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蔡凌华和张秀春返还房屋一案,对县法院,市法院,省法院裁判认定的说申诉人给镇山寺公产房屋补交房款差价67.75元属于置换镇山寺房屋的申诉;① -审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根本不采纳原告的辩论及质疑。② 二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判决书第2页写的“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审理”是谎言,当日只有代理审判员胡义昕坐在审判席上闭目听案,没有质证过程,今案卷里也没有被上诉人的证据(空白)。③ 裁判认定申诉人置换镇山寺房屋的是被告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联单的-张无章印2000年的票据(见原审案卷第68页,这种票据应该是给第68页第6行以下名字教师出据),此票据上的内容“应交12320.37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11611.97元,实交67.75元”,无补交房款和置换房屋字迹,无指印和章印。这就是判决申诉人置换镇山寺房屋的依据?那么照此理论,依照41号住宅楼1997年《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和-审法院案卷第68页2000年《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为据:① -原审法院案卷第68页第2行蔡定超的老婆的名字,蔡定超在41号的房屋67.74平米,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房屋面积96.55平米,同样该有应交14152.299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6519.79元,实交6991.769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② 案卷68页第1行的石荣贵在41号的房屋67.74平米,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房屋面积96.55平米,同样该有应交8884.53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3959.49元,实交4284.41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③ 案卷68页第6行陈彦明的老婆的名字,陈彦明在41号的房屋面积65.3平米,以欺骗为目的占据在镇山寺房屋面积61.39平米,该有应交11156.4047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10766.85元,政府应给陈彦明补差价251.0953元的票据。④案卷68页第4行是被骗去镇山寺房屋的朱丽华在41号的房屋面积65.3平米,镇山寺房屋面积61.39平米,同样该有应交11932.3743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7662.48元,实交4284.41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⑤案卷68页第3行是被骗去镇山寺房屋的黎贤太在41号的房屋65.3平米,镇山寺房屋面积53.53平米,同样该有应交9205.554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5561.38元,实交3644.174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但是,-审、二审、三审法院都没有以上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证据支撑所谓的申诉人补差价的这一伪证。-审、二审、三审法院对申诉人返还房屋一案故意徇私枉法,视若无睹申诉人的确凿证据,采用被告的无关联性、合法性的伪证。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司法公信。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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