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巴州区法院》一贴的回复
“巴河虾”网友:
你好!你于2018年6月11日在巴中麻辣论坛所发《巴州区法院》一帖,反映吴某军一案,经过调查核实,你于2017年4月26日在巴中麻辣论坛所发《大家来断案》一贴中我院已经正式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
2016年2月17日原告吴某军起诉与被告屈某英、陈某芳、陈某分家析产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军因病去世。由于原告吴某军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故原告提起的分家析产诉讼法律关系消灭。本院依法终结该案。
2016年10月17日,原告范某灵(死者吴某军之子)、吴某先(死者吴某军之父)、唐某秀(死者吴某军之母)又向本院提起与被告屈某英、陈某芳、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既包括共有物分割纠纷,又包括法定继承纠纷,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据此本院作出判决:
一、位于巴中市兴文“西锦苑”第4栋C户型1405号房、2205号房、第7栋C户型606号房三套房屋中被继承人吴某军享有的40平方米的面积由原告范某灵、吴某先、唐均秀继承30平方米,由被告屈某秀继承10平方米。
二、驳回原告范某灵、吴某先、唐均秀对被告陈某芳、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范某灵、吴某先、唐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6日送达给三原告,案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本院也未收到相关执行案件。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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