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城镇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农村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具有中、小学一级(含)以上的教师职务;
(六)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
(八)身心健康;
(九)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聘任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含试岗期)任期届满,重新选聘,校长在同一学校受聘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三届。
在同一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但成绩突出的校长,可以聘任到其他学校任职。校长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受聘。
第十五条 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所主管学校校长选拔、聘任、年度考核、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组织实施。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拟聘职位学校的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其中教职员代表应不少于1/3。
第四章 聘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公选方案,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人员,报批或备案,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
(一)制定公选方案。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有关校长选拔的规定和公选职位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制定的公选方案须报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对外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拟公开选拔校长的职位和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及公开选拔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三)公开报名。凡是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的形式可以由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也可以本人自荐。
(四)资格审查。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
(五)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分为公共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按照公选职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六)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语言表达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七)确定考察人选。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
(八)组织考察。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派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一般通过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九)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1的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十)报批或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十一)公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同意的拟聘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7-10天。
(十二)签订聘任合同。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核实不影响聘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新聘任校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聘任合同。
第五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生效。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聘岗位名称、工作目标及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岗位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聘任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聘任相同职位:
(一)在同一学校连续受聘同一职位满三届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受聘的;
(三)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的;
(四)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
第七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变更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二)本人申请辞职的;
(三)拒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
(四)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者民主评议时,满意度未超过实际参评人员半数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受聘校长在聘期内申请辞职,本人必须提前60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人情况和学校实际在收到申请书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未经批准,受聘校长应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后,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6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聘校长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立案审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暂停其职务。
第四十条 按照“按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原则,中小学校长应享受与其职责和业绩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按评聘教师职务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教师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其学校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受聘期间,可领取校长岗位津贴。中小学校长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学校规模及校长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确定。校长岗位津贴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本校教职工平均工资的2/3,副校长岗位津贴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本校教职工平均工资的1/2。
第四十三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职级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后,中小学校长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聘任合同当事人违反聘任合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受聘校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聘校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除可以根据本办法予以解聘或停职外,还可以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施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机构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长管理的各类文件,与本力、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