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通报了近日发生在该县雄风宾馆梦幻城的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案情,22岁的女服务员邓玉娇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按照司法程序,邓玉娇难逃刑事责任。
此案已然引起轩然大波,民间和传媒普遍认为,邓玉娇是在受到暴力侮辱和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才用刀反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官员邓贵大、职工黄德智等3人几次对她的侵害行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非但如此,甚至有网民认为邓玉娇是反抗不法侵害的“烈女”,应当受到褒奖。
根据来自巴东县公安局的情况通报,所谓邓玉娇故意杀人是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上的。
第一,邓黄二人是在酒后来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寻求“特殊服务”;其次,“邓玉娇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注意,弱女子已经选择规避,惹不起,难道还躲不起?第三,黄德智“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现在邓玉娇连躲都躲不起了;第四,“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贵大的行为不仅是使用暴力侵害邓玉娇,而且带有极大侮辱性;第五,“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这里请注意巴东县公安局的用词,把邓贵大对一个异性女青年的暴力侵害行为解读为较为中性的“推坐”,这个行为的暴力性非法特征随即被大大淡化了。
在以上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实施之前提下,邓玉娇才拿出水果刀刺杀邓黄二人的。在3条大汉围困且动手动脚的情况下,邓玉娇如果不用刀刺杀邓黄二人,迫使非法行为终止,接下去还会发生什么?谁都无法假设。
对照《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条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公诸于众,且文字浅显易懂,谁也不用蒙谁。本案中,邓玉娇刺杀邓贵大,致后者死亡,是一种表象,而她为什么要刺杀,他又为什么被刺杀,才是至关紧要的。在这两个问题未清楚之前,就说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恐怕不能服众。
当然,公安局定性邓玉娇“故意杀人”,在侦查阶段尚属“一面之词”,还有批捕、起诉、庭审、判决等多个程序在后面。邓玉娇是否有罪,罪行大小,要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决,希望法院能够独立审判,独立裁定,还原“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的客观真实。
可悲的是,迄今为止,对邓玉娇“故意杀人案”不惜笔墨的只是媒体和民意,她后面应该站出来的“娘家人”至今失语。作为妇女,邓玉娇依法享有妇女特殊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妇联应该出来说句话;作为农民工,邓玉娇目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工会组织应该出来说句话。
至于邓玉娇的“抑郁症”问题,我同意有位学者的观点,“那天晚上发生的事与抑郁症无关,甭拿这个说事。”公安局拿这说事,无非是在当前舆论汹汹前提下,为最终“中性”处理邓玉娇留下一个口子——既要判她罪,又以抑郁症为由,不判重罪,这样求得平衡。
平野阔(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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