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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纪监委,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救救巴中市平昌县重灾区“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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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何奇林法官请叙述其理由:
2019年3月14日中院开庭巨刚修当庭提供的2015年5月7日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刘伟伪证的房产登记薄资料及农行伪证的他项权证,评估报告,2016年5月24日法官冯毅到县房管局提的房产登记薄资料,网拍公告,这一切证据为何不能做为本案的法律依据?其二,为什么一个伪证房产资料登记薄,请问何法官你真的没认清楚吗?首先①你确认过两本房产登记薄资料的编号了吗,在看看公章是否一致?②农行的他项权证是2013年2月1日到县房管局登记,为何在我2015年5月7日及2016年5月24日查封时提取的房产登记薄资料上未注明“已设抵押”的字据呢?况且网拍公告及评估报显示未设抵押权,而事实经原告本人亲自同冯毅法官一路去房管局提取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一致属实。③有据有证平昌县人民法院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枉法裁定”不是法院所有的裁定书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哦!那么为何何法官你要维护平昌县人民法院的伪证及枉法裁定书呢?④法官审判是开玩笑吗还是让原告年复一年不断“追诉”呢?⑤请问原告巨刚修证据确凿事实充分,由平昌县人民法院至巴中市中院多次如此裁定违法吗?
在此我将证据公开的给何法官你看看希望你能秉公执法,本案复杂早就有人说过这是个“逼死人”的案件,请何奇林法官给法律一个公平,公开,公证的讲叙,还原告一个公道。
诉求人1355630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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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3 1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13 1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一下平昌县人民法院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枉法裁定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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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3 1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信:四川省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院长雷波及执行局局长刘拥,在原告诉讼程序之中,唆使他人伪造平昌县房管局房产登记薄及他项权证,私刻平昌县房管局公章而法院故意违法徇私“枉法裁定”并且私刻公章釆取非法所获将达20万(強制参予分配)设案金额巨大,详情请见平昌零距离《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院长雷波执行局局长刘拥毁证,伪证,渎职,办假案七年》一帖,及四川麻辣论坛《万众瞩目社会毒瘤望上级领导严格严查此案》一帖,及官方微博。由2018年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浪费我一年时间,却釆取“枉法裁定”望上级严格依法,依规,按判决文书来处理被告在2015年的执行款34万加2017年7月36万共70万元的执行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巨道平13556307585(微信同号,加时注明)

 楼主| 发表于 2019-4-13 1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上述文中2015年5月7日更正为2013年5月7日

发表于 2019-4-1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转交至平昌县人民法院。
      
                                            平昌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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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7: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民法院没有如实回复,并且原告提供的房产登记薄资料,评估报告,网拍公告……各种合法证据全部否认,法院強制性认为刘伟的房产登记薄资料及农行的伪证他项权证及枉法裁定书是合法的。各位网友及领导都已过目两份不同的房产登记薄资料,可我的房产登记薄资料偏号与评估报告上房产登记薄编号一致。而伪证的房产登记薄编号却不一致,评估报公司,网拍公司都是法院委托认定的合法机构,都显示未设抵押权请法院怎么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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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6 0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否认原告提供的所有合法证据而判决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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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6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公司,网拍公司都是法院委托的两家合法机构,房管局是国家政府部门,这些证据难道不合法吗?请问怎么出尔反尔?

发表于 2019-4-16 1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搜索,国家信访局投诉,可以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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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9: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法官根据谁判决谁负责的原责请你依法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0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何奇林法官:法院在2016年5月24日查封时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附注上面为何没有“已解封,已抵押”的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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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5 23: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岂有此理,难道法院自己到县房管局提取的房产登记薄资料也不真实,也不能做为合法依据吗?我艹

 楼主| 发表于 2019-5-6 02: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p]@9494四川反腐男神: 我请平昌县人民法院认真阅读再审核我提供的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及评估报告,网拍公告,刘伟及农行的伪证资料,你们搞“串供”徇情枉法枉法“枉法裁决”是违背刑法第399条的。[/cp]

 楼主| 发表于 2019-5-9 18: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楼主举报不实,法院可以按照《新法官法》维护自身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9-5-10 0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苟斌的房产是经过法院查封,评估,网拍成功交易,全部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解释》合法程序通过。可是现在法院一系列“串供”以及网拍交易后现在来更改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法院已经提档了岂不是做的“掩耳盗铃”之事吗?当时在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冯毅到县房管提档时,原告就说以前法院是办理的假案,一,法院既没反对,二是法院为何当时并没追究房管局的责任呢?三是既然是房管局房产登记薄资料有误为何还按照有误的来进行评估,网拍呢?2013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7日网拍期间都没误又恰好在领取执行款时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就有误呢?至于现在被告房产已网拍后,法院再次在房管局提取的资料来处理执行款也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吧!法律是透明的,如今法院来颠倒司法程序故意进行“诡辩”岂不是在践踏法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5-11 14: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之中所说《评估报告》书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合,请问是哪个偷人生的叫合法评估公司及上传的房产登记薄资委托评估的。没有评估对象(房产登记薄资料)哪能产生评估价值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5-11 14: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办案评估报告书与事实不合不该法官找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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