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992|评论: 49

[原创] 说法与众不同,裁判全国独创,公平正义何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4-25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人 陈永康,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号码15080328969。
信访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李强、王辛、陈妙容、叶林薇、李昌明、宋岩;厦门市中院民事庭,洪德琨、王铁玲、袁爱芬、胡林蓉、林巧玲、张南日、郑承茂;福建省高院立案庭,翁德森、杨扬、陈曦、陈乐思。
      信访有关案件的案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2013)厦民终字第58号、(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4)闽民申字第221号、(2013)厦民终字第64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1号;(2015)闽民申字第2560号、(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2013)同民初字第3794号;(2018)闽民申2459号、(2016)闽02民终字第4697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2018)闽民申2686号、(2017)闽02民终字第2525号、(2016)闽0212民初3035号;(2018)闽02民终6005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3号;2018)闽0212民初43732019)闽02民终9672018)闽0212民初43752019)闽02民终9682017)闽0212民初2819(已经上诉);2017)闽0212民初2820(申请再审);(2018)闽0212民初4509号;(2019)闽0212民初546号;2019)闽0212民初1106(已经上诉);2019)闽0212民初1108(2019-04-22开庭,审理中)。
      信访的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解决有的民事审判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错案必改的良好氛围。


说法与众不同,裁判全国独创,公平正义何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监察室、院长:
      陈永康因与陈军民侵权责任纠纷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1106号等民事裁定,现在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请求法院督促法官,对陈永康与小组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12民初1106号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审判员宋岩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枉法裁定。
1、诉争土地是国有土地,故阳翟三组不是土地权利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等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故小组长没有资格代表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简称阳翟三组)起诉、反诉和聘用律师代理诉讼。因此,陈永康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诉讼是虚假原告的诉讼。一审承办法官宋岩主张,原告陈永康的第1项诉讼请求应该在虚假的诉讼中提出,这是荒唐的。
2、陈永康在第1项诉讼请求中提出,诉争土地是国有土地,故阳翟三组不是土地权利人,不具有原告资格。该第1项诉讼请求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出现于2008年,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63号)发文的时候。小组长以阳翟三组的名义对陈永康起诉、反诉,发生于2012年、2013年。当时,法官李强、王辛没有依法办案,没有查明诉争土地是国有土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法官宋岩认为,陈永康在2018年9月5日后才知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应该在2012年、2013年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这是荒唐、可笑的。
3、2018年9月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给《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号)文件,陈永康才知道,诉争土地已经于2008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属于政府储备用地、安置房开发用地。此后,陈永康提起本案诉讼。在2018年9月5日之前,没有人在陈永康系列案件中提出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在本案裁定书中,审判员宋岩认为,该第1项诉讼请求属于“另案的诉讼实体问题”,理由不足。
4、在(2019)闽0212民初1106号裁定书中,审判员宋岩把“属于另案的诉讼实体问题”与“不属于本案受理的诉讼范围”拉扯在一起,纯属胡言乱语。“另案的诉讼实体问题”与“本案受理的诉讼范围”不存在必然关系和必然联系,不存在因果关系和逻辑必然性。对此,使用电脑查证,操作方法如下:
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选择:高级检索;全文检索。操作1、检索“诉讼实体问题”,共找到34个结果。逐篇查阅,均与“本案受理的诉讼范围”没有关系。操作2、搜索“受理的诉讼范围”,共检索到60个结果。操作3、先搜索“受理的诉讼范围”,共检索到60个结果。然后,在60个结果中,搜索“诉讼实体问题”,共检索到0篇裁判文书。由此可见,全国各地的法院、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把“诉讼实体问题”与“受理的诉讼范围”扯在一起。操作4、搜索“属于另案的诉讼实体问题”,共检索到0篇文书。由此可见,全国各地的法院、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到“另案的诉讼实体问题”。可见,法官宋岩认为本案原告陈永康的第1项诉讼请求“属于另案的诉讼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受理的诉讼范围”,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此办案属于全国首创、全国独创。
       二、在陈永康系列案件中,上梁不正,下梁歪。有样看样,没样自己想。数名法官办案不公,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规定。
1、在(2018)闽0212民初4373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陈永康提出,“1、请求法院确认,陈军民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郑明辉在(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案中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郑明辉不具有代理诉讼资格。”民事庭庭长李昌明认为,“陈永康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其认为陈军民无权委托郑明辉代理诉讼,以及郑明辉不具有代理诉讼资格,应在原程序中提出,不属于本案一审受理的诉讼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审判长郑承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在(2018)闽0212民初4375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陈永康提出“1、请求法院确认,陈军民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卜祥伟、康淑云在(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中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卜祥伟、康淑云不具有代理诉讼资格。”审判员宋岩认为,“陈永康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属于另案诉讼程序问题,其认定卜祥伟、康淑云代理(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一案,以及卜祥伟、康淑云不具有代理诉讼资格,应在该案审理程序中提出,不属于本案受理的诉讼范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审判长张南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中,审判长张南日认为陈永康的主张“属相关案件的代理资格审查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以此为由,否认一审原告陈永康有起诉权,这是胡审乱判。
其一、“(陈永康的主张)属相关案件(另案、前案)的代理资格审查问题”与“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和必然联系,不存在因果关系和逻辑必然性。对此,使用电脑查证,操作方法如下: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选择:高级检索;全文检索。操作5、搜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共找到937个结果。操作6、在937个结果中,搜索“代理资格审查”,检索到0篇裁判文书。可见,一篇裁判文书既有“代理资格审查”又有“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在全国法院发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今天有6000多万篇)中查无这样的判例。这足以证明:在全国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表述的语言中,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没有人在诉讼过程中把“代理资格审查”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联系在一起。显然,在(2019)闽02民终968号案中,张南日如此办案,系全国首创、全国独创。
其二、大家知道,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原告的起诉状,可以不审查诉讼代理资格。在立案受理后,立案庭会把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转给审判庭,由审判庭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有规定,对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审查,可在立案后进行。此外,被告在立案后才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法院在立案之后才能对被告方的“代理资格”进行审查,故对被告方的“代理资格审查”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这些足以证明:张南日认为陈永康的主张“属相关案件的代理资格审查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以此为由,否认一审原告陈永康有起诉权,这是胡审乱判。
陈永康的投诉信《法官失职渎职,枉法裁判,错案连篇》提到,“同安法院作出(2018)闽0212民初4373号、(2018)闽0212民初4375号裁定,认为“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而律师没有资格代理诉讼”属于另案诉讼程序问题,裁定驳回起诉。法理上,小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是起诉的前提条件。法官李昌明、宋岩懂法玩法,把村民小组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履行的民主议定程序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时应当履行的诉讼程序混为一谈。”而且,该投诉信邮寄给中共厦门市委书记胡昌升,又复印给审判长张南日。因此,该案二审的审判长张南日在(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中就换个说法;而本案的审判员宋岩在(2019)闽0212民初1106号裁定书中就照葫芦画瓢。
4、值得一提的是,做人要讲道理。没有资格代理诉讼,就不得进入诉讼程序,就与诉讼程序无关,就不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对此,法官李昌明、宋岩、张南日、郑承茂等人是知道的。
5、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另案(前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前后两案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对本案,同安区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操作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全文检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至中级法院,按法院层级顺序筛选,1050篇裁判文书均认为构成重复起诉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017年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12民初3035号判决书。法官叶林薇认为,陈永康的诉求与法院的生效判决相悖,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驳回陈永康的全部诉讼请求。叶林薇如此办案,系全国首创、全国独创。
6、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12民初3035号判决书,体现法院认定陈永康具有起诉权,只是因为原告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才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而后,对同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同安法院作出(2018)闽0212民初4373号、(2018)闽0212民初4375号等裁定书,体现法院认定陈永康不具有起诉权,驳回陈永康起诉。同院同案不同判,其中必有错案在。法官说法不一,让人眼花缭乱。
陈永康希望,今后法官办案不会再出现上述的错误。
      三、(2019)闽0212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与(2019)闽0212民初110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相悖。同安区法院在作出110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经开庭审理,作出1106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2019年3月13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闽0212民初1106号)。该通知书载明,“陈永康:你与陈军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 …”。
在同安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中,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把该《受理案件通知书》递给陈永康,陈永康当场交给案件受理费50元。该通知书加盖“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大红印,是合法有效的。既然“经审查,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而且,该案件已经转给第一民事审判庭,那么,第一民事审判庭的大法官宋岩承办该案件,就应当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共有3069个汉字,从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审判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员宋岩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审理本案,非法剥夺了原告陈永康的起诉权和辩论权。第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显然,本案审判员宋岩没有按照该法条第(三)项适用程序而开庭审理。
请注意:宋岩是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的审判员,不是立案庭的法官。宋岩的职责是依法审理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宋岩的职责不是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且作出立案审理或不予立案审理之决定。
      四、在(2019)闽0212民初1106号裁定书中,法官宋岩隐瞒新的证据,掩盖另案错误。明知另案判决错误,错案不改,错上加错,缺乏公平正义。
1、本案是陈永康系列案件的案件。2012年,小组长以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的名义起诉,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判决租地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而后,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合同中止履行。
在中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定职权。2018年9月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号)告知:陈永康查询的土地已于2008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63号)批准征收,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634号)批复给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该土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属于厦府地[2008]634号文件明确的储备用地。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均向陈永康提供厦府地[2008]634号文件及附图《厦门市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图号Ixx2008111107.15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634号)载明,“核定国有土地28372.36平方米”,作为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
从互联网下载该诉争土地的卫星图片,比对《厦门市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图号Ixx2008111107.154),足以证明:诉争土地在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范围之内。
(注:电子地图网址为https://map.51240.com。参照物是“同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经度118.14816892147064,纬度24.7103094810360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634号)是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城市建设用地,而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农用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由于诉争土地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明显是错误的。
2007年11月19日实施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十五条规定,“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根据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证有权,无证无权。因此,2008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463号文)批复后,阳翟三组失去诉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阳翟三组在法律上不是土地权利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具有原告资格。原判决认定“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为原告,明显是错误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土[2000]035号)规定,“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二、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显然,法官李强、王辛、洪德琨等没有依法办案,导致原判决认定土地权属错误。
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第五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将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据此可知,2006年撤销阳翟村民委员会,设立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同时注销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但是,(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讼争土地未经征收,仍为集体所有土地”。(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阳翟村虽于2006年实行“村改居”、村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但土地未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改变而仍为集体所有。”显然,省市区三级法院认定“村改居”以后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是错误的。
原判决还存在其它的错误,查阅陈永康的投诉信,可了解详细的情况。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错误又强制执行。在店门贴封条,冻结银行账户,动用警车抓人,强迫商店搬迁。租地合同中止履行,严重地侵害陈永康的土地用益物权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权。
3、综上所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陈永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合议庭履行法定职责,向院长上报案情,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4、陈永康已经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 号)等文件,承办法官宋岩已经知晓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3年间作出的多篇民事判决是错误的。但是,宋岩故意隐瞒证据和事实,她编写(2019)闽0212民初1106号裁定书,对相关的政府文件只字不提(相关的政府文件,即《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 2008 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634号)等)。
      五、第一审原告陈永康在起诉状中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小组长使用阳翟三组集体资金支付律师费,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利益,这是明显的。陈永康及其家人是阳翟社区三组的集体成员,小组集体的资金有陈永康的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以上法律适用,裁定书没有异议。
      六、在陈永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裁定书中,宋岩等法官隐瞒证据(政府文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等规定。
      七、从同安区政府网查明,同安区各街道居委会出租土地数百宗,仅阳翟居委会就出租土地70宗。大家租地都没事,陈永康租地不行。本小组出租土地十几宗,本组其他人不付租金,陈永康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小组长状告陈永康而不告他人。
从厦门市规划局查明,1998年该土地在规划中是村庄建设用地。那时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地按照土地规划使用土地;乡镇企业法又规定,村民可以使用本集体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法官李强、王辛、洪德琨等办案不公,硬是把建设用地认定为耕地,硬是把国有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明,全国各地法院发布 “小组长以村民(居民)小组的名义起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已经有900多篇,未经村民小组会议决定起诉的,一律驳回起诉。但是,未开会决定,小组长陈瑞春擅自以阳翟三组的名义起诉,同安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土地返还。李强、王辛如此办案,系全国首创、全国独创。
      请问:他们胡审乱判,公平正义何在?
      结束语: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陈永康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均为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的理由与基础。在多篇裁定书中,法官李昌明、宋岩、张南日、郑承茂等对陈永康的第1项诉讼请求均不予审理,其共同之处是:以言代法,于法无据;大法官编写裁定书,更像是玩文字游戏。这些人懂法玩法,有意忽悠老百姓,该不该承担责任?
信访人  陈永康  
2019年4月23日


     附件:1、投诉信的标题与网址;2、受理案件通知书;3、民事裁定书; 4、电脑查证时截屏的图片;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证;7、在店门贴封条的照片。(注意: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处于升级、调试阶段,在其正常运作时电脑查证为宜。在聚法案例网、Openlow文书网等也可以电脑查证。)

附件1、投诉信的标题与网址:

同案不同判必有错案在,句句错话驳回再审申请 --- 人民网

陈永康给福建省信访局的投诉信20181212 ---人民网

同院同案不同判 二百案件请你看 --- 人民网


相信司法公正,持续信访投诉 --- 人民网

续租合同中止履行。集体利益、土地用益物权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受侵害--人民网

铁证如山还胡审乱判 --- 人民网

我是厦门人,打官司维权很难。现证据确凿,错案再审难上难。--- 法治湖南

厦门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判决书就知道! - -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5512024-1-1.html

厦门法官枉法裁判 抓人封店强迫搬迁 --- 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10052380

社区居民给区人大的投诉信20181227 --- 上海论坛
http://bbs.sh021.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3442五年十多次违法办案,铁证如山还胡审乱判--- E部落
http://www.ecl.com.cn/bbs/PostShow.asp?id=15842714

致信中央巡视组组长,期望法官能秉公办案 - - 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5144319-1-1.html

相信司法公正,持续信访投诉--- 青青岛社区
https://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1025_4948328_1_0.htm

给中央第一巡视组、罗志军组长的投诉信--- 凯迪社区
https://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12645158&replyID=74563957&page=1&1=1#74563957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95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闽0212民初4373号裁定书,第1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闽0212民初4373号裁定书,第2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闽0212民初4375号裁定书,第1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闽0212民初4375号裁定书,第2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闽0212民初4375号裁定书,第3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第1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第2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第3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第4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8号,裁定书,第5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1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2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2页.png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3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3页.png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4页.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闽02民终967号,裁定书,第5页.png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