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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wen

仁寿坛论:仁寿发展的献言地,打击腐败的曝光台,关注民生的信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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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5:02 |
为什么就没有人来管一下,客运这一块呢?乱收费现象,超载现象很严重。从仁寿到富加5元,但从仁寿到宝马要三元,宝马到李家坝也是3元,就是上车都是2元,跟不要说有时他们还要收多,就拿这学生开校报名来说吧,车子不好坐,他们就要收4元。宝马明明离仁寿才6公里,为什么公交不开到那里去,别的县城,公交都搞得不错,仁寿只顾把县城主区修得如何,如何?周边都没有去考虑。

发表于 2011-9-2 16:37 |
不说那么多了,我们县的村官有几个不收钱办事的啊!!!!已是见怪不怪了!不稀奇,不奇怪!!!哈哈!笑看官场!!!

发表于 2011-9-2 16:38 |
他们说他们也要吃饭!!!我只有无语的给他钱!

发表于 2011-9-2 16:39 |
有钱有路,无钱走开!哈哈!!!

发表于 2011-9-26 18:09 |
为了和谐社会,所以禁言。。。

发表于 2011-9-29 10:54 |
:@:@

发表于 2011-10-2 20:20 |
长假7天都加班,领取的加班费会有所不同。昨天,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则为休息日,加班工资只能为基数的2倍。


                                                                                                             据了解,根据今年国庆节的具体放假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恢复上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
据介绍,“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本主题由 蓝色泡泡 于 2011-10-1 11:39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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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14 |
哎,社会到底怎么了?

发表于 2011-11-16 15:51 |
国家不重视教育,你有球办法。

发表于 2011-11-18 09:04 |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11-19 23:49 |
民生个锤子
为什么不敢直面鲜血一样的现实

发表于 2011-11-20 15:27 |
:lol:lol

发表于 2011-11-22 13:20 |
各位朋友你们好!求救:我是仁寿中岗乡人,现有一问题求救,(我爸爸妈妈是一个老实人,地理条件是和原二组地方相连,现二组修公路要我们出钱三百一人,说不出就不让我们过路我们不在家现钱已出了,我想把钱要回来)请大家帮我13590143332

发表于 2012-7-7 21:08 |
老师啊你伤不起的?难道你还能自己教子女。别个叫独家经营。

发表于 2012-7-10 14:22 |
楼主你到底在替谁说话?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victory:

发表于 2012-7-16 08:41 |
拿块板砖闯论坛,砸一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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