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向军院长请解释以下问题: 一:请问你院签发的公告(2017)川0802执567号强制执行书标的物水井巷17号“四间房”具体是多少面积?为什么没有真实合法的证据支持?原审法官事后的补充说明是否具有合法效力是否有此四间房被原告已征收的合法证据支持? 二:作为执行法官的上司是否有权干预具体个案?请说明干预理由?广元市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书可以佐证被冤枉的事实为何不启动审查程序?是否判决书错了也可以执行不过事后申请国家赔偿而已,请问法院是否盈利单位而国家赔偿是否是用纳税人的钱为你们不负责任的职业错误来买单? 三:以上事实并非猜测均有与办案人员多人的谈话录音为据,你院是否会调查此事实?此案自执行以来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第六、第七条多次提出书面异议指出判决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有悖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宗旨但均被置之不理的理由是什么? 我们是单家独院自建于1976年的整套院落,相安无事居住至今42年之久,属历史遗留房产是房屋原始建造者符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原告(拆迁办)在没有任何征收依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证据证实其中四间房属原告所有,有无合法征收依据及产权证明?原审法官伙同拆迁办枉判的判决书上为什么没有征收面积?没有征收面积只有四间房的判决书到底你们来执行多大的四间房?而我们整套院子自建成共七间房执行法官亲自到现场确认过,面对执行标的并不清楚之下难道执行局可以随意操作?并借此企图拆掉我其他几间房屋吗?由于本身案件存在疑点我们向广元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检察院缜密的审查下,发现对方故意隐瞒证据以达到合法侵占的事实,现检察院已提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那么为什么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对此抗诉不予重视不理睬我们的合法异议,还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来强制执行?难道真如办案法官所说“是上面有人施加压力,即使是受冤枉的但形势所迫没办法也要强制执行”那么这个上面的人请问是不是向院长,还是镇拆迁办的个别领导?我们这片本来就是棚户区改造是让人人都有好房子住的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而我家在此居住四十余年现在却面临连旧房子都没得住的局面,民心工程变成了各路权利借以实施棚户区改造政策,部分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连,侵蛀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利、肆意敛财,套取棚改的唐僧肉,因此才有了我家被零补偿的已征收事件,才有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枉法判决书。
我们借此向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向院长提出几点合理合法的诉求: 一:任何人来执法我们配合,我们整套院子自建成起共七间房请拿出具体已征收的哪四间房又是多少平方面积的依据再予以执行! 二:如果仅以腾退四间房为借口企图趁机拆除我所有房屋的事实成立,那么超出判决书的执行损害责任是否由签署人向军院长承担! 三:我们是守法公民,法院更是守法机构,不是黑恶势力机构不讲法理公道就可以兴师动众的欺压百姓,不必如开发商所说法院会请防暴队来对付我们,我们知法守法如果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任何人来执行只需拿上真实合法的证据即可,我们当即服判息诉!
胥小平 崔虹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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