

发表于 2019-5-1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稿意见:
对具体条款修改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加入建议,现把建议汇总,请征求部门作参考和归纳,形成条文。
1.建立积分制,如驾照12分,针对不同的行为扣不同的分,对于违规外出遛狗,扣完则取消养狗和遛狗的权利;
2.犬只出门,必须佩带狗牌,戴口罩、遛狗绳铨,否则视为违规遛狗行为,扣分、罚款,甚至暂扣;
3.遛狗者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若遛狗未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视为流浪狗,依照流浪狗处理或加大扣分和罚款力度;
4.出现惊吓或伤人事件,必须暂扣或人道主义处理;
5.对民众随手拍的违规遛狗、养狗行为,只要证据确凿,进行扣分、罚款。情节严重的拘役等,但一事只罚一次;
6.对违规违法养狗、遛狗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7.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共场合执法时,遇见违规外出遛狗(如不佩戴狗牌、不栓遛狗绳等),必须主动查处,并随机抽查犬养登记证和免疫证携带情况,否则视为不作为;
8.养犬登记系统开放,供市民查询和举报;
9.加大对伤人犬只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惩罚力度,重点是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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