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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举报帖”,蓬溪青年被关押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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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0:25 | |阅读模式
  

  【http://www.newssc.org】【2009-04-2107:14】【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记者汪仁洪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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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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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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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1:51 |

      四川蓬溪青年网上发帖称领导是败类被刑拘

                         2009-04-21 11:08:21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成都) 跟贴 330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因在网上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昨日上午公开审理。

起诉书

邓永固(图片由亲属提供)

                                                                       (本文来源:华西都市报 ) 金黎阳
  

发表于 2009-4-21 12:43 |
  兄弟,你太耿直了!

  向你致敬!既然用文明的方式反映情况也惨遭牢狱之灾,那么就可以想象为什么有的人要采取极端方式了!

发表于 2009-4-21 12:47 |
[em03]

发表于 2009-4-21 13:05 |

耿直的年轻人

发表于 2009-4-21 13:45 |

说你是"败类",你就是败类了?

做点不是败类的事情出来看看?

因为你是"领导",就该把人弄来判刑?

"公诉"机关有句话还是说得耐人寻味的----"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也就是说还没调查呀没结论呀-----也不一定你就没违法违纪情况,是这个意思不?

咋呼个啥哟!

那街上天天都有不少人在日天道娘的乱骂,岂不是要关满看守所?

才知道,过几天就要宣判了呵

发表于 2009-4-21 16:15 |
我有罪。我悔过。[em04]

发表于 2009-4-21 18:49 |
看嘛这年头实话是说不得的!说了是要遭起的!你要天天说形式一片大好保不准年底还捞个先进工作者的头衔呢!

发表于 2009-4-21 19:33 |

[em03]

太强悍了 方式也太极端了

发表于 2009-4-21 20:28 |

是对宪法和所谓追求“政治文明”羞辱!!!

[em04]

发表于 2009-4-21 22:55 |
应该严惩打击报复者!

发表于 2009-4-21 22:56 |
我们的司法机关,什么时候成为个别权力人员的狗腿子?

发表于 2009-4-22 08:46 |

?!

     [em03]

发表于 2009-4-22 10:01 |
普了几十年法,到头来,到的是谁需要普法都没有搞清楚!!
发表于 2009-4-22 10:10 |
QUOTE:
以下是引用天空中的风帆在2009-4-22 10:01:00的发言:
普了几十年法,到头来,到的是谁需要普法都没有搞清楚!!

发表于 2009-4-22 20:32 |

哥子,你太耿直了

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腐败几爷子整到党和国家,整到人民,就整不到你这个一穷二白的扎西德来藏族兄弟。

发表于 2009-4-22 21:49 |

网易网民对此事的观点及其支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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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昌平网友
      ip:123.117.*.*:
     
2009-04-21 11:19:49 发表
    

说点实话咋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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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重庆网友
       ip:219.152.*.*:
      
2009-04-21 11:30:04 发表
     
由此看来败类一词的确没有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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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海网友
       ip:116.231.*.*:
      
2009-04-21 11:20:38 发表
     
我越来越感到王帅是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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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黑龙江大庆网友
       ip:60.218.*.*:
      
2009-04-21 11:29:56 发表
     
看,这就是说实话的后果以后要有点记性啊大家知道就好了说出来多伤人家领导自尊啊!!没被自杀就不错了,其实说实话她们真不如败类你可别埋汰这俩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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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烟台网友
       ip:60.215.*.*:
      
2009-04-21 12:10:53 发表
     
说他们是禽兽有点太抬举他们了,应该叫禽兽不如

发表于 2009-4-22 22:00 |

网易网友发得最多的话是:

 

网易江苏连云港网友(222.49.*.*) 的原贴:

马上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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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0:44 |
这就是传说中的实名制带来的后果?[em04][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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