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意见要求,2016年12月底前,管理体制已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要制定出台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在统一覆盖范围方面,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在统一筹资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力争用两年时间过渡持平。全省逐步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在统一保障待遇方面,意见提出,在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有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门诊政策待遇。
在统一医保目录方面,意见提出,各地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确保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不断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结合临床用药和诊疗实际需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动态调整。
在统一定点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优先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在统一基金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制度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出现累计结余亏空的,由原统筹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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