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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uo

[呼声回应] 成都市6医院ICU恶意隐瞒病情消费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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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启动“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
          
              来源:国家医保局   日期:2019-03-18 访问次数: 2086      字号:[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宣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金监管工作。2018年下半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工作,打响了医保基金保卫战的第一枪。举报电话公布后,群众投诉踊跃,充分反映了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这次的集中宣传月活动,就是要通过广泛宣传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畅通各级医保部门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奖励办法、曝光骗保典型案件,发动一场打击欺诈骗保的“人民战争”,深化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李滔副局长指出,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集中宣传月活动要求,加强组织动员,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推进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2019年4月为全国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

         但愿不是雷声大雨点小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而这个ICU使用的药没有作用并导致伤口更深程度的溃烂却一直不告知家属,直到知道要转院了治疗疮伤的黄某才说用的药没效果。别的医院有疗效好的进口药,它们不用也不告知,别 的医院有更擅长处理伤口的人也 不告知,导致伤口进一步恶化以及一系列病情发生。一入院就被其下了病危通知(患方并不知情)的病危之人能够被人为拖延近三十天吗?这是有良知的人干得出来的事?技术烂其实没关系,第一时间告知患方让及时转院就行,但是——没有 。或者知道外院有人能治请别人来会诊也可以,但是——也没有。当然了,如果这样的话,一个月近十万的收入又从哪里起呢?好不容易接一个可以安排在ICU治疗的病人,不把眜心钱捞够咋行呢?危及性命的伤口感染它们不找人会诊,反而对无关痛痒的病症还要装模作样地进行三次会诊,吃人饭不干人事的东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ICU黑医为了挣黑心钱不顾 上述条例规定,对于自己无能力诊治的病人,恶意隐瞒病情,消费患者生命,而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的卫J委一句“沟通不足”就当啥事都没发生。
             这——     也还是本市的卫生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9-4-2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时间过去很久,但10月30日转院这天的很多事都是难以忘记的。

    比如,那天下午在住院楼的楼梯上正巧碰见了这个得知要转院才说药无效的治疗疮伤的护士,看见我们,还略笑嘻嘻地告诉说、、、嗯,S医院的某某很擅长治疗疮伤、、、,好不要脸!好无耻!是的,太贼了!明知别人技术高明,自己技术差药也烂伤口恶化都还不告诉患方,还每天8次计费收钱,伤口比在家时还糟;此女还能面不改色心不跳、若无其事、谈笑风生、、,而就在那一刻的大概三个小时之后,在S医院看见被打开的父亲的伤口时才知道我们被骗了!才知道什么是笑里藏刀、蛇蝎心肠、人面兽心,、、、。如果先就知道三个小时之后伤口的状况,那一刻,还会平静地看着这张虚伪的笑脸吗?

    当然,没有如果。                  被欺骗、被消费就是本市卫生工作的一部份

 楼主| 发表于 2019-4-2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本人所领教、见识的卫生工作    是如此不堪,践踏法律是常事,践踏生命是小事、、

一个人到底得有多傻、多蠢、多贱,才能支持和理解这所谓的卫生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这句'践踏生命是小事"写错了,应该是“践踏生命不算事”

 楼主| 发表于 2019-4-28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2012年6月26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黑医黑护,上述条例做到一点一滴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9-5-3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讽刺的是,保护伞总是严以律人、宽以待己的,它们可以有法不依、渎职枉法,但却总是理直气壮、义正辞严地要求我(们)要依法维权,自然,这也符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规律

 楼主| 发表于 2019-5-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同大多数人一样,依法向监管方反映问题,(不清楚别人能得到什么样的结果)但本人规规矩矩依法投诉得到的结果是什么?

以个人的亲身经历,见识的是冷血、无视,是选择性地装聋作哑、不要脸地装疯卖傻,是对无医德者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领教了,这——是本市 卫生事业的一部份

 楼主| 发表于 2019-5-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 ,如果、假如、一旦我(们)维权时违了规,会怎样?

        可能那平日里视我辈为空气、擅长装聋作哑、装睡不醒的死眉死眼的某些监管方会如同打了鸡血似的立马蹦起来“招待”我(们)、、
                                                                                                     

 楼主| 发表于 2019-5-1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无人理睬;  也走不来极端,无法成为能被“重视”的“X闹”。唯一能做的,就是自我消化、不了了之、、、



      当然,最终,我(们)还是理解和支持了本市的卫生事业。

      我(们)不亏,保护伞可是感谢了我(们)的——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9-5-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以这几年的体验,感受到的 “本市卫 生工作”的这样一面:



    表面天使光环,实则 五毒俱全,监管方即保护伞
    魑魅魍魉干尽坏事无人管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而言,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低风险小,高风险高回报,而这个ICU以赚取眜心钱而得的无本万利的黑收入,却是有伞保驾护航的高枕无忧风平浪静的违法0成本、负风险 ,比起社会上那些各种骗(前一阵有 收到的短信中的识别各种骗术的提示),若我是其中的一员,恐怕也会羡慕这黑医的,大树底下好乘凉,大伞底下为非作歹捞钱 是真惬意

 楼主| 发表于 2019-5-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一词意味着各种不确定性,既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危险,也有机会。在保护伞庇护下的黑医为非作歹没有任何风险(危险)可言,处处是机会且信手拈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5-17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监管缺失或本就是沆瀣一气的氛围里,挣黑心钱的机会真可谓比比皆是、、、

      前面多次提到的院内会诊就是一个信手拈来的例子。

     在这个黑心ICU套取医保、骗患者钱财的众多项目中,这三次院内会诊到底是属于其捞钱模式全面开花中的一种,还是有的放矢的一项?应该是后者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6年的帖子中,提到过近十天时间里,庸医之一(当时的副主任,好像是姓成 )加大剂量给药的事。患方要求ICU在院外请医生来诊断 加大剂量给药的影响,这院外会诊的费用自然应由不负责任的
过错方承担,当然,在自身过失面前它们表面上是这样做的,而患方表面上也没有支付这笔院外会诊费。
  
       那么   问题就来了,一个不顾病人生死处处 处心积虑 地消费患者 把患者作为挣钱工具 的黑ICU它不在患者身上捞钱就已是万幸了,还会反其道而行之:正儿八经、心甘情愿地 为患者承担费用(尽管理当为其失误买单)?


                              可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5-2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如同 本贴第一页提及   的
省 人社厅副厅长"我要正告那些还在以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盈利手段的定点医疗机构,那些昧着良心以赚钱为唯一目的的不良医生,那些打一针记一包棉签的记账人员、、、”中所说 以赚钱为唯一目的 打一针记一包棉签的它会心甘情愿地用其“科室自有经费”(应该是小金库了)来给患者付费?这不是在割它的肉?显 然是不符合以上所说的黑医本性。


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本该黑医承担的院外会诊费最终还是由患方负担了,这自然就能解释先前叙述的三次院内会诊的 种种匪夷所思之处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5-23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能解释先前所说的三次与主要病症无关的院内会诊的种种非常理之处了。就
能够解释:

1、 为啥在病人主 要为肺部及褥疮感染危害生命的情况下不对治不好的褥疮会诊(且恶意隐瞒实情)。

2、为啥这个ICU自己判断不了
ICU中患者的病情:是转科还是继续在此治疗,
非得要外科室的人来说“患者基础疾病未好还需要在ICU继续治疗”的屁话(绘声绘色,堪称影帝)。

3、为啥在本要转院当天还要
抓紧时间为患者诊治非主要病症
(且这个多年的慢性病根本就不存在不立即会诊病情加重的情形)。

4、
为啥争分夺秒地为患者会了诊
29日下午探视时间、30日上午均无人告知家属。

5、为啥29日
加用了的森福罗
30日转院当天家属却不知有此药(这药是会诊的医生开给他自己吃了还是ICU的黑医吃了?)。

6、为啥30日的出院诊疗小结无半字提及三次会诊以及药量变化(
劳神费力折腾一阵却不把会诊结果告诉下一家医院:用心良苦)。

7、为啥
至今保存的收费单上并无森福罗的收费体现(做假没做全套,没有前后呼应,要知道一个谎必须要编若干个谎才能圆吗?)。

8、
为啥要偏偏来个肥水非得流外人田,
为啥据
说是神内治帕金森专家的
该ICU主任唐X不给患者诊疗这个其极为看重的对患者性命 并无影响的非主要病症,反而还得找外科室人会诊?按物价规定ICU的诊疗是按每小时2元收取诊疗费(
大致记得收费清单上是这样的
)若不如此若其自己诊疗又怎么额外收得到黑钱来填补院外会诊的窟窿?



       不费吹灰之力,院外变院内、左手转右手。因其自身差错付出的院外会诊费又弄虚作假地从收取患方的院内会诊收入中找补了回来,——     这就是所谓的
有的放矢”

 楼主| 发表于 2019-5-2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上面的格式咋会这么乱


       上述虽然只是本人推测但却有理有据符合客观事实,试想在先前所说的雾化吸入上,32天收了291次的费却只有96次是符合规范(据本人举报、医保局回复:【雾化吸入有195次在护理记录中不规范,涉及违规金额975元】),弄虚作假次数高达67%。其它项目那些乱计多计的我都不用再举例了,仅这一个事实已然足够、已然说明问题。
       雾化吸入的次数每日一般就是三次,黑ICU多收195次,有好猖狂,就这种不要脸的德性,挣黑钱挣惯了、为非作歹惯了、干坏事早已干顺手了,还会规规矩矩、心甘情愿地因自身失误、用自有经费为患者的院外会诊买单,可不可能?!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5-2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物价(当年以及现在是相同的)规定,院外会诊收费最高也就一百一、二十,编造(或无关)的三次院内会诊共收108元,大致能补齐,差一点的话,随便多计点项目就行。如本贴第一页已经说明(有明显高于同行的频率),吸痰护理   303次( 9.5 次/日、2元/次)和雾化吸入   291次 (  9.1次/日、5元/次 )的频率有得一拼,雾化吸入 多计了195次,这个吸痰护理 能多计好多次,黑医
        当然了,这一百多点是官方规定的最高价格标
准,至于这点金额 能否让来会诊者给出一个有利于黑医的结论,就不得而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5-3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十天的药量多吃了一倍,明显看出精神状态差,ICU唐X说问题不大;请的院外会诊者也说对患者的精神方面影响不大又说药可以停了、不用吃了,这不自相矛盾?

我不知道它们私下之间有没有见不得光之处,这笔会诊收入又有没有上交给会诊人所属医院,但我知道:
1、一转入S医院,S医院就说“患者神志嗜睡、精神状况差",明显说明停药后的二十天的时间这个药的影响都还没有被抵消。
2、本贴第5页引用《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问题》中作为
专业人士的作者都说了“医疗行业间的默契即:今天你给我鉴定,明天有可能我给你鉴定",,这个看上去高端的
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的”,那么这私底下会诊的
公正性和客观性就更无法、也更不可能得以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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