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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云南昭通市谋财害命案七:公安局不予立案包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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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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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刘会波破坏金大兴砂石料厂生产经营一事和刘会波伪造北闸镇红路村民委员会印章一事,我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咱们先说“刘会波破坏金大兴砂石料厂生产经营一事”,事实证明,刘会波利用造假手段早已将金大兴砂石料厂变成了刘会波砂石料厂,这岂是破坏那么简单,整个就是非法霸占。昭阳区公安局怎么可以眼睁睁地说“没有犯罪事实”呢?公安局不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国家设立你们这个部门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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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左侧公章疑似刘会波私刻,右侧红章是红路村委会公章,这两枚公章是否属于一个?希望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网友评定。

      再说“刘会波伪造北闸镇红路村民委员会印章一事”。据金大兴本人讲述,当他发现盖有红路村委会公章的文件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后,就立即找到红路村委会掌管公章的文书,文书说他没有给刘会波加盖公章,损害金大兴利益的那些文件上加盖的红路村委会公章应该是刘会波私刻的。于是,金大兴就到公安局投诉刘会波伪造北闸镇红路村民委员会印章。

      令金大兴没有想到的是,刘会波居然非常坦然的承认偷盖了红路村委会的公章:“当时村委会文书正在办理其它工(公)务,村委会公章放在文书办公桌上,我在没有将材料内容报知红路村委会和一组组长阅知的情况下,私自从文书办公桌上将公章拿来盖以上材料数份。我的行为已经触范(犯)法律......”。并且红路村委会也出具书面文字印证了刘会波偷盖公章这一说法(详见:云南昭通市谋财害命案五:盗盖公章侵占砂厂早有预谋)。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刻公章犯罪,而偷盖公章却没有明确定罪的法条。刘会波主动承认偷盖公章定有专业人士指点。虽然公安局说刘会波没有私刻公章,但是,这个问题还可继续求证。

      无论刘会波是偷盖公章还是私刻公章,总之,他用卑劣造假的手段霸占了金大兴的砂石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却说刘会波不构成犯罪。我们只能将这件事实事求是地发到网上,让天下人评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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