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拖欠16年的法制债,万诉不理,万诉不纠,司法公正诚信何在?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男,现年36岁,“张雍涉赚强奸一案”被告人。李世蓉(张雍母亲),张煜(张雍父亲),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申诉已16年了!
2003年,仪陇县人民法院和南充市中级法院用虚假证据,虚构的事实,顶缸的被害人,真实的公诉,真实的判决、裁定,包装出了“张雍涉嫌强奸”的一起重大强奸假案。
16年来,申诉人凭借案卷中显示的条条无罪证据铁证如山的支撑,分别先后书面和网上向县、市、省、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诉状材料,并先后一千多次上访县、市、省和北京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至今无一依法处理和书面答复。纠错,平冤,频频放空炮!
03年,仪陇县法院以(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用“强奸主犯的罪名”对被告人张雍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判决不服,于同年拿到了全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以案卷笔录对照一审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二审法院(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再审法院(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进行梳理,存在以下事实:
第一、证据来源不合法。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由案卷笔录显示;第9页存在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第1、6、7、16页显示存在“汤晓莉、刘羽”冒充所谓被害人“刘琴”签名提供伪证材料的事实;第19、100页显示法院认定的被害人“刘琴”是捏造栽赃出来的,没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印证和支撑;由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显示:公安办案人员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第2、8页存在“被迫收下100元钱”,53、79页存在“哪个又去”,2、7页存在“推、拉进天浴”,55、59、64页存在“放凶些”,这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法院均采用为主要的、关键的定案证据;第1、6、7、16页显示公安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取证等19条非法证据,和案卷第1至6页、7至16页存在公安机关胁迫所谓被害人撒谎编造出来的两份询问笔录,这两份询问笔录中就存在12条非法证。
上述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及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在庭审前已收集,但未经庭审质证认定,依法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和 裁定,足以证实被告人张雍完全无罪,详情请见历年向县、市、省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或2018年提交的《刑事申诉状》。
第二、没有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的有罪证据。由172页案卷笔录显示:没有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的证人、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
第三、没有被害人的指控证据。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被害人“刘琴”没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支撑。法院、检察院在《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中均认定被 害人叫“刘琴”,在172页案卷中,却没有以“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就是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法院一再认定的重大强奸案!一个重大强奸案,被告人被判了重刑,纵观全案,连被害人签名捺印的一份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也没有!证实被害人是捏造出来的,被告人到底强奸了谁?向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你法院说得清道得明吗?张雍何罪之有?
第四、证据显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就按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72页案卷显示:也只有卖淫小姐在第2页和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之后,自己进入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证言,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顶格处理也只能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有按强奸罪处罚的证据支撑。请问:法院判处张雍强奸罪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基础是什么?
对全案172页笔录依法梳理的结果:(1)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全案证据来源不合法;(2)办案法院和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不得进入《起诉书》中,更不应当进入法庭,和《判决书》、《裁定书》中,应当依法排除的规定。法院刻意把全案非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一审错误判决,二审强化一审的错误,再审巩固二审的错误下裁定,后来上下串通自私办案,伪造法律文书,终结程序,一错再错,远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由司法捍卫者演变成了司法公正的阻力和蛀虫!
长期有诉不理,有状不接,有案不审,积案、压案、捂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乃至更长,伤害不断,阴招连连,不收敛,不收手。百姓伸冤是逼出来的!
上京上访是逼出来的!挂牌喊冤是逼出来的!拦访截访,拘留软禁判刑是赶着百姓伸冤喊冤,从地方赶上北京,又从北京赶下地方!根源在法院,切齿民愤都是逼出来的!
原本百姓 无冤,不伸冤,不喊冤,不上访。小冤忍下去,大冤宁愿打脱牙齿和着血吞下去。没有恶毒刻意的逼迫,没有冤得过不去的坎,绝对不向人民法院伸冤喊冤!绝对不向人民政府伸冤叫屈!
16年以来,申诉人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及北京提交了一万多份书面诉状,主管部门对这些诉状到底看过没有?审查过没有?现在这些诉状材料又到哪里去了?是如何处置的?
远的不细说,只说2017年年初至2019年1月5日这段时间,申诉人在邮局寄交了快递和挂号共计328份,不包括上访时提交的诉状材料。这328份诉状材料分别提交到了:
第一、向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政法委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计提交了47份诉状材料。
第二、向南充市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计提交了88份诉状材料。其中南充市法院22份,南充市政委23份,南充市检察院23份,南充市人大等部门共20份。这些诉状材料分别提交给了南充市中级法院时任或现任院长、副院长或立案庭长;南充市检察院分别提交给了时任或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南充市政法委提交给了时任书记或现任书记、副书记。
第三、向 四川省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计提交了125份诉状材料。其中四川省法院35份,四川省检察院28份,四川省政法委28份,四川省人大等部门34份。这些诉状材料分别提交给了四川省法院时任或现任院长、副院长或刑事申诉立案庭;四川省检察院提交给了时任或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或申诉检察厅;四川省政法委提交给了时任书记或现任书记、副书记。
第四、向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共计78份诉状材料。
这328份寄出的诉状均有邮政的寄单,邮寄到了什么单位或部门,具体邮寄给了谁,一份一份都可以核实查阅。申诉人经在邮局查询,一件一件都是“单位收发章签收或本人签收”,可是,至今无一依法处理或书面依法回复。
人民法院口口声声讲,司法为民,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难道16年中申诉人提交的一万多份书面诉状材料也未发现?用“单位收发章签收到了或本人签 字收到了”,难道还未发现?10多年来,申诉人在全国各大网上提交的数百份诉状材料,难道也未发现?为什么取状封贴,又看见了?又发现了?上了取,取了上,都一一发现了?
那一万多份诉状都是申诉人一家用血和泪写出来的,字字句句,千滴血,万点泪,那一份份诉状上的冤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难道那些院长、法官、检察长、检官、书记、副书记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麻木到了一点感觉也没有?那么,还摆设一块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牌匾干什么?牌子油亮,“进口难”,承诺频频,放空炮,这都是法律明确否认的!
所谓上访,下访,纠错,平冤,规定一大堆,承诺年年有,未见全面切实落地,一次又一次,一年又一年,一届又一届,年复一年地在设计好的360度的圈内运转,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原点,司法毫无诚信。
尽管法院纠正了聂树斌凶手再现,刘忠林钉甲屈打成招等案,这仅仅是庞大司法案件冰山一角出现的一道冰裂,挤出了几滴冰水罢了,对游离在法院大门外的件件司法案件,尚未切实全面履行“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事人都感到公平正义”的承诺!
根据“非法证据不能进入法庭”的规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按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清理、排除判决书、裁定书中定案使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依法认定证据;
2、请求人民检察院纠正不合法的诉讼程序和撤销用非法证据作出的起诉书,依法抗诉;
3、请求人民法院撤销(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 ,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本案案件事实真象,“让本案依法出口”,彰显《宪法》的公正!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9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