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司法实践中纠正的冤假错案引发出的证据认证问题,迫切需要对长期存在庭审虚化问题予以修正,以适应司法公正的需要。从司法审判自身的角度讲,近年来发生的呼格案、陈满案、张氏叔侄案,极大的损伤了司法公信力,审判机关本身亦在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冤案的形成,会发现犯罪结果的出现无一例外均和侦查机关的刑讯或做假等行为有关。司法实践中,当审查起诉机关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移交审判时,由于庭审功能的抑制和审判经验的惯性,在庭审中很难对证据的三性严格甄别,既使审判中对部分证据有疑问,基于证据规则或各司法部门职能的规定,最后妥协的结果还是认定存疑的证据,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例如有些案件中,裁判者感觉证据有疑,也只是疑罪从轻,以保留案件在未来有可以予以纠正的机会,此种选择方式对裁判者本身来讲,己实属不易。随着一些重大错误案件的改正及责任的追究使司法实务界达成了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直接言词理念、证据裁判,使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共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局高度提出了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庭审理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要求司法部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党中央及最高司 法部门出台的决定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庭审实质化改革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对证据进行审查,对指控进行判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欲实现上述目标,必先厘清当前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刑事审判既要惩治犯罪,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基于被告人在同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的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公诉机关规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审判机关承担着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但司法实践长期形成 “重口供、重人证” 的办案思路是造成庭审虚化的主要因素,开庭时草草了事,庭下仔细翻阅卷宗,对被告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不予重视,缺少对证人的交叉询问,甚至还出现了XX市中级法院还不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被告人犯罪的案例,这些表现严重弱化了庭审的目的,所以构建科学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的相关规定是解决庭审虚化的必经之路。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和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开刑事诉讼程序封闭性和秘密性,让普通大众通过个案或参与庭审见到刑事诉讼的变革,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呈现在社会大众面前,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实效,逐步进行制度完善,最终建立以审判为心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XX市中级法院不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被告人犯罪的时代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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